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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情勢分析:中國大陸與美歐針對「非市場經濟地位」落日之爭議近況

發展動態

中國大陸商務部敦促WTO會員於今(2016)年1211日之後,放棄現行對中國大陸反傾銷調查計算方法。過去15年間,WTO允許會員無須依循標準反傾銷做法,可利用「替代國」方式,以第三國的數據計算中國大陸商品的國內價格。該條款的屆期日期明定於中國大陸2001年加入WTO議定書第15a)(ii)條。

美國、歐盟及日本等WTO會員,必須決定是否停止在國內反傾銷法規中利用「替代國」方法計算中國大陸商品之國內價格。一旦停止適用,這些國家可能失去利用較高傾銷差率保護其國內產業的能力。中國大陸鋼鐵及鋁產品產能過剩,已成為美國和歐盟貿易官員關注的主要問題,2016年歐美對中國大陸企業採取越來越高的懲罰性反傾銷稅率。若不再採用替代國方式,各國可能須重新計算其針對中國大陸的懲罰性反傾銷稅率,並迫使如美國鋼鐵(United States Steel Corp.)和美國鋁業公司(Alcoa)等製造商,必須與更便宜的中國大陸進口鋼鐵和鋁產品競爭。

但中國大陸商務部發言人沈丹陽於129日記者會中表示,北京將採取必要措施,確保WTO會員履行義務。根據中國大陸商務部統計,2016111月,共有16個國家提出41件貿易救濟調查,其中包括價值68億美元的中國大陸鋼鐵出口產品,26件反傾銷案件,8件反補貼案和7件防衛措施。中國大陸認為,若美國等WTO會員於1211日後未能遵守議定書條款,將可能提起WTO爭端解決,指控其違反WTO反傾銷協定和中國大陸入會協議條款。

中國大陸官員承認,WTO議定書並未自動賦予中國大陸市場經濟地位,但當第15a)(ii)條屆期,WTO會員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可能歧視中國大陸進口產品的法律依據也應消除。中國大陸主張,WTO會員於1211日後必須履行第15條義務,完全終止替代國計算方式。中國大陸將根據WTO規則採取必要措施,並堅決反對少數會員於屆期後堅持使用替代國計算反傾銷稅之行為。

美國商務部長普利茲克(Penny Pritzker)曾於11月時表示,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中並未要求WTO會員須於1211日期限過後考慮視中國大陸為市場經濟體,或修正反傾銷計算方式。普利茲克的評論與美國駐WTO大使的意見相呼應,其曾向媒體表示,中國大陸的非市場經濟地位不會在1211日自動落日。美國貿易官員亦曾於10月時表示,WTO會員不須停止使用替代國方式,因為會員仍有訴諸其他條款的權利。

美國立場基於以下法律論點:雖然第15a)(ii)條於1211日到期,中國大陸的入會協議仍然包含第15a)和(d)段中的其他條款,允許各國將中國大陸視為非市場經濟體,除非中國大陸生產者可以提出反證。

歐洲貿易執委馬倫斯壯(Cecilia Malmstrom)表示,歐盟不會承認中國大陸的市場經濟地位,因為中國大陸並非市場經濟體。然而,她也承認,歐盟執委會將改變其用於計算中國大陸產品反傾銷稅的方法。

【主要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6129日】

重點評析

依據中國大陸加入WTO之入會議定書第十五條規定,中國大陸被推定(presume)為「非市場經濟」(Non-Market Economy, NME),從而WTO進口會員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可不採納中國大陸受調查產品之正常價值,而可依據第三國的國內價格或要素成本推估價格等之方式替代之,除非:(1)中國大陸受調查企業能證明其在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且(2)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可按WTO進口會員之國內法規定。換言之,中國大陸必須按每一WTO會員的國內法所訂之要件,舉證自己是否符合市場經濟條件。在未成功證明之場合,則計算正常價格的方法可由各國在符合WTO規範下自由決定,而選取「替代國」又為各國所使用之主要替代方法。

