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專欄

【轉載】WTO擬參考主要FTA架構制定電子商務新規則-以TPP電子商務為例

  有鑑於電子商務之興盛發展以及對數位貿易之重要性,在杜哈回合(Doha Round)談判破局將近一年後,WTO各會員亦開始思考應針對電子商務議題制定新規則。對此,許多WTO會員樂見在2017年第11屆部長會議上能達成有關電子商務議題之協議,而秘書長阿茲維多(Roberto Azevedo)對於發展電子商務議題亦表達支持。事實上,WTO過去曾針對電子商務議題訂定廣泛之工作方案,惟電子商務工作方案晚於1998年方始推動,加上電子商務之發展隨著資訊科技技術不斷創新而日新月異,因此電子商務議題在WTO下最終未能設下任何預定討論時程,亦未能制定出相關規範。不過,WTO在1998年作成的「全球電子商務宣言」,仍為多數FTA納入電子傳輸免除課徵關稅條款奠下基礎。

  雖然WTO架構下目前並無電子商務之規範,但各國在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或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中針對電子商務議題進行談判亦行之有年,特別是〈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簽署完成後,TPP專章對於電子商務之規範架構更為詳細。因此,多數WTO會員認為,未來WTO在制定電子商務之新規則上,即可參考如TPP、〈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協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及〈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 Agreement, TiSA)之規範架構。而WTO更可為TPP、TTIP與TiSA之電子商務專章提供討論多邊化之場域。

WTO 1998年之全球電子商務宣言


  WTO對於電子商務議題的討論並非是因FTA納入電子商務談判之盛行才開始。電子商務議題事實上最早是起源於1997年7月1日美國柯林頓政府發表「全球電子商務架構(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報告。該份報告揭示了未來電子商務發展之原則,並希望透過WTO談判消除經由網際網路傳送之商品及服務的關稅與非關稅障礙。

  隔(1998)年2月19日,美國即向WTO總理事會提出書面資料,建議各會員應維持目前未對電子傳輸商品課徵關稅之做法。對此,已開發國家大致支持美國之意見,而開發中國家雖未明白反對,但亦強調盼有更多時間探討了解此議題之內涵。加拿大後於同年的4月24日向總理事會提議維持各會員對電子商務不予課徵關稅之現行做法。加拿大此一提議獲得許多已開發國家(如美國、歐盟、日本)之支持,但部分開發中國家(如印度、巴基斯坦)則持保留態度。

  爾後,WTO在1998年5月20日於日內瓦第2次部長會議中便作出了「全球電子商務宣言」(Declaration on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該宣言除了要求總理事會訂定一全面性廣泛之工作計畫,以檢討全球電子商務所有與貿易相關之議題外,並應對第3次部長級會議提出進展報告。值得注意的是,宣言明確宣示,WTO所有會員應繼續維持不對電子傳輸課徵關稅之實踐。

  在宣言之後,總理事會在同年9月的特別會議中,通過WTO「電子商務工作方案」(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決定在貨品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理事會等與電子商務相關的WTO體制下展開與電子商務相關之討論工作。不過,隨著1999年11月舉行的第3屆西雅圖部長會議之失敗,「電子商務工作方案」並未能進入正式談判議程,僅停留在相關會議記錄與諮詢報告之中。

  雖然WTO對於電子商務之討論未能有令人滿意之成果,不過宣言對於確認電子傳輸免除課徵關稅此一原則仍有重要貢獻。在宣言之後,多數國際經貿協定中所納入之電子傳輸免除課徵關稅條款,包括近期方簽署完成的TPP,皆是參採此一WTO部長宣言內容制定而成。

TPP電子商務專章之重點規範

  由於WTO對於電子商務規則之發展不足,加上網際網路在全球商務活動中扮演的重要性日趨升高,因此晚近FTA多納入電子商務談判議題。其中,TPP對於電子商務更有完善之法規架構。TPP之電子商務專章除了納入傳統的電子商務議題,例如電子傳輸免徵關稅、電子認證及電子簽章等之外,亦建立數項重要的新興規則,包括不得限制跨境之資訊移動、不得要求本地資訊中心、不得要求取得或移轉原始碼作為取得市場進入之條件、以及鼓勵締約國合作協助中小企業克服使用電子商務之障礙等條款。TPP電子商務專章之重要規範如下:

