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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恐將反對修改WTO上訴機構成員之任命期限

  WTO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於6月19日召開會議,預期美國將反對歐盟、墨西哥等國修改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 AB)成員任命期限之提案。

  上訴機構為WTO爭端解決機制重要的一環,依據WTO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SU)規定,WTO會員間之爭端可在諮商後請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Panel),從法律角度進行裁決。任何一方對爭端解決小組之裁決不服者,可向上訴機構上訴。不同於爭端解決小組是在爭端發生時才成立,上訴機構為常設性質,由7名成員組成,肩負統一法律見解,確保WTO爭端解決機制之穩定性之職責。7名成員必須由法律或國際貿易領域的公認權威組成,經各理事會主席與WTO秘書長所組成的選舉委員會(Selection Committee)面試,之後再經爭端解決機構通過而獲得任命,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此一任命程序適用正面共識決,亦即必須無任何WTO會員反對提名,方能通過任命。2016年起,美國即多次利用此一規定,以「曾逾越權限」為由,杯葛韓籍上訴機構成員張勝和(Seung Wha Chang)之連任。此舉受到其他會員與學術界的廣泛批評,並引起歐盟、巴西、墨西哥等會員之擔憂,認為美國的作法將有損上訴機構的權威性、獨立性與公正性。故彼等希望修改任命規則,將上訴機構成員之任期改為一任,但延長為7年。

  美方雖亦希望改進WTO爭端解決機制之運作方式,但對於延長上訴機構成員任期甚無好感,恐將否決此一提案。

【由羅傑綜合報導,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7年6月19日;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nd Policy Blog by WorldTradeLaw.net,2016年5月28日;FT中文網,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