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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提議之針對WTO上訴機構、強迫技術移轉等提出現代化方案


  歐盟目前提出1份改革WTO之概念文件(concept paper),內容廣泛包括規則制定及發展、例行性工作及透明化、以及WTO爭端解決程序之現代化等3項領域。其中並就美國批評WTO如上訴機構之運作、會員透明化之義務及中國大陸之強迫技術移轉等提出處理建議。
  在上訴機構運作方面,歐盟建議將「上訴審查工作程序」(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第15條編入爭端解決瞭解書(DSU),以解決美國批評上訴機構成員在未經WTO成員同意下,於卸任後繼續處理其任內被指定之上訴案件之問題。並建議規定上訴機構裁決報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超過90日公布,若估計超過時限則應提早取得當事國之同意;若未達成協議則應建立一個能被遵守的機制,包括由上訴機構建議當事國自願限縮上訴範圍、限制提交文件之頁數,或在時間範圍內得先以一種官方語言發布報告。此外,上訴機構成員由7人增加到9人、成為全職工作並增加上訴機構秘書處的資源,將有助於上訴機構能迅速在時限內完成裁決。
  針對美國抱怨上訴機構經常就與系爭案件無密切關聯的議題作出裁決,歐盟建議在DSU第17.2條上訴機構「應處理所提之各項爭議」之規定上增加「以解決爭端為必要程度為限」的文字。並建議釐清「上訴機構審查的範圍為小組報告所涵蓋的法律問題及小組所為之法律解釋,並未包括國內措施之意涵(即使審查範圍確實且應該包括國內措施符合在WTO協定下之法律定性)」,可於DSU第17.6條以註腳說明。 
  制定新規則部分,歐盟表示為改善透明性及補貼通知,應建立讓會員遵守通知義務的動力,如未通知或被反通知之補貼則可被推定為補貼已造成嚴重的損害。另應釐清何謂構成公立機構(public body),建議以個案為基礎,分析國有或國家控制的企業是否執行政府功能或推動政府政策,以及如何評估會員有意圖的控制系爭企業。歐盟也建議擴大禁止性補貼項目清單,包括無限制的擔保、補貼給無力償還或衰弱、缺乏可信的重建計劃的企業以及雙重定價(dual pricing)。
  針對服務業及投資貿易障礙例如強迫技術移轉領域,以及當前盛行透過網路進行的數位貿易行為等也應制定新規則。該文件表示WTO現行許多規範如GATT、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以及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等,在處理強迫技術移轉的問題上已被證明毫無效率,需要新的規則以處理在不透明的規定下進行行政審查及發給證照程序。另需要新的規則處理數位貿易之障礙,而且有關強迫技術移轉的問題不僅存在於服務業,其他部門也是。
  針對特殊及差別待遇部分,該文件建議會員應該以監督並降低處理彈性處理。目前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之區別不夠細緻,不再反映某些開發中國家快速經濟成長的事實。這種細緻度的缺乏以及後續對有關特殊及差別待遇的影響已經造成WTO緊繃氣氛的原因,並阻礙談判的進行。2/3 WTO會員在取得全面彈性上所作的要求,反倒降低了來自那些明顯有必要提供其協助發展國家的訴求的聲音,導致會員間對談判更消極,而且還被用來作為開始談判或談判有所進展的阻擋工具。歐盟建議會員自動於開發中國家地位畢業,且未來的協定又可以包括有關時限的彈性,而最後協定的規範將是一體適用所有會員。
  在改善WTO通知程序部分,歐盟表示為確保所有會員遵守此項義務,對該些蓄意且一再無法遵守通知義務之會員應受到WTO的制裁。美國之前已提出怠惰(inactive)會員的概念,而歐盟建議可以讓會員喪失某些權利,如擔任WTO機構主席及要求其他會員對其提問的回應。另外,增加反通知(counternotifications)的重要性,該文件指出,反通知是在各個協定中具潛力的可得工具,但幾乎未被使用過,部分是因為準備該些反通知資料需相當大量的研究及情報資訊。為改善反通知程序,歐盟建議會員多與有相同想法的會員準備反通知相關資料,另考量WTO秘書處參與其中的角色,以及建議嚴厲處置被反通知之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