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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TPP嚴格原產地規定對臺灣紡織業的影響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業已於2015年10月5日完成談判,目前等待12會員國國會通過文本,若無法接到所有會員國通知,則以半數會員國國會通過,其GDP超過總額85%,TPP即正式生效。美日兩國GDP已超過70%,因此預期2016年年底至2017年會生效。美國貿易代表署(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於2015年11月5日公布美國版本協定文本,總計共30章442個條文,加上附件及各國關稅減讓承諾表,總計逾6,000頁。以下表1整理美國版本TPP協定文本章別內容。



  TPP原產地規定為避免重蹈過去的多套複雜規定所引起的義大利麵碗效應(Spaghetti-bowl effect),造成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使用率低的弊端,TPP採用一套原產地規定,促進締約國產業分工,使用會員國所製造的原物料,形成區內完整供應鏈。TPP的原產地規定嚴格,美國在協定文本第4章開宗明義說明為促進美國出口貿易,鼓勵使用美製原料,原產地規定採嚴格防止區外原物料進入生產製程,延續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的從嚴認定態度。例如針對越南成衣製造業,美國要求採取從紡紗開始後續製程必須使用原產物料,方可享優惠關稅,即“yarn forward”原產規定;即使越南原料供應不完全,必須區外採購,供應「短缺清單」採取嚴格雙向限制。一般而言,原產地規定是FTA會員國為促進出口或是保護本國產業的貿易政策工具。

  WTO杜哈回合談判停滯,各國轉向雙邊FTA談判,亞洲國家FTA數量因而激增。原產地規定也隨之從功能性較小的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定(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轉變成複雜性高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定(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定適用WTO最惠國待遇之進口貨品,由於各國貨品適用相同關稅,原產地規定只有少數功能如貿易統計或課徵反傾銷稅時需釐清產地等。而伴隨著國際貿易關稅壁壘與非關稅壁壘之發展,優惠性原產地規定則是透過各國之間協議或自主方式授予優惠或差別待遇或數量限制等條件。由雙邊或區域FTA原產地規定來決定進口貨品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此認定原產功能,就好比判別入境旅客之「國籍」一樣,決定該貨品可否享FTA優惠關稅。TPP協定文本第4章紡織成衣的“yarn forward”標準及供應「短缺清單(short supply list)」所採嚴格態度與其對非TPP會員國,如我國紡織業會造成斷鏈危機是本文分析的重點。

TPP紡織成衣之重點原產地規定

  一般而言,原產地規定指的是一國為區分貨品來源地,用來認定該貨品國籍之相關法律、規章或行政命令。由海關執行原產地規定,判定進口貨品之關稅計徵。目前主要國家對外FTA紡織成衣多採取繁瑣、嚴格的原產認定標準,帶有嚴重保護主義色彩,是西方國家實施貿易政策的有力工具。現今跨國企業產品多國籍之分工製造程序狀況,國際一般FTA原產地規定「累積條款」(cumulative provisions),TPP第3章原產地規定採取「完全累積」條款或稱「區域累積」條款,指的是從任何一個成員國家進口的原物料與中間零組件,未來都可以算成本國產品的成分,亦即成員國的跨國組合產品,將更容易符合TPP所設下的原產地門檻。如此一來,成員國在許多具有跨國生產供應特質的產業上,例如汽車及其零件、紡織等,將更具優勢。不僅出口關稅已經獲得減免,也將因為上述「完全累積」條款的緣故,更容易吸引外人直接投資。

  相反地,如果不是TPP成員的國家,其貿易與外人投資都將進一步蒙受不利,甚至本國的廠商也會外移到TPP的國家從事生產活動,打造TPP區內完整供應鏈。觀察TPP文本第3章原產地規定,針對非原產物料價值計算標準,為防止區外原料混入加工製程,嚴格要求採用締約國製造原料,就了解非TPP成員國廠商外移的緣由。

  以紡織成衣業為例,TPP原產地規定採取“yarn forward”認定標準,從上游紡紗階段開始就要求區內原產的製程包括:1.將聚合之原料紡絲(extrusion spinning);2.假撚(textured);3.梭織(weaving)或針織(knitting)成為布料(fabric);4.剪裁與縫合(cut & sewn)與針織成型(knitted-to-shape),嚴格規定成衣製造除纖維製造外皆須使用具原產資格產品。此外,我國紡織強項製作運動服裝所需用的彈性紗,TPP第4章紡織成衣專章第4.2.4條針對彈性紗(elastomeric yarn)規定須區域內完全製造(wholly formed),即從纖維製造到後續所有製程須完全使用區內原產物料,認定標準比“yarn forward”還嚴格;而「微量條款」會員國廠商可使用10%之非原產物料優惠,彈性紗不適用。

  原料供應「短缺清單」,總計194個短缺項目:暫時性「短缺清單」計8個項目,5年不受TPP原產地規定限制,越南進口之非原產物料視為原產;永久性「短缺清單」計186個項目。「短缺清單」採取雙向限制:短缺品項與限制使用之最終品項。194個短缺項目中有154個項目受最終用途限制(暫時性「短缺清單」有7項),比重達79%,嚴格縮減上中游短缺原料的使用範圍,例如暫時性「短缺清單」中兩項彈性布之一的HS54及HS55短纖或長纖聚酯梭織布(含3~21%彈性紗),其最終產品僅適用於HS6211.11及HS6211.12梭織泳裝產品。TPP生效後,臺灣紡織品符合暫時性「短缺清單」項目者,5年不受原產地規定限制,可享優惠關稅;但沒有在暫時性或永久性「短缺清單」中的品項將被締約國產品所取代。如果5年內我國沒有加入TPP,產業會外移;為達生產效益,部分石化業也會跟著外移。

