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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通過政府採購新規定

  繼歐洲議會(the European Parliament)國際貿易委員會於去(2013)年11月28日在布魯塞爾作成決議,決定對外國企業參與歐盟公共採購市場進行限制後,歐洲議會於今(2014)年1月14日以479票贊成、184票反對,以及17票棄權之表決數,通過有關政府採購之新規定。根據新規定之要求,任何與歐盟簽署貿易協定之國家,其企業欲參與歐盟金額800萬美元以上之公開招標者,必須對等開放歐盟企業進入該國的政府採購市場。該項規定目前仍有待歐盟部長理事會(the EU Council of Ministers)決議通過,預期新規定生效後,將對目前與歐盟洽談自由貿易協定之美國、日本及其他國家產生鉅大的影響。

  主持決議程序的德國籍歐洲議會議員卡斯帕里(Daniel Caspary)指出,來自新興工業化國家的跨國公司,一方面享受歐盟自由化市場的待遇,另一方面卻又受益於其母國保護市場之優勢,因此新法乃為解決此項不平衡的全球貿易問題而設定。基本上新規定的意旨十分明確,亦即雙方應享相同權利,歐盟正為此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不過,歐洲議會於1月14日舉行表決之前,在立法政策辯論階段,也有反對意見認為此項規定將引來歐盟貿易夥伴的報復,且有損歐盟向來鼓勵自由貿易的形象。

  根據歐盟執委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統計,歐盟有85%的公共採購市場開放給外國企業競標,然相對的,包括美國在內的國家,對於公共採購市場仍有不少限制,美國僅有32%的公共採購市場開放給歐盟企業。又正與歐盟洽談自由貿易協定的日本,僅對歐盟企業開放28%的公共採購市場。至於中國大陸與巴西的市場開放比例,更為懸殊。儘管如此,歐盟在「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協議」(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已明言,其將對美國開放公共採購市場,開放層級涵蓋本地、州,以及聯邦。

  歐洲議會認為,新的政府採購規定一方面能為歐盟企業確保相互的市場開放,另一方面亦可建立適用歐盟整體的法制,授予歐盟成員國明確合法權力,限制外國企業進入其國內公共採購市場。此外,歐洲議會發表的聲明中指出,新規定生效後,可避免歐盟公共採購市場因不同限制而分割,因為未來歐盟成員國唯一可實施限制措施之方法,僅能按照新法規定方式為之,且必須在歐盟執委會完成調查確定第三國未提供實質互惠待遇後,方可限制第三國貨品或服務進入其公共採購市場。

  最後,為確保來自貧窮國家的企業不會因此受限進入歐盟公共採購市場,歐洲議會決議低度開發國家豁免適用於此新規定。至於其他開發中國家若顯然有融入全球貿易體系之問題時,亦可視為脆弱經濟體,同樣得以豁免於歐盟的新法規定。

【由聶家音報導,取材WTO Reporter,20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