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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將以雙軌方式回應各國對其之貿易報復

  美國於今(2018)年6月1日起,決定對韓、澳、巴西、阿根廷以外之國家,加徵鋼鋁產品進口關稅;先前獲得暫時豁免的歐盟、加拿大與墨西哥已確定喪失豁免資格。日前,歐盟、印度、土耳其和中國大陸皆已對美國商品加徵總額約93億美元的報復性關稅,而加拿大則自2018年7月1日起開徵價值高達125億美元的關稅。對此,美國貿易代表萊泰澤(Robert Lighthizer)於6月26日表示,歐盟與其他國家對美國出口商品課徵關稅毫無法理根據,此不僅對全球貿易體系造成重大傷害,且明顯忽視WTO規則。並表示,面對種種不合理的報復性關稅,美國將採取雙軌方式(two-track response),意即美國將依據其國內法及國際規則,捍衛美國利益。

  在國際層次上,美國將向WTO提起爭端解決,指出歐盟和其他國家對美採取的反制措施違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第2條之規定,即這些國家所加收的關稅已超出其關稅減讓表所設定的稅率;然而面對此一反制措施,WTO目前尚存有若干問題值得考慮。首先,WTO爭端解決程序相當費時,作成初步裁決通常需耗時一年以上。再者,即使WTO決定對美方提起之爭端解決進行調查,倘若美國於2019年12月以前繼續阻止上訴機構新成員提名,則上訴機構將無法有足夠的成員處理上訴案件。如此一來,不僅美國的爭端案件將永遠不會到達上訴階段,其他WTO會員亦無法運用該機制對美國提起爭端解決程序。

  至於美國國內法方面,萊泰澤推測,美國政府可能考慮授權美國貿易代表署(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依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規定,針對「不公平且不合理的」關稅、補貼、歧視性政策、有損美國商業或違反國際貿易承諾的進口限制展開調查。根據301條款,美國總統有權對違反之國家暫停貿易減讓,或直接採行關稅及其他進口限制。然相對來說,美國也須承擔其他國家透過WTO爭端解決或單方報復性關稅等形式回應之風險。

  另一方面,針對美國聲稱各國對美採取之報復性關稅毫無法律依據,中國大陸、歐盟、土耳其和印度則回應,由於美國對進口鋼鋁產品加徵關稅已違反WTO《防衛協定》,故依據《防衛協定》第8條規定,其他WTO會員得任意暫時中止「GATT 1994下之實質均等減讓或其他義務」作為報復。同時,中國大陸等WTO會員亦認為,美國多項關稅措施皆非因「進口量絕對增加」而採行,因此不適用於《防衛協定》第8.3條,意即其他會員得立即採取反制措施。

  對此,萊泰澤澄清,美國對進口鋼鋁加收關稅之法律依據並非為《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防衛措施,乃依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以及GATT第21條「國家安全例外」等規定,允許美國總統得以「保護國家安全」為由,對進口產品加徵關稅。萊泰澤更表示,依據GATT第21條所採取的行動,並不適合由WTO審理,因為各主權國家可自主決定為保護國家安全而採行的特定措施。然歐盟認為,援引國家安全豁免的WTO會員必須證明其行動具有GATT第21條的必要性,因此WTO應能審查會員是否善意地(in good faith)使用國安措施,並確定有合理使用之必要。

【由吳承憲報導,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