  此外,TPP紡織成衣專章之稽查條款:規定進口國就紡織成衣產品是否符合優惠關稅條件可進行實地訪查,對象為出口商或製造工廠。訪查需至少20天前通知對方國政府,不須事先通知廠商;出口商若拒絕受訪,進口國可終止或拒絕出口商之優惠關稅申請。顯示美國針對亞洲廠商自行出具原產地證明制度,實施防弊措施。

我國紡織業與TPP會員國的貿易及關稅概況

  TPP涵蓋12個國家,約占全球GDP的四成,總貿易額的三成,總人口的一成。對臺灣而言,TPP12國占臺灣總出口的32%,涵蓋美日等我國主要出口市場,以及越南等加工貿易基地,對臺灣影響深遠。就臺灣紡織成衣出口市場而言,約有32.53%係銷往TPP國家,出口重要性依序為越南(16.34%)、美國(7.9%)及日本(3.48%)。就臺灣紡織成衣進口來源國而言,約有25.43%來自TPP國家,亦同樣以越南(8.62%)、美國(7.15%)及日本(6.62%)為主。(表2)



(一)臺灣紡織成衣在TPP國家面臨關稅情形


  臺灣紡織成衣在出口市場面臨關稅障礙較高的國家以越南、美國與日本為主,其次則為墨西哥、馬來西亞等國。以越南為例,2012~2014年臺灣紡織品銷往越南平均約有14.7億美元的出口金額在當地市場面臨5%以上的進口關稅。(圖1)



(二)臺灣出口越南、美國及日本紡織成衣面臨高關稅產品

  臺灣紡織成衣業出口,由於成衣製造業已外移所以出口金額相對較低,目前具出口競爭力的項目為紡織布及紡織纖維。紡織成衣出口平均關稅,越南相對最高,達12.03%。上游的紡織纖維及紗出口越南比重為13.66%,關稅3.17%;出口美國比重3.89%,關稅6.34%;出口日本比重7.23%,關稅4.18%。中游紡織布出口越南占18.67%,關稅11.55%;美國占5.22%,關稅9.31%;日本占1.74%,關稅6.41%。成衣、其他製成紡品及紡織雜項出口此三國亦面臨約5~20%的關稅。(表3)



(三)臺灣自TPP國家進口紡織成衣之貿易概況

  臺灣自TPP國家進口紡織成衣的平均進口關稅為8.41%,相對越南、美國較低,但相對日本較高。紡織纖維及紗,臺灣關稅相對美、日較低;而相對越南較高。紡織布,臺灣關稅相對越南、美國較低;而相對日本較高。其他紡織品及紡織雜項,臺灣關稅相對越南較低;而相對美日較高。整體而言,加入TPP對我國產品有出口效益,尤其是越南;而進口關稅較高的子產業,降稅後則有衝擊。



結語

  TPP嚴格的原產地規定,及越南、美國等對締約國所承諾市場開放,對於非TPP會員國的我國紡織業將會產生斷鏈的威脅。關稅減讓方面,依據美國版本TPP 12個成員國進口關稅調降期程,並非每個國家對其他成員國都適用單一降稅期程。其中,越南給予TPP其他11國相同降稅期程:針對HS50~HS63章紡織成衣,排除絲(1項)、羊毛(3項)、其他棉紗(3項)、舊衣破布(5項)總計12項,其餘紡織成衣品在TPP生效後立即降為零關稅。美國給予越南:針對美國海關HS61、HS62成衣HS8位碼進口稅號列統計,HS61章針織成衣:美國稅號共258項,TPP生效後185項立即降為零關稅(占72%),其餘73項分5~11年降稅(28%);HS62章梭織成衣:美國稅號共324項,TPP生效後237項立即降為零(73%),其餘87項分5~13年降稅(27%)。

  TPP的原產地規定嚴格要求使用締約國原料,形成區內供應鏈,TPP生效後美國開放越南成衣72~73%的貨品零關稅,引起兩岸臺商對越南的投資潮。越南成衣銷美競爭力提升,在貿易轉移效應下,可取代中國大陸部份產能,尤其是紡織相關的服飾與鞋類。臺灣目前是越南第4大投資來源國,雙方過去的產業分工模式已經開始改變,由於TPP嚴格的原產地規定與越南的高進口關稅,迫使臺灣紡織上中游業者到越南投資,形成越南紡織成衣業區內的一條龍供應鏈。

  臺灣必須把握TPP生效前的這一兩年,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加速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通過生效,加強我國跨國製造競爭力,促進出口貿易。並應積極準備加入TPP,維持過去典型的臺灣出口紗線、布料至越南加工為成衣,出口最大消費市場美國供應鏈模式,亦避免我國紡織品被美日產品取代;若無法加入TPP,大企業有能力海外布局;而臺灣多數中小企業,只能「被迫消失」,五年後紡織業從上游開始全數外移。

【本文原載於《經濟前瞻》雙月刊,第163期,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