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年二月出席WTO/TRIPS理事會報告

壹、前言

本次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例會及特別會議,於二○○三年二月十八日至廿一日於日內瓦舉行;是次會議除依例按相關議題進行討論外,另於特別會議中針對酒類產品地理標示多邊註冊與通知制度進行討論。

本次會議由我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顏代表慶章率同鄧副代表振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李科長淑美、章秘書遠智及國際貿易局多邊貿易組趙科員化成等,共計五人。

貳、WTO/TRIPS智慧財產權理事會

1.        關於例會議程採認之爭議

 

鑑於擴大地理標示保護議題並不在此次例會討論之列,歐盟、瑞士、東歐及印度、斯里蘭卡等會員紛紛發言表示反對採認議程之態度,其中保加利亞認為杜哈宣言第十九段已明定要求列入本理事會討論事項,另瑞士亦要求載明是項議題於貿易談判委員會(TNC)討論時,應與其他談判議題同等重視。唯美國、澳洲、阿根廷等國對前述會員看法無法同意,除對無方向性地持續就是否採認議程討論表達不耐外,美國更進一步表示,例會不應因某一會員(暗指保加利亞)對杜哈宣言不同之解讀致使議程延宕而無法進入實質討論。

最後理事會主席墨西哥團長Mr. Eduardo Perez Motta大使表示,因杜哈宣言第十八段僅要求理事會討論是項議題,就程序面言智慧財產權理事會現雖不列入議程,但貿易談判委員會仍可依杜哈宣言第十二段b款審酌是否繼續討論,且再就實質面言理事會過去確已花費許多時間討論,在現階段恐尚難達成共識之務實考量下,可視情形將時間分配於其他議題,俾便會議之順利進行,遂裁示將會員發言列入紀錄,並依本案原訂議程進行討論。

 

2.        關於中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後續審查議題

 

鑑於中國於此次會議召開前,始將相關各會員國之後續提問完成詢答及分送WTO秘書處,各提問國多表示其首府尚無時間就其中個別後續提問進行檢視,因此保留再提問之權利。

身為WTO第一百四十四個會員,我將密切注意是項法規後續審查之發展,並就中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是否為法規通知,及有無符合法規通知完整性、透明性、可預測性之程度進行瞭解。

三、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例會相關議題

(一)杜哈宣言第六段有關公共衛生議題(Paragraph 6 of The DOHA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    

截至本(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總理事會召開前,各相關會員國雖已盡最大努力,仍無法拉近美國、瑞士等藥品專利會員國與低度開發國家立場之差距,致使智慧財產權理事會無法完成二○○一(九十)年杜哈部長決議有關TRIPS與公共衛生宣言(WT/MIN(01)/DEC/2)向總理事會報告杜哈宣言第六段有關智慧財產權與公共衛生調和議題有效解決方案之義務。

在本案身為重要調人之亞洲四小龍會員部分,就我國立場首先發言表示,對於理事會主席 M大使及秘書處過去企圖尋求是項議題有效解決方案無止息之努力深致感謝;另基於人道主義普世價值之考量,我國建請所有會員仍應持續尋求一切途徑,藉以研商出可能減低其危害程度之任何法律措施。最後,特別指出,本項解決方案,不僅對於WTO會員,尤其是對低度開發國家會員提供國際合作及技術協助,更可對於其他非WTO會員提供必要的協助。

(二)TRIPS27.3(b)植物品種之可專利性、TRIPSCBD(生物多樣性公約)兩協定之關聯性以及傳統知識保護等相關議題:

關於此等相關議題,包括印度、巴西及中國在內等開發中會員發言強調,「基因資料」係屬國家主權,不應作為「專利權」保護客體,以防杜竊取物種行為之發生。惟美國、澳洲等已開發國家會員對渠等意見持不同看法,其指出基因資料以「專利權」方式保護,實有助於各會員國對基因序列研究之發展。

例會主席M大使表示,因杜哈部長會議宣言第十九段僅要求對是項相關議題進行檢視,各會員國之立場發言,均列入會議紀錄並送交貿易談判委員會參考。

(三)TRIPS66.2條援助低度開發國家議題:

