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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A/各國情勢分析:歐盟FTA談判、投資爭端機制最新進展

發展動態

歐盟貿易執委馬倫斯壯(Cecilia Malmstroem)在奧地利維也納的奧地利勞工協會(Austrian Chamber of Labor)中指出,歐美跨大西洋貿易和投資夥伴關係(The 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 TTIP)可透過投資法庭提高透明度。歐盟執委會此建議案,將以公開任命的法官在投資法庭處理投資相關的訴訟。該提案將於222日至26TTIP12回合談判在布魯塞爾首次進行討論。對此,美國仍重申支持TTIP應包括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nternational investor-to-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

2014年,由於德國與奧地利公民團體的抗議,TTIP下的ISDS談判遭到凍結。為凝聚歐盟內部共識,馬倫斯壯自上任起即赴各歐盟成員國進行溝通協調工作。馬倫斯壯認為奧地利是反對TTIP聲浪最尖銳的國家之一,她在奧地利勞工協會、奧地利工會聯盟(Austrian Trade Union Federation)、奧地利非政府組織阿塔克(Attac)、全球2000GLOBAL 2000),及官員代表所出席的一場討論中表示:「(此一投資爭端法院)上訴的基礎將限縮,僅有在外國投資者被嚴重歧視的情況下才能訴諸投資法庭,未能獲利並非上訴的基礎,未來並以明文規範確保公民權益。這也是未來對奧地利企業在美國,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的投資保護;目前中型的奧地利公司,在美國的營運並不受任何國際條約保護。」

馬倫斯壯補充,由於可能存在因法官歧視奧地利中型企業,而做出有利當地公司裁決的情形,新投資法庭系統將適用於歐盟未來相關的所有談判,以「確保美國或國際投資者不會濫用國際仲裁制度,並破壞支持奧地利生活方式的規則和政策。」

奧地利非政府組織阿塔克主席史德拉奈(Alexandra Strickner)在討論中,反對授予企業「特權正義(privileged justice)」,他認為目前歐盟擬議中的投資法院仍遠離民主程序,企業將仍然可以與政府爭訟。

不過歐盟與越南於2015122日宣布簽署雙邊FTA,並於今(2016)年21日公布FTA文本。其中歐越FTA納入許多新規範設計,即包括投資法庭體系(Investment Tribunal System),包括常設法庭以及上訴機制。相較於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所採用之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歐越FTA之投資法庭系統預期在條約解釋適用上,有更高的一致性與穩定性,以及較能平衡投資人與地主國的利益,對於國際投資法領域實為一大創新,未來的影響值得觀察。歐越FTA將待雙方完成國內批准程序後方生效力,預期最快將於2017年底或2018年初生效。

【取材自歐盟執行委員會網站、World Trade LawInvestment Arbitration Reporter201621日;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6223日;奧地利標準報(der Standard),201628日】

重點評析

歐美TTIP談判有關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SDS)之問題,由於歐盟內部各成員國之意見嚴重分歧,連帶影響TTIPISDS議題之談判進展,歐盟也因此針對ISDS議題在2014324日至713日間,展開為時超過三個月之公眾意見徵詢,且最終收到約15萬份之公眾意見,回應踴躍之情形遠超乎歐盟預期,顯見其成員國對ISDS議題高度關注之程度。歐盟執委會也在去(2015)年初公布主要公眾意見對ISDS議題上之考量與建議,包括四個面向分別為:保護地主國管制權力、建置有效之仲裁法庭、考量ISDS仲裁判斷之上訴審查機制、及釐清國內法院體系與ISDS機制之關係。

為了回應歐盟內部之主要關切,歐盟執委會乃在20159月提出取代目前ISDS機制之新的「投資法庭體系」 Investment Court System)提案,並在11月進一步提出將ICS機制納入TTIP談判之具體協定草案建議。基本上草案中即建議ICS兩個層級之審理機制,一審法庭(Tribunal of First Instance)應包含15位經公開程序指定之法官,歐盟籍、美國籍及其他第三國國籍法官各佔5名;上訴法庭(Appeal Tribunal)則有6位經公開指定之法官,歐盟籍、美國籍及其他第三國國籍之國民各佔2名。

歐盟在ICS採用「法官」(Judges)一詞之概念,並非實際要求這些經指定之成員均為現任或曾任法官職務,而係凸顯其與ISDS機制下之「仲裁人」(arbitrator)之不同,ISDS仲裁機制係由投資爭端當事雙方在案件發生時,各自合意指定人選組成仲裁庭,由於這些人選雙方當事人各自屬意指定,故某種程度有維護當事人利益之可能性。至於ICS機制下,不論為一審法庭的15個法官或上訴法庭6位成員,乃於每個投資爭端案件隨機挑選3名法官審理,各國籍均一名,此種方式乃比照各國國內法院審判時當事人不可遴選法官之思維,目的在提升客觀公正之審理結果。

固然歐盟已成功將ICS機制於歐越FTA中納入規範,同時間歐盟也針對已與加拿大完成之FTACETA)投資條款,依ICS概念提出建議修正條款。然而德國、英國等法官近來提出之質疑,認為ICSISDS新包裝後之產品,對歐盟各國司法主權仍有侵害等問題,顯示歐盟執委會ICS機制提案並未說服內部分歧。此外美國USTR對於在TTIP討論歐盟ICS提案建議之興趣,也未明顯表態。換言之,ICS機制雖然可能為行之有年之ISDS改革契機,然而ICS是否能成為國際投資規範之未來趨勢,抑或如同OECD多邊投資協定(MAI)成為失敗之倡議,恐怕仍待後續美國在TTIP相關談判之立場發展而定。(顏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