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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探討數位貿易議題之進展

一、前言

 

  為因應全球電子商務迅速成長,以及隨之引起的法律議題,WTO1998年設立電子商務工作方案(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將電子商務定義為以電子方式製作、配銷、行銷、販售或交付的貨品及服務。

 

  WTO秘書處將電子商務分成三種交易型態,一是提供網路使用媒介本身,即以提供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連接至網路之服務;二是透過電子傳輸之服務,即交易方式是以數位訊息傳輸服務或產品給消費者;三是使用網路作為銷售管道,即產品及服務係透過網路購買但後續產品之交付以非電子傳輸之形式。由於電子商務涉及不同樣態之產品或交易方式,如何將WTO既存協定之規範及義務適用在電子商務上,或是否需要衍生新規範,成了一個重要問題。

 

  電子商務產品從分類上可能同時涉及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由於各會員國內涉及電子商務之產業型態或產業發展程度不同,WTO對電子商務的分類將影響會員國內產業利益,因此會員對此議題之看法當然有所歧異。自1998年設立電子商務工作計畫以後,20012009年間電子商務談判議題不多且進展緩慢。直到2011年開始,有會員提出電子商務在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的發展,與微中小型企業對電子商務之使用;2013年討論議題又增加了關於消費者保護、秘密資料與隱私權等議題;20142015年年底前,會員在電子商務議題並無顯著進展;2016年初,有會員就促進電子商務的議題討論提出看法,為2017年第11WTO部長會議預作準備。

 

  以下就201511月以來,WTO會員的電子商務主要提案和杜哈回合談判電子商務議題進行介紹,分別如下:

 

二、WTO會員電子商務主要提案

 

(一)第10屆部長會議決議草案之電子商務工作方案

 

  智利在201511月率先提出,根據會員在部長級會議第9屆會議上授權的任務(WT/L/274),繼續重振電子商務工作方案,以期在2015年第10屆部長會議通過關於此一問題的相關決定。幾天後,巴西、埃及、印度、南非和土耳其提出回顧電子商務工作方案。於是,巴西、智利、埃及、印度、南非和土耳其六國合併提案。提案內容如下:

 

  回顧第9屆部長級會議1998925日通過的電子商務工作方案,並重申隨後的第10屆部長宣言和工作計畫決定,決定如下:繼續開展電子商務工作計畫下之工作、指示總理事會進行定期審查、保持目前在電子傳輸免關稅的做法。

 

(二)美國電子商務工作方案提案

 

  美國於201674日提出第一份具實質內容的電子商務工作方案提案(JOB/GC/94),當會員思考WTO如何處理電子商務/數位貿易方面的新工作時,美國認為首先應仔細考慮所有問題,再通過各種各樣的對話來審議問題。

 

  美國提出對發展數位經濟有正面積極貢獻的文件,內容包括下列16點:促進自由和開放的網際網路、禁止數位關稅、確保基本非歧視性原則、促進跨境數據流動、防止在地化障礙、禁止強制技術轉讓、保護關鍵原始碼、保證技術選擇、推進創新的驗證方法、維護網路競爭、扶植創新加密產品、建立數位貿易的適應架構、保留市場驅動的標準化與全球互用性、確保更快更透明的海關程序、提高透明度和利益相關者參與法規及標準的發展、確認合格評估程序。

 

(三)香港、日本、巴基斯坦、俄羅斯、新加坡和我國電子商務工作方案提案

  香港、日本、巴基斯坦、俄羅斯、新加坡和臺灣等會員在2016711日提出JOB/GC/96/Rev.1電子商務工作方案提案,表示為了使電子商務的討論更有效且更具包容性,鼓勵會員審視自己對電子商務的利益和看法,進行關鍵問題自願答覆,舉辦研討會,鼓勵會員在適當的論壇就處理下列具體領域和問題提出具體建議和意見:

 

1.      在您的國家,電子商務利害關係人如消費者、製造商、服務提供商、監管機構和中小企業,面臨哪些障礙?

2.      現行的WTO架構和措施是否完全、部分或根本沒有解決這些障礙?WTO應該怎麼處理?

