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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對進口彩色鋼板採取防衛措施

-2017/06/01


作者: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經貿透視網 20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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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商部競爭管理局於106531日公布第1931/QD-BCT號決定,決議對自全球進口彩色鋼板採取防衛措施,並自106615日起生效,為期3年。

該局係於105524日受理越南DAI THIEN LOCTHEP NAM KIM TON DONG A4家廠商之申請,自76日對彩色鋼板展開防衛措施調查,被調查產品主要用於製造工廠鐵皮屋、側牆、捷運護牆,少量用於冰箱及洗衣機等家電之外殼。(越南海關稅則號列:721070107210709072124010721240207212409072259990 7226991972269999)

    越方本次防衛措施係以關稅配額的方式實施,獲配有個別配額之國家包括:我國、中國大陸及韓國等,其餘出口國共用配額。分配予我國之配額依過去實績分配為第1(106615~107614)14,428公噸、第2(107615~108614)15,871公噸及第3(108615~109614)17,458公噸,配額內不課徵防衛稅,以原先對我國適用之關稅稅率(平均約5%)進口;而配額外進口之彩色鋼板,於防衛措施實施期間均於原先所課徵關稅外再加徵19%防衛稅。

    對於進口高品質而使用於特殊目的之彩色鋼板,包括使用於火力發電廠之塗料採用聚偏二氟乙烯塗料(Polyvinylidene FloridePVDF)之鋼板、使用於電子及民用電產業之預塗板(Pre-Coated Metal SteelPCM)及覆膜板(Polyvinyl Chloride- Coated Metel SteelVCM),直接使用前述類別鋼板之越南公司可向越方工商部申請免除適用防衛措施。免除適用防衛措施之廠商名單及免除適用防衛措施之高品質彩色鋼板量將公布於越南競爭管理局之網站(http://www.qlct.gov.vn)

    另越方規定自生效日(615)起,輸越彩色鋼板倘欲適用配額內關稅者,皆須檢附配額證書,且僅得自海防(Hai Phong)及胡志明市(Ho Chi Minh)兩港口進入;倘未檢附關稅配額證書,或未自上述兩港進口者,將加徵19%之防衛稅。

    本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於越方調查期間即不斷表達關切及要求諮商,並於越方公布決定前赴越進行事前諮商,嚴正表達我國對本案關切,並爭取較多之國家配額。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將於近期另行公告本案我國出口配額管理作法。

 

 

 

貿易局發言人:徐副局長大衛

聯絡電話:2397-71030978-623-862

電子郵件信箱:dwhsu@trade.gov.tw

 

業務聯絡人:雙邊貿易一組施科長惇怡

聯絡電話:2321-2824 0910-019-726

電子郵件信箱:fibi@trad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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