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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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中心同仁借閱圖書館書刊資料,依本規則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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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中心同仁應憑借書證辦理借書。 |
第二章 |
借期與借閱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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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書刊資料之借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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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工具書:限在圖書館內使用,原則上不得借出。但可於下班前半小時內辦理隔夜借出手續,俟翌日上班後半小時內歸還。
二、書籍:借期每次以一個月為限,期滿如需續借者,應於到期日下班前辦理續借手續。續借期間如有本中心其他同仁預約時,視為到期;經催告後,應即歸還。
三、期刊: 當年(包括當期)出版之期刊,限在圖書館內使用,原則上不得借出,但可於下班前半小時內辦理隔夜借出手續,俟翌日上班後半小時內歸還。 出版年份超過一年之期刊,借期一週,期滿如需續借者,應於到期日下班前辦理續借手續。續借期間如有本中心其他同仁預約時,視為到期;經催告後,應即歸還。
四、WTO文件:限在館內閱覽;一律不外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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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機密性書刊資料之借閱:限在機密書庫區內閱覽;一律不外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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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借閱數量指擬借及已借未還書刊資料之總數而言。每人借閱總數不得超過五十冊。 |
第三章 |
罰款與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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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凡借閱書刊資料於到期日下班前未歸還者,每逾一日,每冊罰款新台幣五元,未滿一日以一日計,圖書館每隔五日催告一次,直至辦理手續為止;依隔夜借出規 定借閱之書刊,屆時未還者,每逾一小時,每冊罰款新台幣五元,未滿一小時以 一小時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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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借閱之書刊資料應予妥善保管,不得圈點、塗抹、折角;如有遺失、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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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凡借閱書刊資料有遺失、毀損情形者,原則上由圖書室補行徵集.而借閱人應按下述辦法予以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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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失情形:
(一)價購者:其賠償金額按原購價乘以一.五再加現行作業費用(新台幣一百五十元)計算。
(二)交換、贈送者:其賠償金額按原書頁數乘以二再加現行作業費用(新台幣一百五十元)計算。
二、毀損損形:其賠償辦法比照遺失情形、價購者辦理。若在遺失或毀損確定之時,以完全相同之書賠償,應另加現行作業費用(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
第四章 |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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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圖書館如進行盤點時,得索回所借出之書刊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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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中心同仁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先將所借之全部書刊資料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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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規則視需要隨時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