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向WTO爭端解決機制請求與中國大陸就智慧財產許可規定提出諮商
- 彭文君
-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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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epaper594
川普政府宣稱中國大陸對美國企業施加歧視性的許可程序要求,故於今(2018)年3月23日,向WTO爭端解決機構要求與中國大陸進行諮商。
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於2017年8月18日透過簽署備忘錄,指示美國貿易代表署(U.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對中國大陸政府不公平的貿易政策與措施展開調查。經過為期7個月的調查,USTR確認中國大陸所採取四項措施係為不公平之貿易措施,因其強制美國公司將技術移轉給中國大陸公司,對美國企業、勞工與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之權利造成侵害。
USTR指出前述四項不公平之貿易措施包含合資要求、行政審查、許可程序與外國投資限制等,剝奪專利持有人行使其專利權,並且給予外國智慧財產權人之待遇低於中國大陸本國人之待遇。對此,美國總統川普於今年3月22日簽署備忘錄,宣布將對中國大陸該等措施與政策採取適當對應行動,包括針對特定產品提高關稅、訴諸WTO爭端解決以及對涉及重要技術之中國大陸投資行為採取限制措施。
承前所述,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為美國對抗中國大陸不公平之貿易行為所採取的應對行動之一。根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第3條規定,所有WTO會員給予其他會員之有關智慧財產權之保障與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國民之保障與待遇;另外,第28條亦要求會員必須確保外國專利權人得享有專屬排他之專利權。
USTR更指明中國大陸用以規範外國人進出口貿易行為之相關法令,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等規定,禁止外國專利權人於相關契約終止後行使權利阻止中國大陸企業繼續使用相關技術,除對外國專利權人之權利造成不合理限制之外,更進一步迫使美國企業移轉技術給中國大陸企業,違背TRIPS協定第3條與第28條之規定。
因此,美國認為中國大陸之相關法令、政策與措施不符合WTO規定,故而在WTO提出諮商請求,接下來美國與中國大陸之間將有60日之諮商期間。若雙方無法在60日內達成共識完成諮商,爭端解決機構將開始對此案展開調查。
面對美國所採取之行動,中國大陸亦於其商務部官方網站上加以回應。中國大陸表示,向來對智慧財產權給予高度重視,並採取強而有力的保護措施確保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人之合法權益。因此,對於美國採取WTO爭端解決途徑處理此議題感到相當遺憾。
【由彭文君綜合報導,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8年3月26日;USTR官網、Reuters,201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