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動態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已於今(2018)年3月8日在智利聖地牙哥完成簽署。整體而言,CPTPP納入過去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之條文內容,但排除少許技術性條款,包括成員國加入與退出等規定。此外,CPTPP亦凍結TPP若干條文,諸如金融服務、政府採購、電信與智慧財產權等22項規定。至於CPTPP協定之生效,則必須待6個或半數以上之成員國完成國內批准程序後60日始生效。
目前,CPTPP成員國中僅有墨西哥於4月24日完成國內批准。日本眾議院於5月18日以多數贊成批准CPTPP,送參院審查;依規定,批准案在眾院通過後30日後將自然生效,故可確定6月20日會期結束前可以完成國內法律程序。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皆已著手進行相關行動。
對此,加拿大首席談判代表克里斯蒂(Bruce Christie)表示,CPTPP成員國當務之急應盡速完成國內批准程序,使CPTPP內容正式於11國成員國間適用。否則,第六國批准後60天,批准的國家即可開始利用CPTPP;尚未批准CPTPP之簽署國,只能觀察其他國家獲得的好處。然對於未能參與第一批生效的國家,則須等到以書面通知存放機構其已完成適用之法律程序之日起60日才能生效。
至於新成員國加入方面,雖然CPTPP成員國傾向採取共識決之方式決定新成員國之加入,但細節內容仍尚未定案。儘管如此,仍有許多國家已紛紛表示其加入CPTPP之意願。泰國副總理頌奇(Somkid Jatusripitak)在今年5月1日即向訪泰的日本內閣府經濟財政與再生大臣茂木敏充(Toshimitsu Motegi)表示加入之意願。依2017年的數據顯示,CPTPP成員國占泰國出口總量之30%,並為泰國帶來70億美元的收入。頌奇強調泰國經濟仰賴對外出口,故希望藉由加入CPTPP拓展其貿易能量,同時泰國相關部會已開始著手加入CPTPP之經濟效益評估。日本對此表示樂觀其成,並願意提供加入談判之協助。韓國產業通商資源部部長,白雲揆(Paik Un-gyu),亦於今年5月8日赴日訪談時,向日本經濟產業大臣世耕弘成(Hiroshige Seko)提出韓國希望於今年加入CPTPP之想法。另外,印尼、菲律賓、斯里蘭卡、哥倫比亞、英國及臺灣皆對CPTPP表示高度興趣及表示希望加入之意願。
於4月28日落幕之第32屆東協高峰會中,印尼代表提出目前尚未加入CPTPP的6個東協國家(如:印尼、泰國、菲律賓、緬甸、寮國及柬埔寨)應團結協商、提高話語權以爭取更具優勢的合作條件,且其中泰國已表示將於今年申請加入CPTPP。
【主要取材自The Jakarta Post,2018年4月21日;CNBC,2018年4月28日;Nikkei Asian Review,2018年5月1日;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8年5月9日;Business Korea,2018年5月10日;Reuters,2018年5月11日】
重點評析
依據CPTPP條文第3條,協定應於至少6個或半數初始簽署方(取較低者),以書面通知存放機構其已完成各自適用的法律程序之日起60日生效。CPTPP於3月8日簽署完成後,成員國就已展開國內批准程序。墨西哥已於4月獲得國會通過,成為第一個完成批准程序之成員國,而日本亦於5月18日獲得眾議院同意,預計於6月中旬完成批准立法程序。
其餘成員國的進展情況亦相當順利,如加拿大國際貿易部長5月下旬在下議院提交了條約全文,但過程還需要立法提交,然後由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紐西蘭國際商業論壇(The New Zealand International Business Forum)執行理事表示,政府應該著手批准CPTPP;澳洲議會的條約聯合常務委員會(政府擁有多數成員)及參議院的外交、國防和貿易委員會(政府缺乏多數成員)正對是否建議批准CPTPP進行調查;然調查結果對政府並無約束力,所以問題在於反對派工黨是否會與政府立場一致,願意依照該條約制定關稅減讓政策,以便政府批准該條約。新加坡總理李顯龍表示,將會迅速批准CPTPP協議,與此同時,馬來西亞也傳出尚需修改19條法律,然至今只有一項在議會獲得通過。馬國國際貿易和工業部長即表示,不可能在2019年初批准CPTPP。由於CPTPP並未為簽署國設定批准協議的時間表,因此很難預期何時才能有6個成員國完成國內批准程序,使CPTPP協定生效。不過,不論早晚,CPTPP協定遲早會生效,並展現其效益。
至於,等待第二輪加入CPTPP的國家,現在面臨「加入條件不明確」的問題。在CPTPP協定條文之前言、第1條TPP協定之納入和第5條加入中,分別論述到其他國家的加入議題。前言中明示,歡迎其他「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加入CPTPP協定;在第1條TPP協定之納入中,將TPP第30.4條(加入)排除適用;在第5條加入中,明定CPTPP協定生效後,任一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得在全體締約方同意的條款與條件下,加入CPTPP協定。然消息指出,馬來西亞國際貿易和工業部(MITI)秘書長賈亞西里表示,任何關於其他國家加入協議的談判只有在CPTPP得到所有現有成員的批准後才能執行,使得加入CPTPP的期程變得非常不明確,加入程序也有待現行成員國進一步討論決定。
反觀原先TPP協定第30.4條(加入)的規定,即「任何APEC成員之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及「締約方同意之其他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可申請加入,再遵守協定之義務;並依據申請國或個別關稅領域與締約方間議定之條款及條件,經各締約方以及申請加入方各自完成國內程序後加入協定。尋求加入協定的一國或個別關稅領域,得向存放機構遞交書面加入請求。TPP執行委員會在沒有任何締約方反對下,同意設立工作小組考量申請方加入之請求;所有工作小組成員的締約方皆表明同意下,採認工作小組的決議。倘委員會決議核准候選方的加入條款及條件,並邀請其成為締約方,委員會應明訂候選方得存放接受加入條款及條件文件之期限,此期間可依締約方之同意加以延長。最後,候選方應於委員會核准同意的條款及條件下成為締約方。
所以,在CPTPP協定下第二輪想申請加入的國家,是否由每一個締約方自行與申請方談條件,還是締約方共同授權給工作小組進行談判,仍有待CPTPP所有現有成員來決定。對於申請加入的國家來說,第一種方式申請成案的不確定性太高,第二種方式申請成案的風險相對較低;但不論那種方式都須要「所有」現有成員的同意,才能被邀請成為締約方。可見,我國在申請加入CPTPP之前,必須針對現有成員可能提出之條款及條件,以及現行國內法規是否符合協定內容,進行全面盤點和準備,以利順利加入CPTPP。(靖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