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為推廣縮短勞動時間所採行彈性工時制之評估分析

一、前言

  韓國國會於2018年2月,通過韓國勞動基準法之修正案,將勞工每週之工作時間,按企業規模之大小,自68小時,逐步縮短為52小時,此一措施不但帶給大企業與中小企業不同之因應方案,亦形成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兩極化之經營管理,韓國企業界咸認政府應儘速研擬有效之對策,以利勞工與企業兩方,均能獲得「雙贏」。

  韓國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即將於2018年7月正式實施,韓國政府為期企業界能即時實施對勞工縮短工時之同時,亦盼能藉此擴大分配工作環境,以利開創更多之就業機會。
近年來,由於社會文明之進步,生活水準之提升,不論是白領階級或勞工,均逐漸關心「工作與生活之平衡」(Work&Life Balance),相對促使大家對彈性工時制之重視。

  根據韓國僱用勞動部之調查,韓國2016年實施彈性工時制之企業計有101家(675人),迨至2017年則增加為465家(3,880人)。
彈性工時制,自原來每週上班5天之固定工時,改為可依個人之客觀因素,調整上、下班之時間。

  選擇彈性工時制之員工,倘縮短工作時間,雖然減少收入,但對各項保險及福利,仍能與正職員工享受同等待遇,且工作達到一定年資後,企業主亦不得任意終止僱傭或解聘。
韓國自文在寅總統執政後,為期有效改善勞工之工作環境,除提高基本工資、縮短工時外,並積極研擬提升有關勞工之各項福祉,此次再加速推動彈性工時制,亦普遍獲得廣大勞工之肯定與佳評。

二、韓國彈性工時制之背景及發展趨勢

  韓國近年來,不論在經濟發展、產業革新、國民生活之提升,以及勞工所得之改善,均有長足之進步,相對擴大韓國在國際企業領域之知名度。

  韓國經濟發展之主要原動力,在於產業技術之不斷提升,而產業革新背後,勞工扮演著重要角色。

  韓國政府為期能更進一步,有效改善勞工之工作環境,從而提升勞工之生活品質,正逐步研擬各項措施與對策,企業界亦盼能盡量配合政府之施政方向,來達到資方與勞方「雙贏」之目的,其實施雖有困難,但仍能在政府之指引下,共同心協努力,期能共同走向繁共榮之目標。

(一)彈性工時制之型態

  彈性工時制計分為時差工時制、選擇工時制、裁量工時制、遠距工時制及自宅工時制等多樣化之型態。

  1. 時差工時制

  以每週工作40小時(每週上班5日,每日8小時)為基準,可以調整上下班時間之制度。

  2. 選擇工時制

  以一個月以內之工時為基準,在每週不超過40小時之範圍內,可以自行調整每週或每日工時之制度。

  3. 裁量工時制

  工作時間之分配及執行業務之方式,由工作人員自行裁量,再依企業主與勞工達成協議後之時間,為工時之制度。

  4. 遠距工時制

  在居所及出差地等鄰近之辦公場所工作,或在非辦公場所,利用智慧型工具等工作之制度,亦包括每週1日以上在住所、近距離之社區辦公中心,以及具有資訊通信技術(ICT)設備等場所工作之制度。

  5. 自宅工時制

  每週1日以上,工作人員利用ICT等工具,在非營業場所之自宅書房或辦公場所工作之制度。

(二)擴散背景與效益

  邇來由於ICT之發達,勞工可以依其個人之客觀環境及需求,選擇多樣化之工作型態,而站在企業之立場,亦能達到生產力之效果,其主要原因,係工作人員可以透過各項智慧型工具,不須前往公司上班,即及能執行其工作。

  目前諸如亞馬遜(Amazon)及奇異(GE)等世界一流跨國企業,亦已實施彈性工時制。此外,日本之豐田(TOYOTA)及三菱物產(MITSUBISHI)等…亦正在加快腳步,引進彈性工時制,以利提升工作效率。

  韓國職場青年,過去均關心升遷及報酬等,但近來是目前則非常注重其在職場被肯定、成長之機會、對業務之主導性,以及「工作與生活之平衡」等,因此,彈性工時制本身,已成為職場青年之主要誘因,亦成為韓國企業爭相採用或引進之工作制度。