3.      您對於國際、區域或國內電子商務領域的現有或規劃措施或做法是什麼?請分享解決電子商務問題之特定案例,以資參考。

 

(四)巴西電子商務工作方案提案

 

    巴西於2016720日提出JOB/GC/98電子商務工作方案提案,表示20167JOB/GC/97號文件電子商務之相關貿易元素可作為進一步工作的基礎,其對其中幾項元素提出下列考量:

 

  對於監管架構下之B. 消費者信心強化措施(a. 消費者保護監管架構;b. 隱私保護監管架構)以及C. 貿易促進措施(d. 近用和使用電信網絡;f.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應有適當的管制以提升消費者的信心,例如提供解決客訴之管道或消費爭端解決機制,以及保護隱私與個人資料之措施。另外,在管制的架構中應有相關的貿易促進措施,例如要求網路中立性,亦即確保網路提供者不歧視交易對象,及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措施。[1]

 

  對於開放市場下之A. 自由化承諾(a. 服務承諾)及B. 確保措施透明度(a. 確保跨境數據流通規則;c. 處理轉移和/或近用原始碼):服務貿易自由化即係希望會員有共識地認為電子商務議題應在承諾表的模式一討論,且既然是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架構下,除非模式一現有的規範有所不足,不然不須額外制定有關數位資料流通的規範;關於技術移轉議題,全球性電子商務發展須仰賴不受阻礙的數位技術取得,故希望能討論如何避免不合理的電子商務科技移轉限制。[2]

 

(五)墨西哥、印尼、韓國、土耳其和澳洲MIKTA電子商務研討會反思提案

 

  墨西哥、印尼、韓國、土耳其和澳洲五國(Mexico, Indonesia, Republic of Korea, Turkey and Australia, MIKTA)於2016722日在MIKTA電子商務研討會中提出JOB/GC/99電子商務工作方案提案,表示MIKTA電子商務研討會確定WTO應更加重視數位貿易議程。WTO可以在保持數位市場的開放、通過透明化(可預測性和不歧視)創造便捷環境、提升消費者信心、促進中小企業的存取和能力、解決WTO下的貿易問題等發揮重要作用。WTO貿易政策亦有助於電子商務發展,研討會討論重點包含透過WTO委員會定期工作改善數位貿易指標和相關見解;利用貿易政策檢討機制評估數位貿易障礙;在貿易便捷化協定上支持電子商務;更新電信參考文件以支持數位競爭、透過談判改善數位服務市場開放承諾;改善基本支援服務的市場開放承諾,如運輸、物流、配送和金融服務等;電子商務原則談判,包含數據流動和在地化受制於適當公共政策之例外情況,並確保成員有能力支援電子商務發展、消費者保護和隱私監管架構。

 

(六)中國大陸和巴基斯坦電子商務工作方案提案

 

  中國大陸和巴基斯坦於20161116日提出JOB/GC/110/Rev.1電子商務工作方案提案,建議第11屆部長會議中電子商務議題討論之重心,應聚焦在促進電子商務跨境貨品貿易,以及協助跨境貨品貿易相關服務,例如支付與物流服務。現階段不應討論包含關稅減免等新的市場開放承諾,而是應持續關注在發展,主要重點包含營造有利於推動跨境電子商務之貿易政策環境,以及討論WTO應專注的工作。

 

  在建立良好的貿易政策環境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方面,討論應包括:適切地簡化邊境措施;企業與消費者的跨境電子商務退稅規範;允許在其他會員境內建立保稅倉庫,以提供貨物分銷之目的並利於課稅程序的進行;促進無紙化交易,並多加利用會員單一窗口以利資料之交換與使用;增進支付、物流與快遞業之服務提供者之服務。在加強跨境電子商務政策架構的透明度方面,通知WTO官方網站有關發布跨境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通過網際網路定期提供和更新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貨物的程序,特別是通過B2C模式;根據貿易便捷化協定設立和維護查詢點,回答其他成員對跨境電子商務的合理查詢。

 

  在改進跨境電子商務的基礎設施和技術條件方面,如交換關於數位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政策的資訊,探索具體措施以改進開發中會員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設施和技術條件。交流有關跨境電子商務及其他政策性議題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資訊,如消費者保護、隱私保護和智慧財產權等,並討論貿易政策之間的聯繫,加強消費者對跨境電子商務的信心,促進其發展。

 

