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財政部於今(2022)年10月20日首度公布美國外人投資委員會(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 CFIUS)「執法與處罰準則」(Enforcement and Penalty Guidelines)。原則上,CFIUS的職責在確保美國開放外人赴美投資,同時辨別外人投資是否具備國家安全風險並加以緩解,例如CFIUS常對特定交易行為施以額外要求或與其訂定「緩解協議」(mitigation agreement),以降低該項交易所生的國安風險。基此,該項準則旨在向公眾說明在美國外資審查階段時,CFIUS如何評估是否對違反義務之一方採取執法行動或處罰,以及相關的考量因素,並重申交易方遵守法規對保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
詳言之,依據《1950年國防生產法案》(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第721條,CFIUS有權對違反該條之行為課以罰款或採取其他救濟措施。至於CFIUS準則係進一步明定以下三類行為可能構成前述違法行為,包含:其一,交易方未依法向CFIUS進行強制申報或通知;其二,交易方未履行CFIUS所課之額外要求或條件,或違反緩解協議;其三,交易方提供予CFIUS之資訊有重大誤述、遺漏或虛假證明。惟前述三類行為不見得會構成違法行為,且CFIUS後續亦將評估該項行為是否適用特定處罰。另外,CFIUS亦可透過資訊請求(requests for information)要求交易方提交的資訊、交易方向,以及以書面形式自行揭露(self-disclosures)可能涉嫌違規的行為及接獲檢舉(tips)等資料判斷交易方行為是否違法。
另一方面,準則進一步亦公布CFIUS判斷處罰是否得當之考量因素,包括(1)執法行動對保護國家安全的影響及確保受處罰者對其行為負責及日後遵守法規;(2)違法行為減損美國國家安全的程度;(3)受處罰者是故意或過失採取違法行為,且受處罰者是否故意隱瞞或拖延向CFIUS分享資訊,以及涉案人員的層級;(4)從違法行為發生到CFIUS執法的時間長度、違法頻率及持續時間;(5)受處罰者是否自行揭露資訊、配合調查、對其違法行為採取救濟措施的及時性,以及是否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內部檢討,以防止再犯;(6)受處罰者對CFIUS的熟悉度、用於法遵的內外部資源及內部法遵措施失敗的原因、法遵情況在不同層級的差異、法遵文化(compliance culture),及受處罰者過往於聯邦、州及地方或其他外國機關的法遵紀錄。
針對該項CFIUS準則,美國財政部助理部長羅森(Paul Rosen)於新聞稿指出,發布該準則向外界釋出明確的信號,即告誡業者須遵守CFIUS緩解協議,CFIUS後續將會果斷執法以確保業者遵循協議。前財政部官員、現King & Spalding LLP律師事務所合夥人J. Philip Ludvigson亦指出,CFIUS一直通過增加人員加強其執法能力,該準則的發布顯示其未來將加強執法,他建議企業與CFIUS互動時應積極主動及坦誠以對。
此前,拜登於今(2022)年9月簽署行政命令指示CFIUS加強對中國及其他國家取得美國關鍵技術、供應鏈及個人資料等交易的審查。
【由林卓元綜合報導,The Wall Street Journal、CFIUS,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