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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談判進展及可能涉及之農業議題內容

一、前言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係由東南亞國家協會(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於2012年11月召開的第21屆東協高峰會正式提出,主要延續2011年第19屆東協高峰會(ASEAN Summit)所提出的「東協全面性經濟夥伴關係架構」(ASEAN Framework for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之規劃,在2015年完成談判的目標下,於今(2013)年5月9日至13日在汶萊首都斯里巴加灣市召開第1回合RCEP貿易談判委員會(Trade Negotiation Committee, TNC)會議,會中主要確認談判範圍及制訂後續談判工作計畫,並正式展開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等三個工作小組的諮商工作。

  RCEP成員除東協十國外,尚包括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紐西蘭、澳洲及印度等六國,各國不僅經濟發展程度有一定差異,農業在產業發展的地位亦有所不同,所關切的農業議題更不盡相同。例如:紐西蘭與澳洲等農產品出口已開發國家一向主張農業自由化,要求撤除農產品關稅,以及排除食品衛生及動植物防疫檢疫(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等貿易障礙;但日本與韓國等小農淨進口國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主張應給予敏感農產業適當的保護;其他像是泰國與越南等農產品出口開發中國家,則希望在享有特殊與差別待遇下,進一步擴大已開發國家的出口市場。也因此,農業應是RCEP談判的重要議題之一。

  依RCEP目前公布的資料可知,其可能涵蓋的談判議題,包括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經濟與技術合作、智慧財產權、競爭政策、爭端解決,以及其他議題,當中有哪些會涉及到農業議題,以及可能的內容為何,為本文觀察重點。以下將首先整理RCEP的談判進展,並特別就可能涉及的農業議題進行初步分析。

二、RCEP之現況及第一回合談判進展

  自東協成立以來,除了內部整合不斷深化之外,亦積極加強對外的連結,其以東協為軸心(hub)的「東協加N」模式已成為亞太區域經濟整合之主流。如表1所示,現有5個「東協加一」業已涵蓋東協2011年41.50%的進口值以及39.48%的出口值,若再加上東協成員國間的內部貿易,其比重更接近80%。整體而言,RCEP經濟規模約占全球GDP的三分之一,人口數更高達30多億,占全球人口數的一半。故此,RCEP倘若順利完成,將成為全球最大的區域經貿組織。

  然而RCEP是否能如期完成,仍有不小的挑戰,因RCEP以整合現有5個「東協加一」做為主軸,每個「東協加一」都已經優於WTO開放程度,加上每一個「東協加一」因應各會員國特色後,簽署內容都有所差異,如何整合成一個優於當前5個「東協加一」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將考驗成員國對於進一步開放的決心。

  以貨品貿易為例,每個「東協加一」中有不同的貨品貿易關稅減讓項目及稅率,不同國家採用不同的關稅減讓,甚至同一個國家對於不同的簽署國亦有不同的關稅減讓標準,需要合併;另再以服務貿易及投資為例,5個「東協加一」中,僅「東協加紐澳」、「東協加中國大陸」和「東協加韓國」有涉及此部分,因此對於未簽署服務貿易及投資協議的日本及印度,如何整合將是一項挑戰,而已簽署服務貿易及投資協議的紐西蘭、澳洲、中國大陸及韓國,其國民待遇與市場進入等開放程度亦不盡相同,因此,RCEP在2015年預定完成之前,仍有許多需要磨合及協商之處。

  縱使,外界對於RCEP談判是否能於2015年如期完成仍抱持懷疑的態度,RCEP的第一回合談判已於5月中旬圓滿落幕,各項技術性諮商工作已正式展開。根據RCEP成員國於今年5月10日發布的「RCEP:第一次TNC會議聯合聲明」(RCEP:Joint Statement The First Meeting of Trade Negotiating Committee)可知,RCEP係在2015年完成談判的目標下展開相關工作,且根據2012年11月20日「RCEP成員國領袖宣布展開RCEP談判的聯合宣言」(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Launch of Negotiations for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及2012年8月30日RCEP成員國部長簽署的「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Guiding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for Negotiating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使RCEP最終將實現一個現代的、全面的、高品質和互利的經濟夥伴關係協議,在該地區建立開放的貿易和投資環境,藉由區域貿易和投資的擴大,對全球經濟增長和發展做出貢獻。

  聲明中強調RCEP談判的原則係以東協為核心(ASEAN Centrality),在現有各個「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的基礎下,充分考量個別成員國多樣的環境與發展程度的差異,給予適當形式的彈性,例如特殊與差別待遇,而對於東協低度開發成員國,將進一步給予額外彈性。此外,RCEP規範內容亦會與WTO規範保持一致性,並持開放態度歡迎其貿易伙伴加入RCEP,惟必須在2015年完成談判後,才得以讓新成員國加入。

