RTA/各國情勢分析:跨境數位貿易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摩擦與衝撞

發展動態

寬頻通訊系統已經將聲音、影像及資料整合起來,儲存龐大訊息供隨時選取,並集互動功能於一身。在科技趨向成熟後,網際網路通訊協定普及化和網路光纖化以來,影像或資訊都能夠有效及快速之打包傳送或共用。電信、廣播、有線電視、無線電視及電腦工業原先壁壘分明的障礙,在網際網路平臺上展開了融合交流,即所謂不可逆轉的「數位匯流」趨勢。因為數位匯流發展逐漸普及和成熟,過去許多以傳統實體為主的商業交易和國際貿易,已開始轉向實體及數位貿易並行,在網路傳輸速度和雲端儲存及運算達到臨界值之後,愈來愈多的生產者開始在數位網絡上直接完成產品和服務遞送交易。因此,許多國家在政策制定上更重視推動數位貿易,視為可以帶動經濟成長和就業增加的方向與動能,有利多數中小企業和潛在創新自然人的發展,有效釋放一國潛在生產力和降低消費者交易成本,創造更多的數位貿易。

數位貿易至今仍在發展中,尚未有普世所共同接受的標準或定義。不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20132014年先後發布〈美國與全球經濟體之數位貿易〉第一和第二部分政策報告中,指出狹義的數位貿易就是在數位網絡上直接完成產品和服務遞送交易,廣義的數位貿易就是網際網路和網路技術在訂購、生產或遞送產品和服務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例如通過電子商務、電子傳輸數據和通過網際網路遞送服務。

美國調查國內業者得知為了持續數位貿易的成長和活力,必須保持以下五大原則:(1)數據和資訊的自由流動應該是一種常態而非例外;(2)遵守現行不歧視、國民待遇和透明化等貿易規則是必要的限制;(3)政府通過的隱私和資料保護法規應爭取共同點和相互認許;(4)網際網路治理應開放供私人和公共利益相關者參與,並尋求通過由下而上和透明化程序來達成共識;(5)促進用戶對網際網路的信任,對仰賴數位貿易的企業和消費者能在網際網路上正常交易是至關重要的。

在數位貿易本地化要求障礙方面,美國調查發現政府措施有利於當地國數位行業、產品或服務,包括:(1)要求數據伺服器或其他基礎建設設在國內;(2)要求企業使用一定量的本地內容,以獲得政府優先採購或補貼的資格;(3)要求符合國家的特定標準,而不是國際公認的標準。在市場准入限制障礙方面,限制外國公司進入市場的措施,包括限制投資、貿易權、配銷權,或其他核心業務功能。

數位貿易快速發展之下歐盟的因應方式,就是歐盟執委會自2015年起在歐盟單一數位市場架構下,推動網路隨選串流服務草案,草案要求網路隨選串流服務業者必須資助歐洲視聽產業發展,此舉係回應法國訴求。但另一方面,該草案提出的網路隨選串流服務配額制度,要求業者應保留至少20%的配額由歐洲產製,而歐盟會員國現行廣電配額,從10%60%不等,其中法國的廣電配額要求在歐盟各國中最高。法國文化部代表表示:「部分國家並無相關配額或財政義務之規範,歐盟執委會首先應實施最低配額。」美國網路媒體巨擘Netflix將歐洲總部設在荷蘭,藉此可將服務提供予包含法國在內的歐洲國家,避免法國政府要求的文化稅捐義務。法國另規定40%的廣播節目必須是原創法語節目。法國文化部長表示,「目前許多業者藉由法國市場獲利,卻未曾對文創事業做出貢獻。」草案中未來可能對歐盟以外提供隨選影視服務業者收取費用,以支持歐洲文化創作。

【主要取材自EurActiv2016526日;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1, July 2013USITC, 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2, August 2014

重點評析

世界經濟論壇發布〈全球競爭力報告〉,其中第9支柱衡量技術整備,以及〈全球貿易便利報告〉其中第6支柱衡量資通訊技術可用性及使用,都與資通訊建設與使用有密切的關連,同時也與數位貿易和數位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報告結果發現,全球多數國家在這兩項衡量中顯現相當快速的成長,成長速度超過其他衡量指標。因此,推論得知各國都重視當前和未來數位經濟的發展,數位交易將會與各種不同的行業逐漸結合,發展出新的交易模式。

以美國為主推動的數位貿易,在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下,是希望將數位貿易作為下一世代貿易與投資議題(digital trade as a Next Generation Trade and Investment issue),進而對商業界和利益相關者釋放出數位貿易倡議的利益,以達成亞太地區實現自由及開放的貿易和投資。此外,美國貿易代表署於20162月公布對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之數位貿易看法,表示締約國都有義務通過自由開放的網際網路和商業無國界來促進數位經濟。

基此,目前各國在參與涉及美國的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 TiSA)談判,就必須考量可以使用的自製率和配額範圍、文化創意產業在市場開放和國民待遇方面要如何保留限制、對於新服務業要如何排除適用等。至於歐盟網路隨選串流服務草案要求網路隨選串流服務業者必須資助歐洲視聽產業發展,是否會引發國際之間的衝突則有待觀察。不過,在談判填寫承諾表之際,適當放入各國可以接受的保留機制,可以減緩跨境數位貿易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摩擦與衝撞。(靖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