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認證制度之初探-以印尼與馬來西亞之食品產業為例

一、前言

  根據美國民調機構「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統計,至2016年底,世界人口約70億,而穆斯林總人口即占18億,約占全球人口總數24%;換言之,每四個人當中就有一人為穆斯林人,且人口規模持續擴大中,並預計至2050年將達到三分之一。特別是有二分之一的穆斯林人口多集中在亞洲國家,包括印尼、馬來西亞、印度、與巴基斯坦等,皆是目前具有相當潛力的新興市場,而因此衍生出的清真產業,包含食品、醫藥美容、食品機械、旅館等市場商機相當龐大。對此,《2016/17年全球伊斯蘭經濟報告》(State Of The Global Islamic Economy Report 2016/17)即指出,2015年全球清真產業市場規模總計高達3.9兆美元,並預計至2021年攀升至6.5兆美元[1]。故許多非穆斯林國家,如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等,無不競相爭取清真商機。

  為配合我國刻正推動新南向政策,在新南向重點國家之中,印尼與馬來西亞均屬重點關注的穆斯林國家。印尼市場目前是全球最大穆斯林市場,穆斯林人口超過2億人,占全國總人口約85%;而馬來西亞全國亦約有64%的穆斯林人口,加上馬來西亞發展清真認證(Halal Certification)歷史更為悠久,從而有必要瞭解印尼與馬來西亞的清真認證規範制度,以及早規劃協助我國業者爭取貿易利益。然而,由於清真認證制度包含許多產業,各產業標準不同,受限於篇幅因素,加上食品業為穆斯林族群相當關注的重要消費性市場之一[2],故本文以下主要針對印尼與馬來西亞的食品清真認證制度進一步分析說明。

二、清真認證之緣由與對貿易之影響

  由於穆斯林族群日常生活食用或碰觸身體之產品,必須符合伊斯蘭教義,並且應避免碰觸不潔之物(例如豬肉、酒精)。因此,只要是符合伊斯蘭教法規定之食物或產品,即稱為「清真(Halal)」食品/產品,穆斯林族群即可食用/使用。然而,因現代食品或產品製造過程越來越複雜,加上全球化的影響,因此穆斯林族群難以僅從一項商品外觀判斷其是否符合伊斯蘭教義,亦無法確保貨品之配送過程是否受到禁止物之感染,因此,才會衍生出對於清真檢驗流程之需求。進一步而言,穆斯林族群所食用或碰觸身體之產品,都必須追溯源頭,從原物料開始到產品的處理,包括工廠設施、製造機械、包裝、倉儲,以及終端零售賣場,都須符合規定。只有符合規定並通過清真認證之產品方可標示清真標記。故清真認證之目的,就是為了證明產品之生產過程、原料來源或牲畜屠宰方式均符合伊斯蘭教法,以確保穆斯林消費者之權益。

  基本上,穆斯林國家多訂有相關清真認證規範與方式,雖然各國並無統一之規定,但對於清真認證之核心原則與最終要求仍然近似。例如,中東國家是以「清真註冊(Halal Registration)」來確保進口產品符合清真;而印尼與馬來西亞則是以清真認證標章(Halal Logo)來確認產品符合「清真」。固然各個穆斯林國家對於清真認證之核心原則與最終要求相仿,但因各個穆斯林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程度不同,文化有一定差異,從而各國對於清真認證制度之解釋、細節規定乃至檢驗標準仍有差異。換言之,由於清真認證目前並無統一的國際標準,因此容易造成業者在開拓清真市場時,浪費人力、時間與資源成本,特別是同一產品將因出口不同穆斯林國家需面對不同標準而產生多次檢驗之問題,進而可能形成一種非關稅貿易障礙。

三、印尼之清真認證制度

  在清真認證方面,印尼負責核發清真認證之機構係「印尼回教協會」(Indonesian Ulama Council,印尼文縮寫為MUI);MUI下設「食品、藥品暨化妝品評鑑機構」(Assessment Institute for Foods, Drugs And Cosmetics,印尼文縮寫為LPPOM),負責稽核、檢驗及評鑑所有清真認證之申請。

  目前,印尼政府並未強制製造商或進口商就其產品申請清真認證,而係由廠商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認證。對此,僅有取得MUI清真認證之產品,或取得經LPPOM批准之認證機構核發的清真證書者,可經BPOM許可後於其產品包裝上黏貼MUI清真標示。

