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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專章剖析:第9章 投資

FTA中納入投資保護規定,近年來已經逐漸成為各國對外洽簽FTA的普遍趨勢。一般而言,FTA投資專章針對外國企業的投資提供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等保護待遇,目的在於確保FTA所帶來的市場開放與投資利益,不會因不合理的投資待遇而遭受損害。TPP9章投資專章之目的,係提高TPP締約國間跨國投資之機會,並在投資據點設立前及設立後之階段,對來自TPP締約國之投資人提供保護,主要條款涵蓋: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最低標準待遇、徵收、實績要求、資金之自由移轉及例外條款等。

除此之外,TPP投資專章亦納入了「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除給予投資人主張其權利之救濟機制外,同時也保障締約國政府基於衛生、安全及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而享有規制權[1],以及使用ISDS機制解決投資爭端之限制條件或例外。其主要條款包含: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最低標準待遇、徵收、實績要求、資金之自由移轉及例外條款等。

一、TPP重要條文規範

TPP於協定第9章訂有29條條文,主要分為投資待遇(A篇共16項條文)及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B篇共13項條文)兩部分。相較於一般國際投資協定,TPP承襲了「2012年美國雙邊投資條約範本」(2012 US Model BIT)之規範架構及內容;在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最低標準待遇、徵收等投資保護待遇方面,TPP制訂了更明確的法律規範要件,同時,具體列舉出數種被禁止實施之實績要求措施類型。由此觀之,TPP透過更細緻、更明確化的義務規範方式,希望能夠為區域內投資人促進各國投資環境之穩定性及安全性。茲就本章重要規定分述如下:

1. 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

TPP9.4條(國民待遇)及第9.5條(最惠國待遇)係要求各締約國政府賦予締約他國投資人不歧視待遇之重要條款。原則上,國民待遇之目的係使締約他國之投資人,得享有與地主國國內投資人相同之待遇;至於最惠國待遇之規範目的,則係要求締約國政府賦予締約他國投資人之待遇,不低於其賦予第三國投資人之待遇。此外,觀察TPP9.4條及第9.5條可發現,兩項規定均有提及「投資之設立、收購、擴充、管理、經營、營運、銷售或其他處分」,故可知不論是在投資據點設立前或設立後,均有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之適用2. 明確化最低標準待遇之內容

TPP9.6 明定各締約國政府賦予本章所涉投資之待遇,應與國際習慣法下「公平公正待遇」(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及「完整保障與安全」(full protection and security)原則一致。其中,TPP9.6.4條及第9.6.5條乃是未曾見於2012 US Model BIT或是美國所洽簽FTA之全新條款,旨在澄清最低標準的意涵。依據此兩項規定,若僅因地主國政府所採取之行動與投資人期待不一致,或是撤回或修改所賦予之補貼或補助,並不違反本條文義務。

3. 禁止締約國實施實績要求之類型

鑑於地主國時常對外國投資或投資人施以強制性措施或條件,以達到提高該國之就業率或促進出口等政策目標,TPP9.10條(實績要求)即仿照US 2012 Model BIT8條,禁止締約國對外國投資人(不論是否來自TPP締約國)課以實績要求,包括:自製率、移轉特定技術等。相較於2012 US Model BIT,本項新增了第(i)款之私人間授權契約,明定若授權契約所要求之權利金低於契約雙方間同意之金額,或是授權契約定有一定之有效期限,則亦應予以禁止。

4. 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SDS

由於將ISDS納入TPP投資專章受到澳洲、越南與馬來西亞等國家之反對,TPP投資專章的ISDS部分,除了以美國2012BIT範本為原型之外,尚新增多項條款以確保ISDS之程序公正與仲裁判斷之正確性,目的在於平衡投資保護與國家主權或公共利益,藉此消除地主國規制權可能遭到減損之疑慮。ISDS新增條款包括:仲裁人之指定應考量其專業知識與相關經歷、TPP締約國應於協定生效前就仲裁人於仲裁庭之行為準則提供指導方針、允許非爭端當事人之第三方得提交意見、避免濫訴機制、投資人之舉證責任、保留菸草管制措施適用ISDS之彈性空間等規定。同時,個別國家亦於本章附件中針對投資爭端提付ISDS解決設有額外限制或保留。

二、對臺灣之意涵

「投資」定義為TPP投資專章之核心條文,其直接規範了該章所保障之投資範圍,進而可確定外國投資人所作「投資」是否屬於ISDS之適用範疇。因此,我國政府應對於TPP投資專章所涵蓋之投資類型進行深入分析,以便未來如與外國投資人發生投資爭端能夠判定系爭爭端標的是否屬於TPP下之投資範疇。此外,考量到智慧財產權、執照、許可、授權等法律授予之類似權利亦可適用ISDS條款,因此,外國公司未來在此情形下將可循此一機制挑戰我國政府相關之裁定。

其次,TPP將國民待遇原則擴張至投資設立前之階段,如外人投資之新設、收購、擴充等各種市場進入方式,均有國民待遇之保護,進而產生投資自由化之效果。故當我國成功締結TPP後,我國投資人亦可享有同等的市場進入機會,可前往其他TPP締約國境內進行投資。另一方面,由於國民待遇原則要求TPP各締約國廢止其外資限制規定,故我國加入TPP後亦須有相應之修法行為,以免違反TPP9.4條之規定。(王煜翔)



[1] See USTR, “Summary of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available on website: 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5/october/summary-trans-pacific-partnership (last visited: 201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