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WTO貿易救濟措施與競爭政策研討會會議報告

參加WTO與ADB合辦之貿易救濟措施與競爭政策研討會出國報告壹、前言:隨著全球貿易自由化之趨勢,各國在進行市場開放之同時,其國內產業難免會因外國同類產品之大量進口或低價競爭而遭到強大威脅甚或損失,故已有愈來愈多的國家將反傾銷、平衡稅及防衛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視為貿易政策之主要工具,例如過去國際上採行上述貿易救濟措施之國家集中在澳洲、歐聯、美國等已開發國家,惟自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後,開發中國家採行貿易救濟措施,尤其是反傾銷措施之情況,日漸顯著。由於貿易救濟措施經常被批評為保護主義之抬頭及違反自由貿易與競爭原則,有關維持貿易救濟措施之合法性(justification),或主張以競爭政策取代貿易救濟措施等,已成為各國辯論之焦點。此次WTO假泰國清邁舉行「貿易救濟措施與競爭政策」研討會之主要目的,並非在就該項議題提供解答,而是希望藉由本研討會之召開,使各會員國主管貿易救濟措施及競爭政策之人員,能齊聚一堂,彼此認識,並交換意見,為各會員國未來進行貿易救濟措施與競爭政策協商時,預為舖路;同時經由講員就相關議題提出見解與問題,作為與會人員討論之素材與思考之方向,以達到意見交流之目的。亞洲開發銀行(ADB)自一九九五年起即與WTO共同舉辦一連串訓練計畫,以協助開發中及低度開發會員因應全球貿易自由化及WTO推動之新貿易規範,本次研討會即是其中之一。貳、會議過程:本次研討會共舉行三天,第一天之議程,以探討貿易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關聯、WTO探討競爭政策之起源及反傾銷法與競爭政策關係之探討等。第二天之議程仍是以討論反傾銷法與競爭政策之關係。第三天則以平衡稅及防衛措施與競爭政策之關係為題(詳如附件一)。本次研討會邀請之主講人主要為WTO秘書處之主管官員與美國相關律師,而派員參加研討會之國家均為亞洲國家(名單詳如附件二)。有關各項議題主講之內容謹摘要如后:一、貿易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關係(本節邀請世銀資深研究人員Mr. Mark Dutz主講,詳細主講內容如附錄):(一)貿易政策、投資政策與競爭政策等,均具有追求效率化之目的,但貿易及投資政策之目的如:貿易救濟措施、工業及區域發展政策、及訂定標準或技術障礙等,亦有可能偏離經濟效率或發生與競爭政策衝突的情況,甚或被作為保護國內產業之政策工具。(二)貿易及投資自由化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間是否具有相輔相成作用,各界之看法不一。有些主張只要實施貿易與投資自由化政策,則無需另訂競爭政策,惟實證上這種主張僅能適用於小而開放型、政府極少干預或實施自由貿易政策之經濟體。此外,即使在自由貿易體制下,仍然不能排除有利用市場力量以排除競爭之情形,例如:國內固有經銷管道之限制,國內傳統交易習性,國內之法律、金融及其他專業服務之限制,基礎建設既存之問題,國民所得、嗜好、文化之差異等,均為國內企業運用市場力量之例證。有些市場力量之濫用係肇因於中央、州及地方階層之政府行為,如政府對特定部門實施國營獨占或限制經營、政府透過與私人公司間之協定對一些天然或重要資源產業之價格進行保護,及政府對健康、安全及環境保護所訂定之標準等。此外,私人企業間之聯合行為當然更易對市場產生平行及垂直之限制,影響競爭。(三)Mr.Dutz建議各國應訂立競爭法,並應確保該法與貿易救濟措施之執行能透明化,減少行政主管機關裁量權之不可預測性。此外,渠亦主張政府部門主管貿易與競爭政策之機構應進行整合,或由單一機構負責國際貿易和國內競爭政策之推動。二、WTO有關競爭政策之沿革(本節邀請WTO秘書處主管官員Mr. Rob Anderson主講):(一)GATT╲WTO探討競爭政策之起源:早在1948年簽訂之﹁哈瓦那憲章﹂第五章即對預防限制競爭、限制市場通路或造成壟斷性控制等訂立原則性之規範,並對所謂限制競爭之行為有所定義。雖然哈瓦納憲章未實行,但嗣後成立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仍體認限制競爭之貿易行為,不但會阻礙世界貿易的擴張,也會限制個別國家之經濟發展,以及減損GATT締約國間所作之降低關稅和撤除數量限制等貿易障礙所帶來國際貿易之利益。為進一步探討貿易與競爭政策之關連,GATT於一九五八年成立一專案小組。(二)一九六○年GATT競爭政策專案小組之決議案:建議締約國應依其他締約國之要求,就有傷害性的限制措施進行諮商,俾採取適當措施以排除之。(三)WTO規範必須就限制競爭之貿易行為進行諮商之協定:包括服務業貿易總協定第九條(會員在其他會員請求下應就服務供應業者的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諮商,以排除此一行為)及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第四十條(WTO會員在考慮對另一會員的公司採取行動時,可尋求與該會員進行諮商,被請求之會員有義務合作,並依其國內法以及所達成之資訊保密協定,提供可公開之非機密性資訊。)參、規範競爭政策之實質標準(substantive standard):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規定會員就設立商業據點所採行之措施,應符合國民待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