  1. 禁止對電子傳輸課徵關稅(第14章第3條):TPP電子商務專章全面禁止締約國對電子傳輸課徵關稅,包括以電子傳輸之內容。所謂的電子傳輸內容係指使用任何電磁方式的傳輸,包括光子方式的傳輸,例如電子書、軟體、音樂與影音內容等。雖然TPP禁止締約國對電子傳輸課徵關稅,但並未限制締約國課徵關稅以外之其他費用,包括內地稅、規費等,只是此等費用的課徵必須符合TPP之規定。

  2. 適用不歧視原則(第14章第4條):不歧視原則為全球商品及服務貿易之核心。TPP為確保該原則亦適用於數位產品,遂於電子商務專章明定,來自TPP締約他國之數位產品,不得於該締約國市場內處於不利競爭之地位。

  3. 提升創新認證之方式(第14章第6條):有鑑於電子簽章及認證多樣化的方式,可保護使用者及其透過安全線上支付系統等等機制所進行之交易,TPP電子商務專章相關規定確保供應商可自行選擇採用其認為最佳之電子簽章及認證方式。

  4. 促進網路自由與開放(第14章第10條):自由開放的網路環境,有助於創造更多新興且劃時代的網路服務,並改造現今之社交網絡、資訊、娛樂、電子商務及其他服務。故TPP規定所有基於合法商業目之存取,網路均應保持自由開放。此外,各國亦應確保消費者將自用選擇網際網路上所能取得之內容與應用程式。

  5. 增進數據之跨境流通(第14章第11條):有鑑於許多國家透過法規控制數據的自由流通,從而扼殺企業的競爭機會,為促進數據跨境流動,TPP要求,對於為執行業務而透過電子方式進行跨境移轉資訊,各締約方應允許此類資訊跨境移轉,包含個人資料在內。

  6. 禁止本地化(localization)要求(第14章第13條):為了避免本地化之要求構成貿易障礙,TPP規定,各締約方不得要求使用本地資料中心或必須在境內建立資料中心,以作為許可營業之條件,以避免增加供應商與消費者不必要之成本與負擔。

  7. 執行消費者保護措施(第14章第7條、第8條與第14條):為使各締約國對消費者提供包含隱私在內之各項保護,TPP要求各締約國須於其市場中適用並維持可執行之消費者保護措施,以強化消費者信賴基礎。

  8. 促進網路安全方面的合作(第14章第16條): 根據電子商務專章之合作條款,各國將分享網路安全威脅之資訊,並彼此協助建構網路安全能力,以防止網路攻擊與惡意軟體之擴散。

  9. 保護重要程式原始碼(第14章第17條):TPP電子商務明文規定,各企業不必透過共享程式原始碼、商業機密、或於其產品或服務內容使用當地技術等方式取得市場進入之機會。不過,TPP亦保留締約國基於保護健康、安全或其他合法監管目標而取得原始碼之權利。

結論

  整體而言,TPP之電子商務專章之規範,旨在要求協定成員國應致力於促進跨境數據流通、確保網路中立原則、鼓勵網路安全規範、避免當地化要求,以及提升消費者隱私保護。雖然TTIP與TiSA尚未簽署完成,但由於美國均為主要成員之一,因此預期TTIP與TiSA之電子商務規範專章應與TPP之規範相去不遠。不論是TPP、TTIP或TiSA電子商務專章之規範架構,未來都將有助於提升網路自由化與開放,並為個人及企業提供健全穩定的電子商務環境,且有助於降低業者參與數位貿易之門檻,特別是希望參與國際貿易的新創企業及中小企業。

  WTO作為世界貿易發展之先驅,隨著電子商務對跨境服務以及數位貿易之重要性攀升,WTO對電子商務議題應有更進一步之作為,不應讓FTA專美於前。除了如同會員所指,可參酌TPP、TTIP與TiSA對電子商務之規範架構進而建置多邊電子商務規則之外,WTO亦應重新檢視現行相關協定如GATT、GATS是否有規範不足需加以調整之處,以確保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都可以從網際網路之電子商務交易獲得利益,同時豐富人類的生活。不過,需注意的是,雖然已開發國家對電子商務議題因具有共同利益容易凝聚共識,但因杜哈回合並未解決貧窮國家之關切問題,因此,WTO在近期內是否能達成有關電子商務議題之協議仍有待後續觀察。

【本文原載於《經濟前瞻》第168期,201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