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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川普總統之鋼鋁國安關稅合憲

-2019/04/03

貿易救濟動態週報 - 第793期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於本(2019)年3月25日判決,認定川普總統以國家安全為名臨時限制進口為合憲措施,即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款(Section 232 of the 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 下稱232條款)為國會將憲法第1條第8節對其所賦予之貿易權力給予行政部門之合法授權。敗訴之原告美國國際鋼鐵學會(America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Steel)及提訴進口商等立即表示將要上訴。
  在法律有規定行政部門執行此一授權之明確原則(intelligible principle)之情況下,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過去已肯認國會對其立法權之合法授權。 1976年最高法院在Algonquin案即認定232條款有此明確原則,因為其明確規定總統採行措施之先決條件及應考量因素。
  CIT表示,不可否認,該條款賦予總統極大權限並似乎容許總統可以指揮商務部行使保留給國會之徵稅權力,使得總統權力無所不及,國會幾無法加以約束。甚且,要在確保國家安全之貿易規定與不可侵犯之國會角色間劃出明確界限在某些情況也是企不可及,因為司法審查既不能調查總統之動機也不能調查其認定之事實。然而,受限於之前最高法院之既成認定,此種關切已超出法院權力所能處理範圍。
  但CIT Katzmann法官提出個別意見,雖同意232條款在最高法院判決先例下通過合憲檢視,但對該條款是否影響政治權力分立之平衡性表達深切疑慮。232條款賦予總統針對憲法保留給國會之貿易權有實際上不受拘束之裁量權而不受國會之監督,難逃違反政治權力分立之疑慮。
  不過,本年美國國會正引進「兩院制國會貿易授權法案」(Bicameral Congressional Trade Authority Act of 2019),將給予國會對總統行使232條款較為強力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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