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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食品業者反映出口印尼障礙已獲印尼回復解決作法

-2019/08/28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貿雙一字第1080451139號函


一、為促進台印尼食品產業合作及交流,國際貿易局前曾函請相關單位,研提我業者在印尼從事進出口貿易所遭遇之障礙,獲業者反映出口印尼申請上市許可問題如下:

 

由於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自由銷售證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s and Manufacture, CFS)僅註明發證日期,未明訂效期,故印尼方實務上認定僅有1年效期,且印尼食品藥物管理署(BPOM)審核作業期間常超過1年,致實際審核時,我廠商前提出申請時所檢附之CFS已過期,爰被要求重新提供CFS,造成貿易障礙,影響產品上市。

 

二、另印尼規定外國食品申請上市許可,需檢附來源國良好作業規範(GMP)證書,由於我國食品GMP已移轉成臺灣優良食品(TQF)驗證制度,部分東南亞國家尚不熟悉TQF制度,致業者以TQF申請印尼上市許可遭遇困難。

 

三、為解決上述問題,協助廠商排除貿易障礙,國際貿易局於本(108)5月舉行之第1屆臺印尼食品對話會議向印方表達關切,獲印尼方回應並提出如下解決作法:

 

BPOM同意我廠商申請進口許可當日,若檢附之自由銷售證明仍在發證日起1年效期內,即受理申請,不因實際審核日期影響該證明效力,故將不再請我業者補件;

 

至我廠商無法提出食品GMP證書一節,BPOM同意我業者以合格工廠登記證及相關國際認證(ISOHACCP)向該署申請許可。

 

四、未來倘遭遇相關問題,請向國際貿易局反映,以續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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