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中國家對歐盟WTO改革方案之回應與建議

  歐盟於今(2018)年9月18日提出WTO改革概念文件(concept paper),內容包含3個關鍵領域。第一,WTO數十年來透過公正的爭端解決制度執行全球貿易之議定規則;然該制度並未隨經濟、政治與科技之改變而更新,因此必須修正國際貿易規則中有關透明化程度與補貼通知、國營企業、具貿易扭曲的補貼類型,並且解決服務和投資障礙與達成全球永續發展目標,以有效因應當今全球經濟不平衡的情況。第二,近來因許多國家之透明化程度不足,使得WTO作爲監督機構的角色飽受威脅,因此須強化WTO的監督功能。第三,由於WTO上訴機構新成員之提名屢遭杯葛,亟需克服目前爭端解決機制所面臨的僵局。

  為此,歐盟就議定規則上,提出積極鼓勵會員退出特殊和差別待遇的建議;對監督工作方面,提出改善透明化程度與通知機制、解決市場進入問題、調整WTO規則手冊,以及縮減無效委員會之規模等建議;對爭端解決機制,則提出全面修訂《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中,關於上訴機構運作的規定,解決實質性問題之作法。

  除此之外,歐盟改革方案亦提出WTO應停止採取「共識決」之作法,並取消中國大陸、印度、巴西及南非等先進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對此,多數開發中國家表示,歐盟係想藉由對開發中國家施行更為嚴格的措施,轉移全球對美國保護主義高漲的關注。

  對於如何定義及分類「貧窮國家」、「富裕國家」,以及「開發中國家」所享有之特殊與差別貿易待遇等議題,中國大陸表示WTO應修正藉由「經濟發展水準」,判定是否給予特殊貿易條件之作法。中國大陸商務部區域經濟合作中心主任張建平建議,除各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外,WTO應納入「新的經濟指標」(如該國在服務產業的參與程度),以較為全面的方式定義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WTO國際貿易中心執行主任岡薩雷斯(Arancha Gonzalez)亦認為WTO需要重新評估會員的分類,其強調,WTO係由貧窮國家與富裕國家此兩極世界所建立,過於簡化的分類並無法解釋各會員於組織中應如何分工。

  然而,對於歐盟提出的改革方案,部分開發中國家乃持反對立場。主要原因在於,其認為歐盟提案的理由係盲目地重複美國對WTO運作方式之批評,不實際且缺乏可信度,並未能有效地解決WTO所面臨之挑戰。其更表示,歐盟僅想安撫美國取消退出WTO與多邊貿易體系之意圖;然倘若3年後,川普(Donald Trump)無法順利連任,美國目前所主張的改革路線將如何推進,亦是一大隱憂。低度開發國家的會員則建議,改革方案應將包容性和發展赤字等相關議題納入考量。

【由彭科穎綜合報導,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Washington Trade Daily,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