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圖書館書刊資料借閱規則

- 2019/05/01


93年6月4日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中心同仁借閱圖書館書刊資料,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 本中心同仁應憑借書證辦理借書。
第二章 借期與借閱數量
  第三條 書刊資料之借閱
    一、參考工具書:限在圖書館內使用,原則上不得借出。但可於下班前半小時內辦理隔夜借出手續,俟翌日上班後半小時內歸還。
二、書籍:借期每次以一個月為限,期滿如需續借者,應於到期日下班前辦理續借手續。續借期間如有本中心其他同仁預約時,視為到期;經催告後,應即歸還。
三、期刊: 當年(包括當期)出版之期刊,限在圖書館內使用,原則上不得借出,但可於下班前半小時內辦理隔夜借出手續,俟翌日上班後半小時內歸還。 出版年份超過一年之期刊,借期一週,期滿如需續借者,應於到期日下班前辦理續借手續。續借期間如有本中心其他同仁預約時,視為到期;經催告後,應即歸還。
四、WTO文件:限在館內閱覽;一律不外借。
  第四條 機密性書刊資料之借閱:限在機密書庫區內閱覽;一律不外借。
  第五條 借閱數量指擬借及已借未還書刊資料之總數而言。每人借閱總數不得超過五十冊。
第三章 罰款與賠償
  第六條 凡借閱書刊資料於到期日下班前未歸還者,每逾一日,每冊罰款新台幣五元,未滿一日以一日計,圖書館每隔五日催告一次,直至辦理手續為止;依隔夜借出規 定借閱之書刊,屆時未還者,每逾一小時,每冊罰款新台幣五元,未滿一小時以 一小時計。
  第七條 借閱之書刊資料應予妥善保管,不得圈點、塗抹、折角;如有遺失、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凡借閱書刊資料有遺失、毀損情形者,原則上由圖書室補行徵集.而借閱人應按下述辦法予以賠償:
    一、遺失情形:
(一)價購者:其賠償金額按原購價乘以一.五再加現行作業費用(新台幣一百五十元)計算。
(二)交換、贈送者:其賠償金額按原書頁數乘以二再加現行作業費用(新台幣一百五十元)計算。
二、毀損損形:其賠償辦法比照遺失情形、價購者辦理。若在遺失或毀損確定之時,以完全相同之書賠償,應另加現行作業費用(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圖書館如進行盤點時,得索回所借出之書刊資料。
  第十條 本中心同仁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先將所借之全部書刊資料歸還。
  第十一條 本規則視需要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