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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遭電子郵件國際詐騙案遽增,科商及我商均損失慘重,我商宜事前防範

-2015/07/29


本中心自2013年起平均每年均接獲1起科威特商與我商交易卻屢遭國際電子郵件詐騙貨款案3年來迄今累積達3雖本中心曾成功協助1案避免損失惟另2均於案發後科商才向本中心投訴故均已蒙受現金損失據查我國業者亦深受該類詐騙之苦,蒙受損失。我國刑事局及新聞亦屢有報導犯案手法如出一轍本文擬就從國外買主受害時我方宜積極協助因應並諒解案情修補互信謹提醒我商如買主遇此詐騙建議宜還原真實狀況並自清否則可能因科商誤會除損害我商商譽亦影響台灣形象甚鉅依本中心實際經驗,外商與我商貿易一旦遭逢類此詐騙後,雖非歸責於我商但我商應對方式消極據悉5年內外商均未能恢復對我商訂單,我商切勿等閒視之

 

犯案型態


千篇一律專挑過度依賴電子郵件完成所有貿易之業者且不獨中小企業遭殃本中心接獲通報之案件中赫見國際知名機械大廠亦同樣受牽連依據本中心協助外商經驗我商與外商交易因雙方受到語言隔閡(多屬不適應彼此英文腔調)為貪圖便利貿易往來幾乎100%仰賴電子郵件惟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網路犯罪技術隨之提高詐騙集團藉由長期監控買賣雙方往返之電子郵件並選擇賣方以電子郵件寄送客戶付款指示時刻出手攔截該付款指示信件並以短短12分鐘時間(經本中心協助科商實證科商收到信件時間約差12分鐘)竄改內容捏造更改匯款帳戶原因例如以原約定帳戶刻進行台灣金檢單位查核為由暫時凍結要求改會國外指定帳戶),並以幾乎難以細查之冒名郵件寄送買主。復以冒名信件90%內容,均與過去往來函件具一致性,導致科威特商誤信為真並逕行電匯貨款至其他國外帳戶致科商損失慘重類似手法,我國已多有報導請參以下訊息


http://www.ithome.com.tw/news/92519


http://www.ithome.com.tw/news/97055


http://www.netadmin.com.tw/article_content.aspx?sn=1506260003


 
 

詐騙難以消彌肇因完美風暴


該類國際詐騙犯案手發雖簡單卻屢屢於國際上得逞經深入了解後實因掌握幾項下列技巧及人性弱點所致:


一、  平時僅以電腦軟體進行監控(推測僅於電腦作業而以非人力監控),使雙方培養信賴;俟後由電腦自動選定於我商發出付款指示電子郵件時,即開始進行攔截並以人力竄改內容。


二、  賣雙方均不承認自己的網路受到駭客侵入彼此亦難以調查以免歸責於自己


三、  科商直覺台灣廠商設局犯罪我商則認為係科商延遲付款託辭


1. 科商認為台灣業者科技及網路技術均屬極為進步因此雖經本中心指出買主收到之電郵Email帳號與我商原寄送者已稍有不同可推斷係為冒名寄送。但科商往往表示依照內容來看,即使遭冒名寄送仍應為我商熟知內情人士例如我商業務人員或網管人員所為拒絕相信受到國際詐騙


2. 我商對於科商所傳來受詐騙訊息後同時亦猜忌係為科商拖欠貨款之藉口,且我商堅信自台灣公司發出之信函,絕無遭受駭客竄改攔截之可能。至少公司內部均已有安裝防毒軟體。反而認為係買主公司吝於進行資訊安全防護導致買主自身損失


四、  互信既斷賣方因尚未蒙受損失故協助調查或自清之意願低落


賣方業務人員遇此事件,往往為免於自身限於無端受到公司懷疑調查故寧以「買主藉故拖延付款」為由向上報告,或甚至採取隱匿未報,致公司內控或財務作業流程,亦未有任何變更進行防範;例如要求業務人員須再三以即時通訊軟體電話傳真等多種管道確實與買主核對付款資訊並列入標準作業程序中進行內控查核。就本中心所知部分牽涉我商之案件我商竟告知受害買主其他國外客戶亦遭遇相同狀況外商知悉後更為之氣結對我商未善盡事前告知買主提醒防範更加懷疑猜忌我商但我商仍偏安認為係國外買主並未小心留意實為外商之責故仍依照過去單純以電子郵件往返之方式進行跨國貿易類此態度亦將造成誤會影響台灣聲譽甚鉅


五、  即時影像通訊軟體各國偏好不同網路環境亦不同


因為各國通用之即時通訊軟體不盡相同以台灣為例skype/Line/ We chat/QQ/what’s up 等均極為常用但科威特因網路環境不同竟無法下載安裝skype科威特常用之即時通訊軟體為Viber/What’s up因此仍須我商能夠與科商配合尋找彼此可以即時影像語音及圖檔通訊之方式即便如此在駭客大量充斥下各類軟體之密碼未來亦有洩漏之疑慮除非每次均以視訊方式溝通但礙於各國頻寬不同亦難要求完滿因此付款指示約定分別以網路及傳統通訊如電話傳真等確認臨門一腳方能盡全功


 


提醒我商:賣方處理態度決定企業日後訂單


如同本中心訪查我商(賣方)經驗一旦國外買主遇此詐騙我商如疏於自清並適當的表達諒解並重新檢視未來合作模式外商可能5年內均將不敢再次對我商下單實際我商因詐騙案所受到未來損失亦可不謂不小,特別在地狹人稠的中小型市場如科威特,僅受害外商的耳語散佈,即對我商商譽造成重大損失。根據本中心就近了解我國競爭對手國如韓國廠商及大陸廠商均於交易合約或交易初期即明確以書面或電話與外商買主達成協議:「凡未經賣方以特定電話號碼及特定帳號之即時影像軟體通知並以上述方式經雙方同步確認匯款資料無誤者買方切勿電匯貨款」該方式或可輕易的防止類似詐騙提請我商亦可考慮列入合約協議中。



多一分體貼買主之心多一分交易安全


網路通訊雖提供了高度便利性但亦使各類隱私強制曝露於太陽之下即使各類防堵軟體加密系統等等以現今科技發展仍將防不勝防建議我商宜防範於未然,切莫選擇忽視買主受到詐騙後之感受而喪失後續之長久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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