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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專章剖析:第10章 跨境服務貿易

TPP10章跨境服務貿易共計13條條文(規範核心義務)及3個附件(專業服務業、快遞服務業及越南3年後適用自由化不倒退承諾),其規範條款納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市場進入、當地據點呈現、不符合措施、國內規章、認許、利益拒絕、透明化、支付與移轉等。相較於貨品貿易而言,服務貿易障礙多屬邊境內之政府管理措施,因此TPP對於服務貿易之規範係要擴大服務業市場機會,消除不必要非關稅貿易障礙,以提供公平和透明之服務貿易環境,使TPP締約方投資與貿易都能享受平等之待遇。

一、TPP重要條文規範

從服務貿易定義來看,TPP對於服務貿易分為四種服務提供模式,模式一為跨境提供服務;模式二為國外消費;模式三為商業據點設立;模式四為自然人移動,其定義與WTO相同。第10章跨境服務貿易係規範模式一、二與四,模式三則規範於第9章投資。本章基本核心義務包括(1)國民待遇;(2)最惠國待遇;(3)市場開放;(4)不得要求設立據點(如住所)為提供服務的條件。特別是第四項,其規範一方不得要求他方服務提供者需在自身境內設立或保有代表人辦事處或任何企業形式,或在當地有居所,作為提供跨境服務之條件,這部分GATS目前仍未規範,顯示TPP在模式三商業據點設立上已更為鬆綁。

於適用範圍方面,其規範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所採行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惟不適用政府採購、依政府職權提供之服務(如供電及供水等)、以及政府提供之補貼或優惠財政措施。此外,在空運服務業適用範圍上,過去GATS僅涵蓋航空器修理及維護服務、空運服務銷售及市場行銷、電腦訂位系統服務三項,在TPP中除前述三項外,新增專業航空服務、機場經營服務、地勤服務三項,並同意未來將繼續推動空運服務業自由化。

在市場開放方面,TPP締約方各自以負面表列方式提出其市場開放承諾清單,亦即將不符合措施納入保留清單中,未納入清單中者即為開放。另,也納入凍結(standstill)及禁反轉(ratchet)承諾,即自協定生效起,禁止新增保護措施。越南則於協定生效3年後適用。每一TPP締約方提交之不符合措施之承諾清單計有三份(附件一至三),附件一為現行保留措施(金融服務除外),其將受凍結及禁反轉條款約束,即採取自主自由化措施後,無法倒退承諾或增加限制。附件二屬未來限制措施(金融服務除外),其將不受凍結及禁反轉條款拘束,即未來即便修正、改變措施也無違反義務之問題。附件三為金融服務措施之保留,其中包括現行保留措施及未來限制措施兩項。經檢視後得知,目前TPP締約方之現行保留措施以商業服務業最多,金融服務業居次,運輸服務業第三;未來限制措施則以所有部門(all sectors)最多,金融服務業居次,商業服務業第三。此外,美國、加拿大、澳洲與越南等更進一步承諾開放其服務業別(相較於GATS承諾),主要承諾開放業別在商業服務業與運輸服務業。

另一方面,本章特別以附件規定專業服務業(附件10-A)及快遞服務業(附件10-B)。在專業服務業方面,規範:(1)鼓勵TPP締約方國內相關機構就專業服務業之發照、註冊、相互承認等制定相關程序,建立對話機制,以利專業人士可跨國提供專業服務業;(2)設立專業服務業工作小組,每年定期開會研議專業服務業自由化方向;(3)說明法律服務業、工程服務業及建築服務業之重要性,放寬對跨國法律業務之外國律師執業管制,並且鼓勵採認APEC亞太工程師和建築師機制。在快遞服務業上之規範,包括:(1)快遞服務業(包括郵政及快遞)應享有公平競爭市場;(2)應以客觀量化標準界定郵政專營權範圍;(3)禁止郵政專營業者進行普及服務和快遞服務間之交叉補貼;(3)不得要求快遞業者提供普及服務或徵收普及服務基金。

二、對臺灣之意涵

整體而言,TPP締約方對於服務業的開放,主要係以各國於雙邊FTA之承諾為基礎,也有部分締約方是在該基礎上再進行少部分額外的承諾開放。以臺灣來看,由於加入WTO時對於服務業承諾開放程度頗高,惟僅在部分專業服務業、電信、教育及運輸等少部分業別面臨承諾開放之壓力,若能積極爭取加入TPP,將使國內服務業者擁有更大的市場,並與TPP締約方服務業者站在同一公平競爭之立足點上。目前其他亞太各國之服務業市場障礙多高於臺灣,加入TPP不僅可取得進入海外市場之機會,更可藉由法規調和降低臺商赴海外投資之風險,也能強化各國對臺灣投資之誘因,提升臺灣服務業質量。

然而,臺灣加入TPP仍需經較長的談判時間始可望達成,最大的挑戰除前述的市場開放外,尚有服務業法規革新與國際接軌。我國可利用準備機會加速各項開放及法規革新的準備及執行因應配套。不過加入TPP的準備工作實際上已經開始。例如我國已參與談判之「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 TiSA)預計於今(2016)年底完成談判。因以目前來看,TPP締約方主要成員均為TiSA成員(美、日、澳、加、墨等8國),僅有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越南等4國非TiSA成員,而TPPTiSA均為高標準之自由貿易協定,在服務業市場開放之方向與內容差異並不大,故可將此視為我國TPP準備工作之一環來思考參與TiSA談判之指引方針。(林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