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試析中國虛擬私人網路於GATS協定之歸類問題

  中國對於網路設有審查制度,以網路長城封鎖許多境外網站,因此在中國的外國企業常以自行建立或租用虛擬私人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s, VPN)的方式,越過中國網路長城以從事跨境資料傳輸。然中國於2017年1月17日發布「《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清理規範互聯網網路接入服務市場的通知》,以下簡稱《清理通知》」,規定業者若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專線(包含VPN)開展跨境經營活動。此舉迫使在中國的外國企業僅能使用中國批准之VPN,又目前中國僅有三家國有電信業者獲得批准,故該措施造成企業經營成本增加、被中國政府監控的風險提高,以及對跨境服務提供者之市場進入機會產生重大限制。檢視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下中國的特定承諾表,其雖未明文列入開放VPN服務,看似未違反GATS市場進入與國民待遇之規範,然回顧過往WTO案例法爭端解決小組與上訴機構的見解,必須透過服務之定義、分類與解釋,方能判斷中國是否有開放相關服務,所以本文將以WTO案例法為基礎,進而判斷VPN服務是否能歸類於中國GATS特定承諾表中。經本文分析後可得出,中國的確有在其承諾表下開放VPN服務,故系爭《清理通知》之VPN禁令確有違反WTO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