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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MCA對成員與非市場經濟國家簽署協定進行規範

  美國、墨西哥與加拿大3國於今(2018)年9月30日宣布簽署「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nited States – Mexico - Canada Agreement, USMCA),取代目前現有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

  USMCA除了維持NAFTA原有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對文化創作產業的豁免外,也對進口至美國的自動車產業及加拿大、墨西哥跨境電子商務免稅額上限進行修改,並新增加拿大乳製品市場開放等議題。值得注意的是,在USMCA第32條第10項中,USMCA對於成員與非市場經濟國家(Non - Market Country)簽署雙邊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s, FTA)亦進行了規範。

  USMCA的條文規定,若任一成員欲與非市場經濟國家進行FTA談判,該成員必須在談判開始的3個月前知會其他成員,並提供相關談判資訊。若該成員準備與此非市場經濟國家簽署FTA,最晚則須在簽署前30天交付協定的內容及附件予其他成員進行審查,且在該FTA簽署後,其他兩個成員可以選擇於60天內退出USMCA協定,並自行簽署雙邊FTA。

  由於美國與中國大陸的貿易戰仍持續進行中,若干專家認為USMCA條文中的「非市場經濟國家」係指中國大陸,且於USMCA中加入此條款,即是避免中國大陸透過與加拿大或墨西哥簽署FTA,將此兩個國家作為後門(back door),使中國大陸產品得以低關稅銷售至美國市場。美國企業研究所(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學者史劍道(Derek Scissors)表示,若未來美國與歐盟、日本等經濟體進行FTA談判時,都要求在協定中加入類似條款,中國大陸將可能會被孤立於全球貿易市場之外。

  由於USMCA第32條第10項,形同給予美國對於加、墨兩國與中國大陸FTA談判的否決權,因此有學者表示,該條文也將造成加拿大日後與中國進行任何貿易談判時,都須先與美國進行討論。據此,部分加拿大專家反對在協定中加入此條款,並認為此條文不當的侵害了加拿大的主權,且限制了加拿大與其他國家進行談判的權利及自由。

  對此,加拿大過去在NAFTA的首席談判代表維克斯(John Weekes)出面緩頰,並表示在過去的NAFTA協定中,其實早有相類似規範允許任一成員因任何原因終止協定,USMCA第32條本質上和NAFTA規範並沒有太大的差異,且加拿大和任何國家進行自由貿易談判的權利,也不會因其簽署或加入USMCA而受影響。加拿大總理杜魯道(Justin Trudeau)也表示,中國大陸在全球貿易中扮演一重要角色,加拿大會在對加拿大人民有利的前提下,增進與中國大陸的貿易關係。

【由王韻潔綜合報導,取材自Financial Post,2018年10月2日;路透社,201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