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遺傳資源 國家享有主權

正當行政院就台灣農業發展政策,計劃下半年SRB會議中規劃新的重點之際,最近國際上針對植物保護相關法規也正在邁入新的里程碑,聯合國農糧組織(FAO)發起「國際農糧植物種源協定」(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經過七年討論,已在六月二十九正式生效。這項協定探討的範圍有很多,除了植物種源多樣性的保存及開發外,其中特別值得關注的焦點,是一般性生物多樣性所涉及之自然資源或遺傳資源取得、利用及利益分享等問題。    根據一九九三年聯合國實施生效的「生物多樣性公約」(CBD)揭示,遺傳資源非免費的資源,各國對於境內之遺傳資源擁有主權及利益分享的權利。美歐先進國家的企業挾其雄厚經濟力,取得低度開發國家之遺傳資源製成高價值商品,其商業利益應如何分享,近年來在國際間相當受到關注,包括巴拿馬、瓜地馬拉及秘魯已先後訂定特別法保護遺傳資源。    不論是國際農糧植物種源協定或CBD公約,對於生物多樣性及遺傳資源之保護,基本上均從農民權或團體權(community right)的理念加以保障,惟農民權或團體權之利益共享概念,隨著生技發展日益進步,與美歐國家的專利制度不免產生衝突,甚至延燒到世界貿易組織(WTO)。    根據WTO的TRIPS協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基於保護公共秩序或道德之必要,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植物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對環境的嚴重破壞,WTO會員得禁止某類發明之商業性利用而不給予專利,項目包括微生物以外之動物與植物。    在此協定適用與修改過程中,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彼此進行相關長的拉鋸戰,其爭論的焦點包括:一,植物種源及遺傳資源豐富的國家能否依循規定,禁止植物或遺傳資源之相關發明申請專利權保護;二,植物或遺傳資源之相關專利,是否應透過專利法明定,揭示種源或遺傳資源的來源地;三,未經種源提供國的請准及同意,相關植物或遺傳資源的專利權是否有效。 植物遺傳資源保護與專利權屢生衝突    前述之植物或遺傳資源保護與專利權衝突問題,在國際間不斷上演。輝瑞藥廠(Phizer)與南非科學及產業研究院(CRIS),利用非洲南部閃族人傳統沙漠中用來止飢的仙人掌,萃取成分並獲得專利後,研發出抑制食慾的藥物來治療肥胖症。經閃族人抗議後,雙方於二00三年達成協議,CRIS同意新藥上市後回饋一定比例的權利金給閃族人。    美國專利局一九九三後核准一項印度傳統藥用植物薑黃作為藥用專利權,最後終因異議而遭撤銷;日本資生堂公司也曾盜用印尼當地的傳統植物藥Jamu,經印尼的抗議後,一九九九撤回所有利用該植物萃取物所研發出的五十一項專利。 保護植物多性樣,日投入積極    目前對生物多樣性的保存及開發,日本自二00二年起實施「生物多樣性條約之基因資源近用促進事業」,透過獨立法人製品評價技術基盤機構,設立「生物遺傳資源部門」及「生物遺傳資源開發部門」,收集與管理日本國內外微生物資源,並分配、讓售菌株給國立研究所與一般企業;同時,依生物多樣性公約,加強與東南亞各國的共同研究契約及材料移轉協定,確保當地近用種源的管道,如和印尼簽定「微生物資源保全與永續利用概括備忘錄」。在世界各國中,日本可算是對生物多樣性相關的保護措施投入最積極的國家。 (資策會科法中心研究員韓正文,本文為經濟部技術處科專生技法制研究計畫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