  然而,基於確保清真產品之安全性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印尼於2014年通過《第13/2014號清真產品認證法》(Law of Halal Product Assurance No.33/2014,清真產品認證法),強制要求進入印尼、在印尼境內流通及貿易之產品,皆須獲得清真認證;僅有「非清真」(non-halal)產品不須經清真認證程序,但廠商應於包裝或易於閱覽之處黏貼非清真資訊。此外,該法同時要求在法規頒布後3年內應成立新主管機關-「清真產品認證局」(Halal Product Assurance Organizing Agency,印尼文縮寫為BPJPH)以執行相關施行法規及措施。

  儘管《清真產品認證法》已於2014年頒布,但目前仍未付諸實行,該法預計將於2019年正式施行;在此之前,現行印尼清真認證制度仍可持續適用。茲就印尼現行清真認證制度及2019年新制-《清真產品認證法》之程序及要求,說明如次。

(一)印尼現行清真認證制度

  任何企業為取得印尼之食品清真認證,必須符合MUI制定之清真認證標準-「HAS 23000」。原則上,MUI透過「HAS 23000:1清真認證要件:清真認證系統標準」(HAS 23000:1 Requirements of Halal Certification: Halal Assurance System Criteria)明定印尼清真認證之標準,包含:
  • 清真政策: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必須制定一份書面清真政策,並將該清真政策傳達予企業所有相關人員。
  • 清真管理小組:企業高層須成立清真管理小組(Halal Management Team),小組成員應包含與關鍵活動有關之所有人。
  • 培訓與教育:企業必須訂有員工培訓之書面流程,一年至少執行一次員工培訓;同時,企業應提供培訓標準以界定員工是否勝任。
  • 材料:HAS 23000禁止使用下列材料:豬肉及其衍生品、酒類(Khamr)及酒類經物理分離之衍生物、血液、腐肉及人體任何部份。
  • 產品:品牌或產品名稱必須不可使用不合伊斯蘭教教義之名稱,且其使用不可與伊斯蘭法規不符。
  • 生產設施:生產線及/或輔助設備不得輪流生產清真產品,以及包含豬肉或其衍生物之產品。
  • 關鍵活動之書面程序:企業須針對關鍵活動之執行訂有書面程序,例如新原料挑選、原料採購、採購原料檢查、生產等活動。
  • 可追溯性:企業應訂有書面程序,以確保經認證產品係使用經許可之原料,且係透過符合清真標準之設備加以製造。
  • 不合格產品之處理:對於原料及/或生產設備不符合清真標準之產品,企業應訂有處理不合格產品之書面程序。
  • 內部稽核:企業應針對清真認證系統之內部稽核訂有書面程序。原則上,企業應於半年內至少進行一次內部稽核。
  • 管理審查: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於一年內審查一次執行清真認證系統之有效性,必要時可提高審查頻率。審查結果必須向主管單位提交。
  另一方面,LPPOM亦承認由特定外國清真認證機構核發之清真證書。原則上,LPPOM僅承認外國機構對「屠宰」、「原物料」及「麵粉」所作認證;且外國機構僅得對機構所在地之出口產品進行清真認證。目前,我國僅有「臺灣清真產業品質保證推廣協會」(Taiwan Halal Integr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取得LPPOM對屠宰及原物料清真認證的承認,且該項承認將於2018年6月27日到期。

(二)印尼2019年新制-《清真產品認證法》


  依《清真產品認證法》之規定,清真產品(Halal product)係指已聲明符合伊斯蘭教義之食品、飲料、藥品、化妝品、化學產品、生物產品、基因改造產品,以及日常生活使用的貨品和服務產品[3]。與印尼現行制度相比,未來,清真認證範圍擴及多項產業,該等產業都必須需適用《清真產品認證法》之規定。印尼此一新法目前引起相當關注,因2019年新制一旦實施,未來僅有持有清真標示(HALAL)或註明非清真資訊(HARAM)之產品方可在印尼市場流通,屆時印尼將成為全球第一個強制性清真產品認證及標示之國家。

  另一方面,印尼政府預計於今(2017)年在「宗教事務部」(Ministry of Religious Affairs)下成立「清真產品認證局」(BPJPH);BPJPH作為國家清真產品認證機關,職掌清真認證及負責執行《清真產品認證法》。與此同時,印尼政府正研擬《清真產品認證法》施行細則及配套措施,該法預計將於2019年正式施行。整體上,2019年新制之《清真產品認證法》主要規範如下:
  • 產品原料及產品製程應符合清真標準。
  • 該法明定企業關於清真產品認證及標示之權利義務,特別規定生產「非清真」(non-halal)產品之企業,應於產品包裝上或是在產品易於閱覽之部分黏貼非清真標示。
  • 印尼政府須規劃清真產品認證制度,並由BPJPH負責執行;為執行其功能及任務,BPJPH應與相關政府機構、清真檢驗局合作。
  • 企業應向BPJPH提交清真認證申請書,BPJPH須檢查文件是否完整,再由經BPJPH及MUI授權之LPH派員檢驗場址及測試產品。LPH檢驗及測試結果如為肯定,BPJPH即可核發清真認證。
  • 企業應依規模繳交清真認證費用。
  • 印尼政府負責管控在境內流通之產品,包含清真產品及非清真產品;與此同時,印尼政府應將清真產品認證制度向大眾推廣。
  • 明定違反《清真產品認證法》應受行政及刑事制裁。
四、馬來西亞之清真認證制度

