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許可程序協定概要

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 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制訂之主要目的,係為簡化使用於國際貿易之管理程序與實務,並使其更具透明性,且確保會員之進口簽審程序符合WTO規範。本協定除若干條文屬於程序性規定,例如通知(第五條)、爭端解決(第六條)等,其實體義務則係規定於前三條:第一條規定一般性之原則,第二條規定自動輸入許可程序所應遵守之義務,第三條則規定非自動輸入許可程序所應遵守之義務。  發證之程序可分為兩類,即自動輸入許可及非自動輸入許可,簡述如下: 自動輸入許可程序:指在任何情況下,申請者所提出之申請均予以核准者。申請者如符合進口國之法律規定,且於任何工作天提出申請時,則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十個工作天內核准之。 非自動輸入許可程序:不屬於自動輸入許可程序者即屬之,例如為執行數量限制或其他目的者。惟核准及分配許可證之基礎均應充分揭示,以確保進口國不至於利用此一程序,專斷地對進口貨品作限制,造成不必要之貿易障礙。另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卅天內完成審查,如併案審查亦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之。 資料來源 : 國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