本次例會重點之一,係就低度開發國家援助議題進行討論,故例會主席M大使遂於本日上午及下午各召開一次非正式會議以尋求各會員國間之共識。由於歐盟、加拿大、日本及瑞士等已開發國家對於低度開發國家代表尚比亞大使所提之援助低度開發國家執行計劃決議草案之第四段與第五段d款文字有所疑慮,甚至質疑此舉有無加重已開發國家負擔及超過TRIPS協定所授權之範圍。

為免徒增困擾,主席建議以下兩點:(1)引用TRIPS協定第66.2條之文字,(2)以the operation of取代compliance with,藉以縮限其範圍。秘書處於下午將所建議文字納入,與會之各會員國均表贊同,隨後遂於正式會議中採認通過援助低度開發國家執行決議案。

(四)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例會主席改選議題:

由於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例會主席任期一年,俟本次會議時應予改選。目前現任主席係墨西哥團長Mr. Eduardo Perez Motta大使,M大使對我國甚為友好,從旁協助我國於兩次會議內即通過我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審查。

下任主席則由新加坡團長Mr. Venu Menon大使榮膺重任。在智慧財產權理事會因未能就杜哈宣言第六段有關智慧財產權與公共衛生議題達成共識、致使各會員間互信基礎甚是薄弱之非常階段,新任M大使的表現,確值吾國關注。

(五)例會如何向貿易談判委員會報告執行議程事:

本項非正式會議乃由新任例會主席新加坡代表團團長Mr. Venu Menon大使親自主持,首先M大使歡迎所有會員國參與,並自嘲其來自獅城,現一腳踏入充滿獅虎爭鬥之地,若欲全身而退恐有賴全體會員之大力協助。另M大使就智慧財產權執行議題如何向貿易談判委員會報告方面,建議採取以下五大可能方案,分別為:(1)該項議題獲致解決;(2)同意本理事會不再就該項議題進行討論;(3)送交貿易談判委員會決定如何繼續處理本項議題;(4)於貿易談判委員會監督下,仍由本理事會繼續檢視;以及(5)於貿易談判委員會層級下繼續該項議題之討論。

大致上而言,各會員國多針對地理標示擴大保護議題發言,其中中國代表發言時,除恭賀M大使榮任新職外,深以其來自中國鄰近國家主持會議為幸,並認為杜哈部長會議宣言所指示之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包括地理標示擴大保護、第27.3(b)以及第71.1條之檢視等均應同等對待,而全部納入貿易談判委員會討論。隨後發言表示,我國政府在此一非正式會議場合,謹向M大使榮膺要職深致賀忱,並表示將樂於在理事會中配合主席充分合作。

此外就本案反駁中國代表所言,表示吾國目前僅對地理標示擴大保護之個別議題關切,且提請主席M大使體認是項議題事實上並無系統性、有秩序性之討論,致使會員間無法迅速聚焦研議,故建議採取方案(2)同意該項議題上不再著墨處理。主席M大使衡諸各個會員之立場發言後裁示,採取方案(3)送交貿易談判委員會決定如何繼續處理本項議題。

四、智慧財產權理事會特別會議

(一)非正式會議:

本次特別會議重點,仍係就酒類產品地理標示多邊註冊與通知制度進行談判,為使本項議題得以順利向前推動,特別會議主席韓國代表團團長鄭義溶大使(Mr. Eui-Yong CHUNG)特於會前分別召集兩大主流意見會員國進行非正式諮商,就渠將如何推動本項議題之作法加以說明,並對雙方立場進行瞭解。

鄭大使首先表示,其規劃二月廿一日會議進行方式,將先針對註冊與通知兩大重點著手,至於會後亦將密集召開雙邊或集團諮商之非正式會議,以求三月底前可提出主席版綱要草案,並據此作為繼續諮商之基礎。美國、澳洲等國代表隨後發言表示,目前各方立場懸殊,恐尚需一段時間縮短其差距,其對於主席版草案過早公佈分送,是否有助於談判進行討論有所疑慮。

