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航空器爭端解決案及印度農產品爭端解決案進展

  歐盟於本(2017)年6月29日就WTO於本年6月針對美歐航空器爭端解案之裁決提出上訴。WTO履行審查小組先前裁決美國除尚未消除華盛頓州政府對波音公司減免3.25億美元之稅收外,其餘歐盟指控之28項措施皆已符合WTO規範。歐盟貿易執行委員Cecilia Malmstoem曾表示,前述履行審查小組之裁決證明美國忽視WTO先前之裁決,象徵歐盟的勝利,但仍於日前提出上訴。
  WTO另於本年6月29日公布將由英國籍、貝里斯籍及挪威籍之專家學者組成履行審查小組,負責就印度是否履行上訴機構就印度禁止美國農產品進口爭端案之裁決進行審查,以及就美國是否得請求WTO授權其對印度暫停減讓及義務一節進行仲裁,美國前於2016年7月7日依WTO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SU)第22.2條,指控印度未履行上訴機構之相關裁決,請求WTO授權其暫停對印度之減讓及義務。若該小組認定印度未適當修正其進口限制措施,印度可能為此承受美國對其展開之貿易報復措施。印度係於本年4月6日依DSU第21.5條要求WTO就此案成立履行審查小組。
  本案係源於印度自2007年起,為免其國民曝露於禽流感之威脅,禁止美國之家禽肉品及雞蛋進口,嗣後於2015年WTO上訴機構裁決印度之相關措施非依據國際科學標準,且已超越必要之貿易限制措施,並對美國進口商造成不公平的歧視。
  印度於本年4月19日表示已修正相關法規以符合WTO之裁決,包括允許美國家禽進口、辨識低度發病區域,以及建立辨識低度發病區域之程序等。對此,美國則表示印度並未履行2015年上訴機構之裁決,仍然完全禁止美國進口之家禽及其他農產品。
  WTO亦將考量美國要求在印度履行WTO上訴機構2015年之相關裁決前,對其發動每年4.5億美元之報復性貿易措施。對此,印度及少數WTO會員認為美國在履行審查小組報告完成前即要求WTO授權報復之行為,不符合WTO爭端解決條款之適用順序。
  一般而言,指控其他會員未履行WTO裁決而損及自身權益之會員,通常先要求WTO確認會員確未履行裁決後,始要求WTO授權報復。
  《參見本週報第7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