中國大陸WTO入會議定書第十五條中,確實有若干條款入應在中國大陸入會日起後15年停止適用之落日條款,而相關條款在中國大陸成為WTO會員15年後,亦即20161211日屆期。依中國大陸主張,該條款屆期後,各國即須回歸WTO《反傾銷協定》規定,於反傾銷調查時均應採用中國大陸國內市場價格及實際成本作為基礎,不可逕採其他替代國數據。與此同時,美歐等部分國家認為前述15年落日之文字僅適用第十五條中之特定款項,並非全面適用。亦即所謂15年落日之效果,僅在於未落日前係由中國大陸企業證明其符合市場經濟地位,而日落後則改由調查國來證明中國大陸仍是非市場經濟狀態,主要差異在於舉證責任轉換,因此並無全面性承認中國適用市場經濟地位之問題。

中國大陸NME條款在20161211日屆期之前,歐盟於129日發佈擬對中國大陸抗腐蝕性鋼品(Certain Corrosion- Resistant Steel)展開新的反傾銷調查,且說明仍將使用第三個替代國家價格作為該案調查資料來源。與此同時,美國也宣布對從中國大陸進口膠合板進行新的反傾銷調查,聯邦公告也顯示在該案中仍將中國大陸視為NME,因此擬採用泰國作為認定正常價格之替代國數據來源。基於這些案件之啟動與中國大陸NME落日期滿時間非常相近,且歐美仍逕用替代國數據,導致中國直接向WTO提出爭端解決機制之諮商請求。

中國大陸對於NME議題反應之所以如此強烈,首先在於中國大陸為第一個在入會議定書中載入此一條款之WTO會員,因此在當時被視為談判失敗之國恥條款,故有意要盡快擺脫此一拘束(已有超過80WTO會員於日落前便已承認其市場經濟地位)。其次,中國大陸亦認為各國調查機關在替代國的選取判斷上有所不公,蓋當替代國的經濟水準或當地原物料或勞動成本高於中國大陸時,往往會導致高估商品的正常價格從而使而傾銷差額增加。歐美本身也評估過,是否給予中國大陸市場經濟地位的受調查地位,通常會影響案件成案之比例及最終反傾銷稅稅率高低,依據評估可能會使案件有構成傾銷並採行措施之案件總數減少約27%,且反傾銷稅平均會降低約19%

不過中國大陸即便已於日前向美歐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之諮商程序,惟未來是否會進一步請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進入正式訴訟階段,仍有不確定性。由於諮商過程均不公開,故無法確認中國大陸提出諮商請求之主要基礎,惟依據WTO《反傾銷協定》第17.4條規定,除非可顯示中國大陸受到嚴重影響且美歐措施違反《反傾銷協定》第7-1 條規定,則例外的可在美歐反傾銷調查決定臨時性措施之階段,就可向WTO提出成立爭端解決小組之請求,否則原則上均須在系爭反傾銷案件已採行確定的反傾銷稅或價格具結措施時,方能尋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依此,因目前歐盟及美國相關案件僅在啟動調查階段,故中國大陸在諮商未能獲致雙方滿意方案而立即進入爭端解決訴訟程序之可能性較低。而友過去經驗顯示,各國反傾銷調查做成最終確定裁定通常長達一年以上。

從而目前中國大陸在現階段提出WTO諮商程序,恐怕是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之舉,特別是在美國準總統川普對中政策之強硬態勢下,顯示美國未來同意自動給予中國大陸「市場經濟地位」之可能性很低,提告之舉有預警及表態之作用。

我國目前也在反傾銷案件中視中國大陸為NME,即便中國大陸在政治性考量下,對我直接尋求WTO爭端解決機制程序可能性偏低,惟我國內部對於兩岸問題仍有敏感性,是否賦予中國大陸全面性市場經濟地位一事,國內社會或產業迄今尚無明顯之討論與共識。不過此議題實屬高度調查技術性而非政治性問題,故建議政府仍應對於全面性承認中國大陸市場經濟地位於往後反傾銷措施之確立、產業與就業之可能影響等,事先有完整資訊與評估結果之掌握,並且適時對外說明此一議題與WTO進展,方能降低後續引發國內社會之不必要政治疑慮與誤解。(顏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