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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希望提升歐盟監管單位在永續金融發展的影響力

  歐盟執委會日前提出擴張歐盟監督機關對於環境、社會及行政治理等投資規範及銀行活動等領域的監管職權,相關之歐盟單位包括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s Authority, ESMA)、歐洲保險和職業退休金監管局(European Insurance and Occupational Pensions Authority, EIOPA),以及歐洲銀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EBA)等。

  根據2017年9月20日歐盟執委會對歐洲議會、歐洲央行及歐盟理事會等單位所發布之溝通報告指出,為提升歐盟資本市場運作效率,並防止英國脫歐後對歐盟監管架構所產生之負面影響,歐盟執委會必須將私有資本導向發展綠色投資。該調整措施須針對當前金融制度進行深度且整合性的檢視,並依不同風險報酬(risk-return)角度來研析其對資本市場及投資人的影響。目前歐盟執委會指示相關監管單位須就原業務範圍加入更多有關環境、社會及行政治理面之決策要件,例如監管單位可自行決定金融機構在「辨識、報告及執行」前述決策要件之辦法,以期提高金融透明度及穩定性。

  歐盟可透過歐盟執委會、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尋找將「永續考量」納入歐盟法律規範之最適途徑。歐盟執委會希望能透過共同立法過程來推動永續金融發展,將該議題作為歐盟優先處理事務,並期待相關法律能於2019年年底本屆歐盟執委會任期結束前順利實施。除此之外,歐盟執委會也將於明(2018)年初提出行動計畫,藉由新的監管措施達到永續金融之目標。

  此外,歐盟執委會此次溝通報告亦提及今(2017)年7月歐盟永續金融高階顧問小組(EU High-Level Expert Group on Sustainable Finance, HLEG)所發布的〈永續金融期中報告〉。歐盟永續金融高階顧問小組認為,當前歐盟對金融業之投資審理並未充分將環境、社會及行政治理等風險整合進監管範疇,並強調在確保金融市場穩定上,相關之金融監管機關對於推動綠色投資規範及創建監管架構的重要性。

  HLEG在報告中雖對永續資產的分類及標示提出參考系統;然而,非政府組織「金融觀察」(Finance Watch)表示,歐盟在推動永續資產的標示措施時,不能僅以市場做為考量依據。基於現今部分宣稱具備永續特性的金融商品並未符合該類投資產品的最低標準,歐盟當局更應思考如何建立明確且可被多數人接受之相關標準,以達到落實環境、社會及行政治理等面向之金融資產評估要求。據悉,該組織的意見已成為當前歐盟民間團體及部分歐洲議員針對歐盟執委會推動永續金融發展工作時的主要關切要點之一。

【由黃柏誠報導,取材自EurActiv,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