  根據報導,RCEP第一次TNC會議係由印尼貿易部國際貿易合作處處長(Trade Ministry director general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cooperation)潘巴格歐(Iman Pambagyo)主持,在為期五天的會議中,16個RCEP成員國在積極、建設性的氛圍中進行談判,並取得良好進展。會議重點在協商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三大議題談判範圍文件(scoping paper)之內容,包含談判範圍的一般指導原則,更包括特定議題談判項目或內容的細節指引。例如,就貨品貿易而言,RCEP最終貨品自由化程度要達到90%~95%,且於2018年先將貨品關稅降至較低程度,並對於發展程度較低的東協成員國給予優惠待遇。此外,RCEP成員國皆同意RCEP為整合ASEAN及其6個重要貿易伙伴國經濟的重要平台,透過RCEP將建立一個單一市場,並形成一個區域供應鏈(supply chains)。例如,在RCEP建立一個統一的原產地規則下,若某產品10%的價值是來自日本生產的原料,之後在印度加工,提高5%的價值,並加入澳洲的中間原料,使它增加15%價值,最後在泰國或汶萊製成最終產品。雖然這個產品是由很多不同國家的原料或加工製程而共同完成,但基於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其仍是一個原產於RCEP的產品。

  最終,RCEP第一回合談判正式成立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談判工作小組,並在同意三大議題必須同時進行談判的基礎下,展開技術性諮商工作。除此之外,會中決定第二回合談判將於今年9月24日至27日在澳洲布里斯本舉行,屆時將討論成立環境、勞工與經濟合作等議題之工作小組,而日本則建議亦應就智慧財產權和競爭政策兩大議題成立工作小組,以保護RCEP成員國的智慧財產權以及確保公平競爭的經貿環境。

三、RCEP談判可能涉及的農業議題內容

  一般而言,傳統的自由貿易協定涉及的農業議題不外乎與貨品貿易有關,包括市場開放(關稅減讓)、原產地規定及SPS議題,部分自由貿易協定或可能考量農產品市場開放的敏感性,而在一般防衛條款外,針對農產品訂有特別防衛機制(special safeguard mechanism, SSM)條文,或是考量農產品出口補貼造成的貿易扭曲效果,而特別針對農產品要求取消出口補貼,除此之外,像是在服務貿易、投資或爭端解決中幾乎不會針對農業另行規範。

  然而,近年興起的經濟合作協定或區域整合協定中的新興議題,例如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環境或經濟合作等議題,則開始逐漸有涉及農業的議題,像是在智財權章節下可能對地理標示議題有所規範,在環境章節下可能對自然資源的使用及資源保護有所規範,在經濟合作章節下可能針對農業進行經濟合作等,除此之外,其他競爭政策,以及在這些優惠貿易協定下的新興議題,會直接涉及農業者仍相對少見。

  由於RCEP談判正在進行中,而由第一回和談判所公布的資訊來看,尚無法確知涉及農業議題之內容,但考量RCEP係以整合現有5個「東協加一」做為主軸,故將以現有的5個「東協加一」中所涉及的農業議題內容為基礎,來進一步推敲在RCEP談判中涉及農業議題之可能內容。

  表1為檢視5個「東協加一」涉及農業議題之章節內容,從中可知5個「東協加一」中與農業有關者,主要還是農產品的市場開放(關稅減讓)與原產地規則,惟5個「東協加一」中都沒有農產品的SSM,且除「東協-澳紐」外,皆無特別提及農產品的出口補貼;其次除「東協-印度」外,其他4個「東協加一」皆有針對SPS議題加以規範,並皆設有SPS的工作小組或委員會以處理相關SPS措施的調和或諮商;而在新興議題中,大致上皆有經濟合作的章節,且除「東協-澳紐」外,其他協定皆有提及農業為優先進行經濟合作的領域;而有關智慧財產權章節,則只有「東協-澳紐」中有特別提及成員國可以依國內法及WTO的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TRIPS)來保護地理標示。

  基於上述,RCEP可能涉及的農業議題仍應以貨品貿易的市場開放議題、原產地規則及SPS規定為主要重點,且市場開放議題下應不會採用SSM的保護方式,以及不會特別對農業補貼等予以規範。至於在智慧財產權議題中,除非澳洲、日本等已開發國家相當堅持,並用此作為與其他開發中成員國關切議題交換,不然對農產品予以實質地理標示規範的可能性應相當小,即便有提及,亦應屬於原則性規範,或包含特殊與差別待遇。

