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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電子報本期圖樣下半部 第241期 2010年12月3日
【專題分析】

台灣有機農產品認證與驗證制度

  國產農產品、農產加工品若要以有機名義在國內販賣,除了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各項過程,都必須符合農委會訂定的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以外,還必須經過驗證程序。國內農產品經營業者,可以向驗證機構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加工品驗證。通過驗證的產品即可以使用CAS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以「有機」的名義,在市場上販賣。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 李欣蓁分析師-

  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我國於2007年1月29日公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明確定義有機農產品為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依該法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之農產品。此外,除經主管機關許可外,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

  亦即國產農產品、農產加工品若要以有機名義在國內販賣,除了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各項過程,都必須符合農委會訂定的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基準以外,還必須經過驗證程序。以下分別說明國產以及進口有機農產品、加工品之認證與驗證。

一、國產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之認證與驗證

  國產有機農產品的認證與驗證流程如圖1,首先「驗證機構」可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此處的「認證機構」為農委會或其委託機關,根據「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TAF)為目前唯一經農委會審核通過之特定評鑑機構,因此農委會委託TAF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相關之評鑑業務。

  「驗證機構」為經認證並領有認證文件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他們接受農產品經營業者的申請,驗證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是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有機規範。

  目前國內通過認證的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共有10家,分別為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中華有機農業協會、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台灣寶島有機農業發展協會、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際品質驗證有限公司、以及環球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中通過認證的有機加工品驗證機構共有6家,分別是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中華有機農業協會、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台灣寶島有機農業發展協會、國立成功大學、以及國際品質驗證有限公司等(如表1)。

  農產品經營業者,包括農民、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者,都可以向驗證機構申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品加工品驗證。通過驗證的產品即可以使用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CAS)之有機農產品標章,以「有機」的名義,在市場上販賣。

二、進口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之認證與驗證

  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必須經過農委會公告的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並且在上市前經農委會審查合格,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如圖2)。

  此處所稱「有機認證機構(組織)」是指經我國與他國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法人與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簽訂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認證相互承認協定或協議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該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

  亦即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如果要以有機名義在國內販賣,依照我國規定,是以採認外國認(驗)證結果的方式來加以管理,所以,這些農產品必須是經過農委會公告同等性國家的驗證機構所驗證的產品。此外,在上市之前,要再向農委會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

  目前農委會公告的等同性國家有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紐西蘭、澳大利亞、瑞典、盧森堡、希臘、西班牙、愛爾蘭、比利時、葡萄牙、美國、加拿大、瑞士等20個國家。

  若是在進口國生產的有機農產品,但是由第三國認證之驗證機構所驗證,如果第三國是經農委會公告為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的國家,如此第三國認證的驗證機構,依照第三國有機認驗證規範在進口國驗證當地生產的農產品,向我國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時,我國係針對第三國認證的驗證機構所驗證之結果進行審查。

  進口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農產加工品經過農委會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後,如果直接上市販賣,可以使用經農委會公告的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的有機標章及驗證機構標章在台販售。

  此外,國外進口農產品,如果是在國內經過分裝、加工過程,亦須先向國內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加工、分裝過程驗證,通過驗證後,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

  如果是在我國再經過分裝過程(例如:大包裝黃豆分裝為小包裝黃豆),且經國內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驗證合格,則可以使用該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的標章,但是不得使用我國的有機農產品標章。

  如果是在我國再經過加工過程,而且產生實質轉型(例如:黃豆經加工製成黃豆粉、豆漿、豆干或豆腐乳),需經過國內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驗證合格後,才可以使用我國的有機農產品標章,若加工過程未經過驗證,則不可以使用我國的有機農產品標章。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於2007年1月29日公布後,任何以「有機」名義販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的業者,都必須在法規施行後兩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至2009年1月底,兩年的緩衝期已過,因此行政院農委會自2009年8月1日起全面依法查處非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一旦查獲未經驗證卻以有機名義販賣將處以罰鍰,對國內有機農產品及加工品進行嚴格的控管,以保護真正生產有機產品業者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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