針對此點,我常駐代表團章秘書遠智亦發言表示,鑑於部份會員對主席亟欲於四月間正式會議召開前提出主席版草案之舉存疑,建議主席鄭大使不妨可俟展開非正式諮商、並已拉近雙方歧見後,再於三月下旬之適當時機召開非正式會議,就是否分送主席版草案尋求各會員國間之共識。

主席並應澳洲大使之要求說明渠與歐盟為首主張建立強制性多邊註冊制度之會員諮商情形,該等會員主張應儘速提出主席版草案,主席鑒於雙方對是否提出主席版草案之立場亦南轅北轍,於會中並未做成任何決定。

(二)正式會議:

有關理事會特別會議討論如何建立酒類產品地理標示多邊註冊與通知制度,係前(九十)年杜哈部長會議時所決定應進行談判的項目之一,部長指示應於今年九月份墨西哥部長會議前完成談判。本項談判工作係由韓國代表團團長Mr. Eui-Yong CHUNG大使主持,是次會議依秘書處所分送文件之「定義」、「制度設立目的」、「通知與註冊方式」以及「參與模式」等四大面向進行討論:

 1、關於地理標示的定義:

不論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阿根廷與歐盟、瑞士、匈牙利等兩大主流會員國均相繼發言表達其既定且堅定之立場,雙方互不相讓,澳洲代表團團長Mr. David Spencer大使特別就酒類產品地理標示倘包括傳統慣稱(Traditional Expressions)例如vintagerubytawny等在內,將致使會員間無所適從,其絕無法接受。

  2、有關通知與註冊制度設立的目的:

澳洲S大使再度發言強調,本制度之目的絕非如部分會員(意指歐盟等國)所言,可以強制註冊制度為手段而達成促進TRIPS23.4條酒類產品地理標示多邊註冊制度之目的;相反地自願性制度方為促使會員積極參與之上策。歐盟、瑞士等國隨後發言指出,唯有強制性制度,方可使會員國正視此一議題,並達到真正保護之目的。

  3、登記制度究採自願註冊或強制註冊:

澳洲S大使發言表示,以歐盟與他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所附酒類產品地理標示文件為例,其多達三百四十一頁、涵蓋八千餘項地理標示之多邊註冊制度清單來看,恐非絕大多數WTO會員國所能接受。惟歐盟發言認為,本制度建立的目的,非在增加各國酒類產品地理標示的保護義務,其亦不認為採取強制註冊制度,會造成現行各個WTO會員國之行政負擔。另香港則試圖提出多邊註冊與通知制度之草案,但僅有一、二會員予以回應,顯見兩大主流意見會員間歧見仍深。

  4、有關參與模式:

  本項議題一如前述議題,美國、澳洲、紐西蘭、阿根廷與歐盟、瑞士、匈牙利等兩大不同主流會員意見對立,一者強調唯有強制所有會員共同參與,酒類產品地理標示多邊註冊與通知制度始獲得完整的保護,另者堅持應由會員全權自行決定參與模式。

(三)有關今年特別會議談判時程規劃之討論:  

主席C大使表示,在目前僅剩六個月左右之工作時程壓力下,其預計將於本次會後即密集召開雙邊或集團諮商之非正式會議,以求兩大不同意見之會員體能彼此增進瞭解,俾便順利於三月底將主席版綱要草案公佈。美國、澳洲等會員認主席版草案似應俟談判有初步進展後再行提出,歐盟、瑞士等會員則建議主席應儘早於三月間提出,將有助於早日就本項談判達成共識。最後主席C大使表示,其將俟未來適當時機,再召開非正式會議進一步研議何時提出主席版草案。

參、雙邊諮商會議(台瑞雙邊諮商部分)

   二月十九日例會議程結束後,瑞士聯邦智慧財產局國際貿易關係部門主任Mr. Mathias J. Schaeli首先就我國函覆其詢問專利優先權相關事項表示感謝,另S主任亦進一步就我國是否負有我專利法之雙邊協定義務一事,與我國交換意見,內容包括:

(一)我專利法第51條經上市許可的醫藥品及農藥品申請延長專利之規定;以及

(二)同法第135條不得申請延長專利之規定。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李科長淑美除代表接受其洽詢信函外,李科長並向S主任說明我國將儘速以書面意見函覆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