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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情勢分析:中國大陸非市場經濟地位落日

發展動態

依據WTO反傾銷協定規定,當調查國發現受調查產品的國外銷售價格低於正常價格,該項產品即有可能遭認定為傾銷。中國大陸至今仍為計畫經濟體,國家常主導或干涉市場經濟的發展,其國內銷售價格可能為扭曲的非正常市場價格。2001年中國大陸入會議定書第15條中,允許WTO會員考量中國大陸經濟環境下政府主導資源分配的角色,允許使用其他可資比較的第三國市場價格或成本來計算反傾銷稅。該條第a(ii)款規定,受調查的業者若未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進口國可不使用中國大陸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計算。

中國大陸於2001年加入WTO,並接受在加入的最初15年的「非市場經濟」地位。不過中方主張,在15年屆期,也就是20161211日之後,中國大陸將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國地位。若進口國不承認中國大陸的市場經濟地位,中國大陸可能將採取相對措施。

中國大陸視非市場經濟地位為歧視性待遇,並已積極透過雙邊協商要求貿易夥伴國承認中國大陸的市場經濟地位。目前全球已有80幾個WTO會員透過雙邊方式承認中國大陸的市場經濟地位,不過主要經濟體仍拒絕承認。美國商務部部長普利茲克(Penny Pritzker)於1123日表示,賦予中國大陸市場經濟地位的時機仍未成熟。歐盟則在11月初提出貿易救濟修正法案,未來不再區別市場經濟與非市場經濟體,而是提出計算反傾銷稅的特殊公式,以適用於政府干預與扭曲市場的國家。此外,日本於12月初亦表示,未來將維持現行做法,繼續採取易於提高關稅之措施,以應對中國大陸的進口產品傾銷。

【主要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61030日;Washington Trade Daily20161110日;日經新聞網,2016126日】

重點評析

中國大陸「非市場經濟地位」(Non-Market Economic, NME)在15年期間屆滿後的法律效力為何?1211日後,進口國國內反傾銷調查將中國大陸視為非市場經濟體的相關規定,是否違反國際協定義務?目前法律界對此解釋仍然莫衷一是。

若不承認中國大陸的市場經濟地位,進口國調查機關在判斷中國大陸産品的出口價格是否過低之際,可以與中國大陸以外的第三國的産品價格進行比較。相較於中國大陸不透明的國內價格,調查機關將出口價與第三國産品價格進行比較,能夠正確判斷是否存在傾銷,從而易於啟動反傾銷措施。不過,由於中國大陸產能過剩,國際市場充斥大量的鋼鐵、鋁鎂等產品,各國製造業者苦不堪言。在此情況下,歐美日仍主張拒絕對進口中國大陸產品全面適用WTO相關規範。

觀察美國反傾銷調查實務情形,若中國大陸廠商未能於個案調查中證明國內價格並未受到非市場經濟干預,則會引用第三國資料來計算傾銷差額,進而推導較高的傾銷差額以及課徵較高的反傾銷稅率。美國目前並未承諾將進行相關修法,以授予中國大陸市場經濟地位,而中方對此表達不滿。在美國新總統川普上任後,中美雙方可能在WTO及雙邊架構下再度交鋒。

歐盟執委會於11月提出的貿易救濟法律修正案中,建議折衷承認中國大陸為市場經濟國家,並於貿易案件中尋求新的調查工具以維持對中國大陸製貨品適用較高關稅。未來歐盟法規將中國大陸排除於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之外,但對於市場被政府干預、扭曲的國家,則改採特殊公式計算反傾銷稅。歐盟執委會調整貿易防衛工具,以應對中國大陸與其他國家產能過剩的情況。目前歐盟在空窗期間仍繼續沿用舊法,而非直接將中國大陸視為市場經濟國家,並於立法程序中尋求歐盟各國政府及歐洲議會的支持。

我國目前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以及主管單位公告自2006529日起,將中國大陸以非市場經濟地位對待,在先前反傾銷案件中常以印度、斯里蘭卡或韓國等國家為替代國,作為計算傾銷差率的基準。在國際間對於中國大陸「非市場經濟待遇」已由貿易議題外溢至外交攻防,外界也觀察中美是否即將透過WTO爭端解決尋求法理解釋。我國亦應密切注意歐美日等主要貿易體如何適時修正其國內貿易救濟法規,以尋求未來能夠符合WTO規範,並且達成適度保護我國產業免受中國大陸產品傾銷之苦的政策選項。(吳柏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