(三)政府支援內容

  韓國政府為期有效推動彈性工時制,對於有意採行彈性工時制之中堅及中小企業,依其職場選擇實施彈性工時之員工人數,間接補助相關勞務經費。

  其中,每週選擇1~2次彈性工時之員工,補助5萬韓元(年260萬韓元)[1],每週選擇3次以上彈性工時之員工則補助10萬韓元(年520萬韓元)。

  企業廠商應依員工選擇彈性工時制之要求,研訂相關規程(諸如勞動就業細則及人員管理等),並以電子或儀器機械等方式,進行上、下班時段之監控或管理。

  政府支援之人數,以企業前一年該年底僱用員工30%之員額內70人(採行時差工時制者則為50人以內)為限。

  對於採用遠距工時作制之廠商,如實施在自宅或遠距工作,則以具有相關設備、系統、及裝備者,以及中堅企業為優先補助對象,主要補助內容,包括人事勞務管理等設備系統費之50%,最高可支援200萬韓元,或在總資投資金額50%之範圍內,最高可以提供4,000萬韓元之融資。

(四)制度引進之程序

  引進彈性之工作制時,企業主應修正公司服務內規,與勞工(工會)代表進行協商,以及與勞工個別簽訂契約等程序為之,其主要原因除在防範因變更勞工之工作條件,而不致影響其既有之權益。

  上述勞工代表,如企業內有工會組織,應為工會代表,倘企業內沒有工會組織,則應以可以代表過半數之勞工代表,為先決條件。

  勞工之工作時間,應以具有法源根據之勞工契約為主,至於勞工契約,則應以企業主與勞工經過協商所達成之協議內容為主,工作規範應依以彈性工時制之致知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契約內容時,亦須經上述企業工會之代表或勞工代表過半之同意辦理。

  實施彈性工時制,除應徵求大多數企業勞工之意見外,企業本身事前應就制度之利弊、對勞工之得失、以及對企業之營運體制,作全盤之分析,才能獲致成功之實施目的。

(五)營運範例與成效

  韓國企業界為期營運能獲致更高之利益,亦逐漸重視勞工之工作環境與福祉,乃紛紛研擬實施彈性工時制,茲將韓國邇來實施彈性工時制之成功範例,分別簡述如下:

  1. A公司

  該公司為期提升女性員工之生活模式與研究開發,(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R&D),乃改善勞工之工作環境、選擇量身訂做式之工作時段,透過實施此一制度,塑造員工可以一面工作,一面亦可以進行學業之雙重工作環境,其結果大幅提升工作人員之滿意度。

  2. B公司

  該公司因地理位置關係,鄰近交通壅塞,造成員工與家庭無法妥善兼顧之局面,不能無法充分發揮個人自行開發之能力,企業主有鑑於此,乃採行裁量工時制,其結果不但減少加班之時日,亦能在原訂之工作時段內,有效完成既定之工作目標,相對提升工作效益。

  3. C公司

  該公司為期能有效配合研究人員與營運等之職群別特性,進而塑造彈性工作環境,減少不必要之夜間加班以及例假日之特別加班,進而提高生產力,乃選擇實施彈性工時制。

  由於該公司同時亦實施,員工可以在辦公場所以外,利用智慧辦公室、以及外部之資訊通信設備等,多樣化之辦公工具,執行任務或工作,大幅提高勞工之滿意度及業務效益。

  4. D公司

  該公司因透過設置智慧工作中心(Smart Work Center),並引進彈性工時制,亦相對提升勞動之品質,擴大業務功效,進而減少女性員工,因在育嬰期間離職之比率。

(六)企業與業種別立場

  就勞工之工作型態而言,在大企業方面,由於其財力或人力,均有相當基礎,因此目前已實施時差工時制或彈性工時制作智者,為數不少。反之,在中堅及中小企業方面,因為客觀條件不允許,故仍停留在期待與憂慮之立場。

  至於在小型企業方面,實施彈性工時制,雖然可以因應企業營運之不確定性,但當其面臨季節需求之變化,營業狀況起伏不定時,則將無法適應。

  韓國於2015年9月,在勞、資、政(政府)委員會[2]所達成之協議時,雖將實施彈性工作之時段單位,擴大為1個月及6個月,但是中小企業則要求應將其分別延長為6個月及1年。