  馬來西亞是最早制定出清真食品標準之國家,其於1974年便已引進國家清真認證。爾後,在2005年左右,馬來西亞伊斯蘭事務發展部(Department of Islamic Development Malaysia, JAKIM)便開始實施清真認證制度,並負責監管及執行清真準則。此外,自2013年開始,馬來西亞更進一步對以穆斯林為銷售對象之進口食品要求清真認證與相關清真標示,清真食品必須具備特定機構核發之清真認證與產品清真標示,始能進入馬來西亞。

  整體而言,馬來西亞對清真食品之要求相當嚴謹,無論是食品原料、添加物、製程以及相關服務,都必須確切遵循回教法令之規定。依《2011年商品說明規則》(Trade Descriptions (Definition of Halal)  Order 2011)與《2012年商品說明規則》(Trade Descriptions (Definition of Halal) Order 2012),所謂的清真食品乃指能被回教徒所使用或消費之食品,且須符合下列規定:

  • 不包含或非由任何回教法中所禁止消費使用之動物,或未依回教法令宰殺之動物所組成;
  • 不含有任何回教法令所視為不潔或不純之物;
  • 非回教法令認為有毒之物;
  • 不包含人類身體之任何部位或依回教法令所不允許來自人類身體任何部分之產物;
  • 非有毒或危害健康之物;
  • 其用以加工製造之機器設備,並未受到依回教法令所認定之不潔所汙染者;
  • 在製造或加工過程中,沒有與前述不潔之物或禁止消費之動物所製成之食品加以接觸、混和或靠近者;
  • 與清真食品或商品相關之服務,包括原物料、餐飲與零售食品之之運輸、儲存或加工等,皆符合回教法令之規定者。
  至於在進口食品方面,所有進口到馬來西亞的清真食品都必須有出口國之清真認證,而作成該清真認證之機關必須受到JAKIM之認可,始能對出口至馬來西亞之食品進行清真認證。JAKIM不僅要求其認證機構對於食品本身之認證,更要求認證中心應對食品來源之工廠或屠宰場進行監測與審核,認證中心對於符合清真標準之貨物核發清真認證。此外,JAKIM亦要求各國之認證機構應記錄相關工廠之監測與審核活動,並在JAKIM要求時提交該等記錄。

五、結論

  穆斯林族群之生活飲食及用品都必須符合伊斯蘭規定,故在挑選消費品及食品方面需相當謹慎,隨著穆斯林人口與消費力的攀升,從而產生龐大的清真產業需求,特別是亞洲穆斯林市場。在此龐大商機下,由於各穆斯林國家對於清真認證之標準、解釋、乃至實際執行方式均有差異,從而政府應持續關注各國制度之變革與發展,方能協助業者及早因應相關產業之清真產品生產標準與認證準則等規定,以利產品出口。特別是印尼未來的新制似有更加嚴格之趨勢,如認證公司需指派一名穆斯林信徒專門處理認證、須獲得清真認證之產業範圍擴大等,我國更應持續關注其動態發展。

  另一方面,配合我國新南向政策,為協助業者搭橋取得新南向國家之清真商機,我國政府亦已委託外貿協會於今年4月成立「臺灣清真推廣中心」(Taiwan Halal Center),以為我國業者開拓清真市場。於此同時,由於清真認證範圍並不僅止於食品產業,更跨及多項產業,如藥品、化妝品、金融乃至旅遊業,加上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中之汶萊、巴基斯坦、印度和孟加拉等都有龐大穆斯林人口,在欠缺一致性之國際標準情況下,我國政府亦應建立重點國家之清真認證制度資料庫,以利業者掌握即時資訊。

[1]   詳細資訊可參考《2016/17年全球伊斯蘭經濟報告》(State Of The Global Islamic Economy Report 2016/17),第4-6頁。

[2]   以2015年為例,全球清真產業市場規模為3.9兆美元,其中,食品生活產業即達1.9兆美元。預計至2021年,食品生活支出產業將攀升至3兆美元。

[3]   See Article1.1-1.2 of Law of Halal Product Assurance No.3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