  進一步,以貨品貿易的市場開放議題為例,比較5個「東協加一」的關稅減讓模式,「東協-中國大陸」、「東協-韓國」及「東協-印度」大致上是採取與東協自由貿易區相同的模式,先將產品分類後,再依各類產品有其不同的降稅幅度與期程,故其關稅減讓之彙整非以減讓表呈現,而是以各類型產品清單方式呈現;而「東協-日本」是以日本對外洽簽經濟伙伴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常用的關稅減讓模式為主,即先區分各類降稅期程後,在直接於減讓表各項產品中標註適用的期程類型;至於「東協-澳紐」則無特別的關稅減讓模式,而是由各國直接在減讓表中註明降稅期程。

  雖然這5個「東協加一」的關稅減讓模式不盡相同,但基本上,其皆考慮東協成員國經濟發展程度不一等現實問題,給予個別國家無論是降稅期程或執行年期限等特定的彈性,尤其是較晚加入東協的柬埔寨、緬甸、寮國及越南(簡稱ASEAN-4,其他汶萊、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與泰國則簡稱ASEAN-6),一般來說,其均可享有相對較低的降稅幅度及較長的降稅時程。此外,在農產品部分,5個「東協加一」皆允許將各國敏感農產品排除在自由化清單之外,抑或給予較長期程、較小降幅,甚至最終年無須降稅至零的彈性,預料RCEP同樣會給予成員國相當彈性及自由度的農產品關稅減讓模式。

表1 5個「東協加一」中涉及農業議題之章節內容
農業重要議題 東協-中國大陸 東協-韓國 東協-日本 東協-澳紐 東協-印度
貨品貿易-市場開放
關稅減讓 1.架構協定第6條早期收穫計畫;
2.貨品貿易協議第3條及附件1一般產品降稅清單、附件2敏感產品降稅清單
貨品貿易協議第3條及附件1一般產品降稅清單、附件2敏感產品降稅清單 第二章貨品貿易第16條及附件1各國關稅減讓表 第二章貨品貿易及附件1各國關稅減讓表 1.架構協定第7條早期收穫計畫;
2.貨品貿易協議第4條及附件1各國關稅減讓表
農產品特別防衛機制
農產品出口補貼 第二章貨品貿易第3條消除農產品出口補貼
貨品貿易-原產地規則 貨品貿易協議第5條及附件3 貨品貿易協議第5條及附件3 HS別產品特定規則 第三章原產地規則及附件2 HS別產品特定規則 第三章原產地規則及附件2 HS別產品特定規則 貨品貿易協議第7條及附件2 HS別產品特定規則
貨品貿易-SPS 貨品貿易協議第7條聲明遵守WTO之SPS協定;簽署關於加SPS諒解備忘錄 貨品貿易協議第8條簡單提及遵循WTO之SPS協定,及同意設計相關SPS工作小組 第四章專章規範,含設立委員會 第五章專章規範,含設立委員會
經濟合作 架構協定第7條提及農業為經濟合作優先進行領域 架構協定第3章及附件第9條提及農業為經濟合作優先進行領域 第八章經濟合作第53條提及農業為經濟合作優先進行領域 第十二章經濟合作,但無特別提及農業 架構協定第2條,農業為經濟合作優先進行領域
智慧財產權 有簽署智慧財產權備忘錄,但無特別提及農產品 第十三章第7條提及各國可依國內法及TRIPs保護地理標示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四、小結

  一般認為,RCEP相較TPP談判起步較晚,但RCEP應比TPP更容易實現,其原因不僅在於RCEP已有5個「東協加一」為基礎,更重要的是RCEP的談判目標相對務實,不若TPP追求的高標準,而是在考量成員國的個別差異下,先求取得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等三大議題進展。

  自RCEP成形後,我國政府亦已持續表達參與意願,惟RCEP已明確規定要等2015年完成基本內容後,才可能讓新成員國加入。由於RCEP是由東協主導,故我國若要取得加入RCEP的機會,在2015年前亦應持續與東協成員國建立更深化的經貿合作關係,以爭取東協成員國的認同,作為我國未來加入RCEP之基礎。

  然而,我國為農產品淨進口國,在小農生產型態下,生產成本相對較高且不具價格競爭力。面對澳洲、紐西蘭、泰國、印尼、馬來西亞及越南等農產品出口國,在加入RCEP後我國農業不可避免會受到部分衝擊,但由前述分析可知,RCEP相對TPP在農產品關稅減讓上將給予更多彈性及自由度,並非百分百產品皆須降稅為零,因此,對我國農業部門而言,加入RCEP所需承受的壓力應較加入TPP相對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