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en_Earth
政府採購 | 民用航空器 | 資訊科技協定
美國歐盟達成協議,將在三個月內進行民用航空器補貼爭端案之談判
日期:2005/01/17
作者:鄭富霖
WTO秘書處去(2004)年10月12日公布兩份要求諮商之文件(DS316、317),分別是美國指控歐盟給予其境內之空中巴士(Airbus)財務補助,而歐盟亦指控美國對波音公司(Boeing)給予大量之補貼,兩國互控對方之國內措施違反GATT 1994與WTO補貼與平衡措施協定(SCM協定)之規範,許多媒體亦大幅報導與追蹤相關消息,似有重啟戰火之趨勢,惟經過密集諮商後,本案已有新發展。

美、歐雙方對於其境內飛機製造商之補貼早已行之有年,雙方在1992年時曾經就此爭議簽署「大型民用航空器之貿易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對於補貼之形式與數量達成相關協議,而美國於去(2004)年10月6日單方面廢止該協定,並向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提出諮商請求,歐盟不甘示弱,亦於同日對DSB提出相同之請求。雙方於去年11月下旬進行密集諮商後終於露出和解之曙光,今(2005)年1月11日雙方簽署「美、歐終結大型民用航空器補貼之談判條件之協議」(EU/US Agreement on Terms for Negotiation to end Subsidies for Large Civil Aircraft),並分別對外公佈該協議之八點具體內容。

該協議之具體內容大致包括:該協議之目標在為美歐雙方之大型民航器提供公平之市場競爭;確認涉案廠商為歐盟之「空中巴士」與美國之「波音」;雙方應於三個月內開始談判,並努力將談判成果向其他相關會員推廣;在談判期間內不要求DSB成立小組,亦不對各自境內的廠商給予新的補貼承諾;談判將使用SCM協定之定義進行,包括禁止性、可控訴與可允許之補貼形式等;談判成果將在透明性與強力之爭端解決程序下執行;在最後之協定中將制訂任一方可撤銷該協定之條件與內容,並於該協定生效日起一年後進行檢討等。

美國與歐盟雙方之聲明中均表示樂於接受此項協議內容,歐盟執委會代表Peter Mandelson表示本案應藉由對話與合作來解決,此協議對於雙方經濟伙伴關係之加強,具有正面效果。而美國貿易代表署代表Robert Zoellick則指出本次協議內容分成「凍結補貼」與「凍結法律程序」兩大方向,禁止雙方在談判期間給予新的補貼承諾或進行WTO爭端解決程序。
大型民用航空器之產業特性是在研發初期即需要挹注大量資金,產業發展之困難度甚高。根據著名刊物WTO Reporter引述加拿大一份報告指出,政府給予民航企業者補貼是「不可避免」之結果;若真是如此,則政府對民航器之補貼將是未來SCM協定被持續關注與檢討之重點,同時爭端解決案件之處理將更為棘手。

【由鄭富霖綜合取材自Press Release from USTR,2005年1月11日;Press Release from Brussels,2005年1月11日;WTO Reporter, 200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