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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質疑WTO美中平衡稅案件之裁決結果

  WTO上訴機構(WTO dispute settlement appellate body)於去(2014)年12月裁決,確認美國於2007~2012年對來自中國大陸之太陽電池板、風力塔、熱感紙、銅版紙、後拖式草地維護設備、廚房置物架、不鏽鋼水槽、檸檬酸、鎂碳磚、壓力管、管線、無縫管、鋼瓶、鑽管、石油管產品、絞線和鋁擠壓材等17項產品課徵平衡稅一事,違反《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之若干規定。美國對此裁決結果表示相當失望。上訴機構於裁決後敦促美國盡快修正系爭措施,以符合國際貿易規範之義務,避免中國大陸採取報復性措施。爭端解決機構並於今(2015)年1月16日確認上訴機構之報告(WT/DS437/AB/R),美國與中國大陸分別在WTO爭端解決機構特別會議上對該報告表示意見。

  本案主要為中國大陸上訴主張請求上訴機構認定,小組對於SCM協定第14(d)條和第1.1(b)條之授與利益的裁決有誤。上訴報告最後駁回小組裁決,認為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拒絕中國大陸以私人價格作為評估授與利益的指標,已違反SCM協定第14(d)條和第1.1(b)條之規定。

  針對上訴機構裁決結果,美國首先在特別會議上表示意見,認為上訴機構違反《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之規定,質疑上訴機構於決定市場指標時,對國有企業(state-owned enterprises, SOEs)地位之認定有誤。詳言之,美國認為本案小組及上訴機構在認定國有企業和公立機構之爭議方面,均悖離過去「美國軟木材IV案」(US- Softwood Lumber IV)之見解,政府以常規交易方式進行貨物買賣的私人價格應為主要的價格指標。

  其次,美國主張中國大陸私人價格已因中國大陸作為系爭貨物主要供應商的市場地位而遭扭曲。同時,美國認為上訴機構對於如何以政府機構價格設立市場取向指標之問題,並未提供任何有意義的說明。然而,美國贊同本案小組裁決,駁回中國大陸所主張,調查機關必須將國有企業認定為公立機構,始得決定價格指標。

  另一方面,美國則對於上訴機構以中國大陸未提出之主張作出裁決,且裁決結果對中國大陸有利表示不服。美國認為,上訴機構未考量中國大陸向小組實際提出之證據和主張,即對於SCM協定之規定作成若干法律解釋,並將其適用於系爭美國措施。上訴機構此舉如同自居調查機關之地位,而違反DSU相關規定。

  中國大陸於會議上表示,本案上訴機構之裁決結果,已消除各界對於美國商務部調查原材料補貼方式上的疑慮。中國大陸更指出,美國商務部應趁此機會重新思考其對於原材料補貼進行調查的整體方式。同時,中國大陸認為,此項裁決對於中國大陸和WTO會員均具有重大影響。上訴機構的認定連同其他未經上訴的小組事實發現,均強烈否定美國商務部整體調查原材料補貼情事是否存在的分析方式。

  中國大陸強調,由於爭端解決前半部的小組程序欠缺法律分析,致使上訴機構和小組在法律見解上產生分歧,此項問題已成為現行爭端解決程序的重大缺失。最後,中國大陸認為美國濫用貿易救濟措施的結果,對於中國大陸相關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本件爭端值得WTO各會員深刻省思。

【由聶家音報導,取材自WTO Reporter,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