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rilateral requests 複邊要求

複邊要求係由2005年香港部長宣言中提出,主席同意於原來服務貿易談判的模式下(雙邊之要求與回應),增加複邊談判模式予以進行談判,但複邊談判是被用來補充傳統雙邊要求與回應之模式,亦即原來的談判基礎架構並不會因複邊談判而有所改變,且複邊要求之期限應於2006228日前完成。

複邊談判係依據下列方式進行:

a)任何會員或會員集團可個別或集體針對特定服務業別或提供模式別向其他會員提出市場開放要求,並明確指出渠等在該業別或模式別之談判目標。

b)任何提出特定行業或服務提供模式市場開放要求之個別或集團會員,應與被要求之會員,以及其他有意之會員,進行複邊談判以考量會員所提出之要求。

c)為促進所有會員之參與,複邊談判之安排應將小型代表團能力有限之狀況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