(七)大企業與中小企業之兩極化憂慮


  韓國企業界及學者專家認為,彈性工時制,對大企業及中小企業,將產生兩極化之副作用。

  依據韓國中小企業研究所之分析,由於大企業與中小企業之客觀環境迥然不同,尤其在建築業方面,季節性因素所占之比率甚高。此外,在遊戲產業方面,因新產品之推出,有時1天可能需要工作18小時以上。

  目前,部分份涉及季節性及特殊環境產業之廠商,可以選擇為期3個月之彈性工時。

  就中小企業方面而言,韓國在修改勞動基準法之前,每週工時為68小時,當時中小企業尚能勉強接受彈性工時制,但自縮短工時為52小時之後,情況則大不相同。

  韓國政府雖然表示,截至2022年,將再擴大延長彈性工時制之單位期限,但在是站在中小企業方面,則仍呼籲應研擬可以支援企業成長之有效方案。

(八)國外引進制度之現況


  在英美等先進國家,彈性工時(flextime)早已引進並正在實施中。

  英國於2003年,對家中有6歲以下之子女、或18歲以下之殘身障人士的勞工(不論男女),可以選擇彈性工時制,且其適是用對象亦在逐漸增加中。

  歐盟(European Union, EU)在2017年亦規定,家中撫養12歲以下子女之男女勞工,可以選擇彈性工時制或自宅工時作制。

  至於在美國方面,則僅允許本身為保險外務人員,選擇以調整工作時間,執行業務之彈性工時制。目前亦有部分在份在矽谷之資訊技術(IT)公司,為提高員工之生產力及效率,而採行彈性工時制。

  此外,澳洲所實施之彈性工時制,則略有不同,其主要係規定,值夜班或超時加班之員工,可以選擇其所方便或適當之時段,以及在其本身之法定休假時日,上班或執行業務。

(九)法令與規程未臻完善

  韓國僱用勞動部表示,實施彈性工時制之企業或廠商雖有增加,但其實際成效並不理想。

  彈性工時制,目前在韓國未被大多數企業接納之主要原因,係勞動基準法之本身及其制度,仍有無法被廠商所接受之缺點。

  舉例言之,在彈性工時制之型態中,選擇工時作制在勞動基準法中,對就業規程及變更方式等,均有明確示規定,但對自宅工時作制及遠距工時作制等而言,在引進該制度時,對就業規程之變更等,則無相關規定。

  韓國於2017年針對369家企業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81.0%表示未採行彈性工時制,且有81.9%之企業表示,今後亦不擬實施彈性工時制。

(十)制度有待改善

  韓國僱用勞動部先前在修正勞動基準法時,雖然強調彈性工時制,但並未正式納入該修正法案中,僅表示擬在2022年之前,將彈性工時制,作為修改勞動時間之方案之一。

  韓國為期防範縮短勞動時間,可能降低企業之生產力立等負面影響,而考量採行彈性之工時,但在正式修法之前,恐難獲得勞工團體之肯定。

  邇來站在財經界之立場,仍主張應擴大實施目前每2週或3週為單位之彈性工時制,尤其在需求旺季,更應將單位工時,擴大為6個月,甚至1年。

  韓國財經界同時指出,為期紓解企業因實施縮短工時而影響之生產力之發生,將更進一步修正研擬實施彈性工時制之缺點,以利企業及勞工均能共蒙其利。

三、結論

  綜觀上述分析,可以概略了解,韓國為擴大推廣縮短勞動時間,所採行之彈性工時制度,由於該項工時,分為5種不同之上、下班時間及工作方式,因此勞工可以選擇符合本身需求之時段及地點,工作或執行任務。

  針對企業之立場而言,由於大企業及集中小企業之經營方式與立場不同,因此對於彈性工時制之實施,呈現兩極化之現象。

  故就韓國彈性工時制之優缺點,目前仍待觀察,但是站在勞工之立場,則是毫無疑問的,咸表肯定。

  邇來我國政府亦正在實施「一例一休」制度,其目的不外亦仍在兼顧勞、資雙方之共同利益,韓國所實施之彈性工時制,似亦可作為政府推動勞動政策之參考,以利達到「取人之長」之目的。

資料來源:
韓國僱用勞動部
韓國文化日報
韓國貿易協會

[1] 以2018年5月23日為基準,每1美元換1,078韓元。

[2] 勞、資、政委員會,係由勞工、資方及政府三方面所組成之協調會議,韓國政府已決定於近期內,將其更名為「經濟社會勞動委員會」,以利形成新的社會對話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