  在討論組織和秘書處工作方面,總理事會應加強在提供政治指導和全面協調方面的作用。秘書處可以進一步加強開發中會員從電子商務受益的能力,並在多邊討論中提供技術支持。例如考慮將電子商務內容納入會員貿易政策檢討;根據會員的要求就具體問題進行專題研究;與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合作,建立政府、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和其他利益攸關方之間的對話和溝通平台;向會員(特別是開發中會員)提供電子商務政策信息和諮詢服務;收集中小企業之意見,與二十國集團工商峰會(the Business 20, B20)成員保持聯繫,密切關注B20建立全球電子商務平臺(Electronic World Trade Platform, eWTP)的相關措施。

 

(七)阿根廷、巴西和巴拉圭電子簽章提案

 

  阿根廷、巴西和巴拉圭於20161116日提出JOB/GC/115電子簽章提案。電子簽名包含廣泛的數位解決方案,旨在確保線上國內和跨境交易和通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隱私。電子簽名使用電子數據來確定電子郵件的發送者或線上服務購買者的身份。數位證書正在成為電子商務、電子合同、銀行業務、電子政務計畫的基礎工具。在JOB/GC/97/Rev.3文件,已確認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是電子商務工作方案下的相關問題。電子簽名是今後WTO電子商務議題的根本問題之一,為進一步提供有關意見,阿根廷、巴西和巴拉圭分享南方共同市場成員國議員GMC37/06號決議。

 

(八)巴西和阿根廷電子商務和著作權提案

 

  巴西和阿根廷在201737日提出JOB/GC/113/Rev.1電子商務和著作權提案。此文件考量1998年全球電子商務宣言(WT/MIN(98)/DEC/2)關於建立全面性工作計畫,以審查與全球電子商務所有貿易相關問題。WTO在落實著作權規則施行和數位環境方面,透明性、權利義務平衡以及著作權屬地主義三個方面看法可能會趨同。

 

1.          透明性

 

  自全球電子商務宣言以來,透過新技術的進步,創造了著作權管理的新形式,開發出創新的商業模式。原奠基於物理格式(CD和書籍等)知識貨品的貿易制度,越來越多在數位環境中傳輸和轉換,新的商業模式來自越來越多數位內容透過數據方式流通。2015年,在音樂行業的電子貿易收入首次超過實體貿易收入。在這個新的關係下,作者和其他所有權人抱怨其權利在數位環境中的報酬不夠,製作人和文化產業抱怨其權利金有價差。

 

  數位平台確認其收入的相當部分是用於支付權利費用。國家當局身為政策決策者,面臨許多權利人和使用者具利益衝突之複雜制度,第一個決策可能決定是提供作者和表演者獲得公平的支付,WTO會員可以在數位環境中強調增加著作權和相關權利報酬透明性原則的重要性。

 

2.          權利義務平衡

 

  為了受保護作品在權利人和用戶利益間保持適當平衡,著作權法允許在某些條件下對經濟權利進行限制,亦即哪些受保護的作品可以在沒有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使用並毋須賠償。在伯恩公約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協議中,用三步驟測試以確定著作權例外和限制範圍,包含(1)限於某些特殊情況、(2)未與著作之正常商業利用相衝突、(3)未不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各國著作權制度試圖擴大和更新其例外和限制清單,以跟上知識性工作的技術變革和新用途。

 

  對此,人們越來越擔心與技術保護措施不可侵犯有關的義務可能排除在數位環境中享受例外和限制的可能性。這些技術對電子貿易工作的正常開發至關重要,其規避可被理解為違反國際義務(三步測試的第二步)。WTO會員應明確聲明提供物理格式的例外和限制情形,在數位環境中也有效。

 

3.          著作權屬地主義

 

    數位環境本質上是無國界的,而著作權制度卻是基於各國的法律。這些特徵差異,使得在數位環境中實現保護作者、表演者和其他版權所有者的目標變得更具挑戰性。智慧財產權的報酬可能不符合各國的法律,因為可以透過信用卡國際付款,從而規避該國近用創意內容的法律規範。為保護作者,WTO會員應盡最大努力使其國內著作權法適用於在國內獲取內容的貿易關係,並重申數位環境中著作權的地域性係國際貿易體系的一項原則。

 

