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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日召開EPA第四回合聯合委員會

  2017年8月23日,泰日經濟夥伴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第四回合聯合委員會於泰國曼谷召開。該次委員會由泰國外交部副部長Virasakdi Futrakul、日本外務省(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Japan)副大臣中根一幸(NAKANE, Kazuyuki)共同擔任主席,泰日兩國其他政府相關人士與會。

  泰日兩國於2007年4月3日簽署EPA,2007年11月1日生效。雙邊同意EPA生效後,於第十年就實施狀況進行意見交換與修改,聯合委員會即為此召開。值得注意的是,泰日EPA生效前,同年10月29日即於日本召開第一回合聯合委員會;2008年10月31日於泰國曼谷召開第二回合聯合委員會;2011年9月14日於日本東京召開第三回合聯合委員會。

  泰日EPA內容包括:關務程序、相互承認、服務業、投資、自然人移動、智慧財產權、競爭政策、便捷化等,計9項領域合作,該9項領域下之合作計畫如下:(1)農林水產業:日本撤除泰國荔枝、芒果、山竹、木瓜、榴槤、蝦及其調製品之關稅,設置「關於食品安全特別工作小組」,就衛生植物檢疫措施交換資訊,評估風險分析之適用性,促進食品安全共同研究,農會合作;(2)教育與人才培育:促進技術與職業訓練、學術參與;(3)完備商業環境;(4)金融服務:開發資本市場等金融市場;(5)資訊通訊技術;(6)科技與能源與環境;(7)中小企業;(8)觀光:促進生態旅遊、溫泉、雙邊觀光宣傳、從事觀光產業人才培育;(9)促進貿易與投資: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apan External Trade Organization, JETRO)、泰國商業部出口促進廳(Department of Export Promotion, DEP)、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Board of Investment of Thailand, BOI)相互合作。

  根據泰日EPA生效前(2006年)日本財務省貿易統計之進出口總額,泰國為日本之第大七貿易國,日本之第七大對外投資國及東協之第二大投資地,次於新加坡。然而,根據日本財務省最新(2015年)貿易統計之進出口總額,泰國已躍升為日本之第五大貿易國,第六大對外投資國及東協最大投資地。

  泰日EPA簽署前,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等東協國家已與日本簽署EPA。繼泰國之後,印尼、汶萊、東協、越南等東協國家也與日本簽署EPA。截至目前為止,東協僅柬埔寨、寮國、緬甸未與日本簽署EPA。

【由江雅琦報導,取材自日本外務省,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