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年十一月出席WTO/TRIPS理事會報告

參與WTO/TRIPS理事會相關會議報告 服務機關:經濟部 報告人 :趙科員化成 出國地區:瑞士 日內瓦 出國期間:91年11月25日至28日 報告日期:91年12月04日 目 錄 壹、前言 * 貳、WTO/TRIPS智慧財產權理事會 * 一、我國與中國兩個新入會會員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審查 * 二、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例會相關議題 * 三、智慧財產權理事會特別會議 * 參、雙邊諮商會議 * 一、台韓雙邊諮商部分 * 二、台瑞雙邊諮商部分 * 壹、前言 本次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例會及特別會議,於二○○二年十一月廿五日至廿八日於日內瓦舉行;是次會議除依例按相關議題進行討論外,其所不同於以往者,係於例會中繼續針對我國與中國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進行後續審查及詢答。其中對我法規後續查詢之部分,計有日本、美國、歐盟等三國提出書面問題。 本次會議由我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顏代表慶章率同鄧副代表振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李主任鎂、章秘書遠智及國際貿易局多邊貿易組趙科員化成等,共計五人。 我團於十一月廿四日由我常駐代表團鄧副代表振中先行召開團務會議,就本週相關多邊會議及諮商之安排交換意見,並就各國對我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進行後續審查時所可能進一步提出問題,諸如著作權、專利合作公約的優先權之承認、地理標示的保護、未公開資料的保護、邊境措施、以及著作權法與取締盜版等問題進行深入討論。 貳、WTO/TRIPS智慧財產權理事會 一、我國與中國兩個新入會會員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審查 (一)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審查案 十一月廿五日下午於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例會主席墨西哥團長Mr. Eduardo Perez Motta大使主持下進行法規後續審查詢答,主席M大使特針對此一議題,首先發言指出我國已於會前完成書面答覆並分送WTO秘書處及各提問會員,基於我國的後續詢答工作已臻完備,似無繼續排入本案進行討論之必要。由於我常駐代表團鄧副代表振中與章秘書遠智會前業與美國、日本、歐盟等後續提問會員先行就本案進行溝通,並取得渠等之諒解,因此主席之提議獲各會員國無異議通過。 (二)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審查案 中國與會代表指出,依據中國入會議定書第十八條,除須配合理事會進行一般性法規審查的作業外,尚有中國過渡性法規審查機制,故中國並未及時就相關各會員國後續提問完成詢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