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試析於各雙邊投資協定下建立上訴機制是否惡化投資仲裁破碎化之問題

  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於2004年提出一份ICSID投資仲裁的改革架構(Possible Improvements of The Framework for ICSID Arbitration),其中提到相較於各國在各個投資條約下建立各自之上訴機構,在多邊場域建立單一上訴機制,更有助於解決國際投資法破碎化的問題。為了解當今的雙邊投資條約建立之上訴機制是否惡化國際投資法破碎化之問題,本文首先整理ICSID上述文件的附件與學者之建議,以得出設立多邊上訴機制的制度設計要素;其次分析近年各國於雙邊場域下成立上訴機制的現況,並以前述制度設計要素介紹歐盟目前於兩個自由貿易協定中所設立之投資上訴法庭。本文比較多邊的上訴機制與歐盟投資上訴法庭後,發現雖然後者的設計幾乎與前者的設計相同,但是兩個自由貿易協定中所設立之投資上訴法庭制度,彼此間並沒有協調機制,致使審理機制間所作出的案例法未能達成連續性(coherence)和一致性(consistency),因此歐盟現行的投資法庭上訴機制似乎無助於緩解國際投資法體系破碎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