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A/各國情勢分析:美國重談NAFTA談判目標之評析

發展動態

美國貿易代表萊泰澤(Robert Lighthizer)於今(2017)年717日公布重啟「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之談判目標摘要,由該項文件可知,美國首次將削減赤字列為NAFTA談判目標;同時,其談判目標亦包含增設「貨品與服務數位貿易及跨境數據流通」(Digital Trade in Goods and Services and Cross-Border Data Flows)專章,以及納入和強化現行NAFTA附屬協定(side agreements)之勞工及環境責任等。此外,美國政府將致力於削除不公平補貼、國營企業(State-Owned Enterprises)所致之市場扭曲行為,以及對智慧財產權不必要限制。

其中,在數位貿易議題方面,美國貿易代表署(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共列明4項談判目標,且前2項目標係與美國2015年「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談判目標相同。此4項談判目標分別是:要求NAFTA國家承諾不會對數位產品課徵關稅;保證電子傳輸之數位產品的不歧視待遇,並確保前揭產品不因作者國籍或原產地而受到較低待遇;建立規則以確保NAFTA國家不會採取限制跨境數據流通之措施,且不得要求業者使用或設置當地計算設施;建立規則以預防NAFTA國家強制業者揭露電腦原始碼。

美國眾議院數位貿易黨團致信萊泰澤,點明其他有助於美國革新之數位貿易條款,包含:消除數據及IT基礎設施當地化要求,以推動跨境數據流通;處理涉及第三方提交內容之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促進確立智慧財產權架構;在關務方面,應建立「有意義」之最低門檻,以加速關務程序;以及禁止不必要之數位服務規範等。

此外,美國參議員維登及修恩(John Thune)則於714日聯合致函美國總統川普,呼籲重啟NAFTA談判應優先考量數位貿易條款,訂定明確條款以釐清網路業者及使用者之責任歸屬,同時要求美國應促使墨西哥及加拿大做出「超TPP」承諾。

另一方面,加拿大隱私委員會辦公室(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官員亦對於美國跨境數據傳輸之談判目標表示關切。有鑑於美國談判目標要求,NAFTA國家不可限制數位貨品與服務部門之跨境數據流通;該項談判目標一旦落實,恐將影響加拿大司法部門基於保障基本隱私權而限制個人資料跨境流通之能力。

【主要取材自日本時報,World Trade Online2017719日;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771820日】

重點評析

美國USTR717日公布了「重談NAFTA之談判目標」(Summary of objectives for the NAFTA Renegotiation)。蓋依據美國「2015年貿易授權法」(正式完整名稱為Bipartisan Congressional Trade Priorities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15)第105a)(1)(D)條 Section 105)之要求,美國總統(以USTR為代表)在展開涉及關稅及非關稅措施之貿易協定談判時,應於談判開始前90天通知國會並啟動諮商程序,並應於30天前公布談判目標。對此,USTR已於5月中旬針對重談NAFTA通知國會並展開諮商及公眾意見徵詢程序,同時USTR因已宣布將於816-20日於華府展開第一回合談判,因此最晚必須717日公布談判目標,以符合法制要求。

本次公布之「NAFTA談判目標」共包含21項議題,涵蓋貨品貿易、原產地規則、TBT/SPS等非關稅措施、良好法規作業、服務貿易、投資、智財權、勞工、環境、能源及匯率等。以上談判目標各項議題之特徵在於除能源、爭端解決及貨幣議題三者外,其餘議題以及文件所揭示之談判原則,均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有高度相似性,故稱之為「迷你TPP」亦不為過。然而無論是TPP抑或本次之重談NAFTA談判目標,均係以前述美國「2015年貿易授權法」第102條(Section 120 中由美國國會所指示的「貿易談判目標」為基礎。蓋貿易授權法乃為美國行政部門代表對外談判之最重要法律依據,因此無論是TPP抑或重談NAFTA談判目標,均不得低於貿易授權法第102條所揭示之「整體及議題別貿易談判目標」,因而其有高度相似性亦屬正常之事。事實上重談NAFTA談判目標多數內容,基本是將貿易授權法第102條之內容具體化之性質(例如良好法規實踐、數位貿易、爭端解決等議題)。至於如原產地規則、競爭議題、中小企業及能源等四項超過貿易授權法第102條談判目標之項目,亦因該條整體性貿易談判目標中之概括授權而無超越授權之問題。

由以上之特徵可知,重談NAFTA談判目標之內容(包含貨幣議題)事實上並無太多意外,均為TPP及美國2015年貿易授權法中已經揭露過的重點。然而如原產地規則中美國研判將會推動增加原產於美國之價值含量(亦即零組件)之比例,但加、墨是否會接受值得觀察。又如能源議題,雖然為TPP及貿易授權法第102條所不曾包含之議題,但重談NAFTA談判目標中亦僅有若干宣示性文字,未來會如何進行尚有待觀察。

對我國等其他與美國經貿關係密切之第三國而言,由於川普政府迄今將消除貿易赤字及不公平貿易行為作為政策主軸,並主推雙邊經貿談判,因此美國談判範圍及立場對各國研判未來與美國互動上有其意義。在重談NAFTA談判目標公布前,各界對於美國會如何推動雙邊經貿談判有很多之臆測與假設,如今重談NAFTA談判目標公布後,反而可以降低此等不確定性及臆測,而將資源放在談判之準備工作上。再者,重談NAFTA談判目標基本不脫離TPP架構及2015年美國貿易授權法之授權目標,顯示美國將以傳統貿易談判方式推動NAFTA重談,而非以單邊措施壓迫墨加就範。對於墨加而言是應屬正面之發展,對於其他夥伴而言當然不能期待完全比照NAFTA模式,但至少能提高美國談判模式之可預測性。以上之發展同時代表我國應按照2015年貿易授權法之授權目標及TPP議題認真進行「答題準備」,作為與美談判之準備基礎,而非仰賴政治、外交或地緣政治思維。(李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