  以上三項原則應被視為國際智慧財產權貿易建構良好商業環境之基石,理解這些基本特徵有助於增加國際貨品和服務貿易、加強資訊國際流通,以及使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作者享有公平的報酬。

 

(九)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象牙海岸、歐盟、韓國、墨西哥、蒙特內哥羅、巴拉圭、新加坡和土耳其貿易政策、WTO和數位經濟提案

 

  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象牙海岸、歐盟、韓國、墨西哥、蒙特內哥羅、巴拉圭、新加坡和土耳其於201768日提出JOB/GC/116/Rev.1貿易政策、WTO和數位經濟提案。

 

1.      WTO電子商務議題之任務

 

  數位技術正在轉變著全球經濟,這種轉變為促進包容性經濟成長提供了新機遇,包括聯繫農村與城市經濟、為內陸國家開闢新的貿易途徑、促進婦女和微型企業參與正式經濟、向微中小型企業提供全球消費者基礎;並推動以前認為在技術上不可行的跨境服務貿易。然而,實現數位經濟之全部效益仍面臨挑戰,這些障礙包括數位空間限制措施日益普遍、基礎設施和關聯性不足、無法充分近用技術。

 

  經濟數位化轉變影響了整體公共政策。因此,幾乎每個國際組織都考量其工作與數位經濟間的關係,對於協助運用數位經濟提升包容性經濟成長,均各有其發揮作用。例如,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扮演關鍵角色,包括無線電頻譜和衛星軌道的標準化和分配;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處理智慧財產權議題;世界銀行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和其他組織提供政策分析研究,並舉辦涉及電子商務貿易發展議題之論壇。

 

  WTO可在其核心功能內進行更多努力,特別是透明度和分享國家政策經驗,包含通知和充實會員政策發展;貿易自由化,更多市場開放和貿易原則形成;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構。

 

  隨著對數位經濟貿易理解之進化,政策倡導者已經使用各種術語來界定,包括電子貿易(e-trade)、電子商務(e-commerce)、數位貿易(digital trade)等等。WTO總理事會在1998年建立電子商務工作方案決議(WT/L/274)中,將電子商務一詞之定義廣泛涵蓋了上述所有概念,亦即「透過電子方式製作、配銷、行銷、販售或交付貨物和服務」。決議也要求工作計畫考量「與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發展有關的議題」,因此,WTO服務貿易理事會、智慧財產權理事會、貨品貿易理事會以及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將協助進行。

 

2.      電子商務之相關貿易元素

 

  201512月,WTO10屆部長會議決議承諾「根據現有任務和準則及會員在相關WTO機構所提交之提案,續行工作計畫(WT/MIN15/42)」。在此背景下,20171月文件將電子商務之所有相關貿易元素列出暫定清單,做為討論起點。27項元素(底線部分)如下,分為(1)監管架構、(2)開放市場、(3)推動電子商務發展初步行動以及(4)多邊貿易制度透明度四類。

 

1)監管架構

 

  良好的電子商務監管架構是透明的,包括強化消費者信心和貿易的措施。雖然消費者信心不是主要貿易政策考量,但希望在多邊層級獲得廣泛承諾需要這樣的監管架構,以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環境。

 

A. 強化透明度

 

B. 消費者信心強化措施

a. 消費者保護監管架構

b. 隱私保護監管架構

c. 網絡安全監管架構

d. 非應邀通訊管理

 

C. 貿易促進措施

a. 開展網絡、近用和使用網際網路

b. 處理許可和授權程序

c. 處理電子支付

d. 近用和使用電信網絡

e. WTO電信參考文件

f.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

g. 電子簽章認可和認證

h. 處理電子採購和電子拍賣

i. 技術標準

 

2)開放市場

 

A. 自由化承諾

a. 服務承諾

b. 服務分類問題

c. 消除貨物關稅

d. 禁止對電子傳輸強加稅賦

 

B. 確保措施透明度

a. 確保跨境數據流通規則

b. 在地化規則

c. 處理轉移和/或近用原始碼

 

3)推動電子商務發展初步行動

 

A. 貿易便捷化協定/進一步關務便捷化措施/無紙貿易

B. 貿易/技術援助

C. 成員和/或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合作

 

4)多邊貿易制度透明度

 

A. 在貿易政策審查中加強重視電子商務

B. 可以在保護主義監測報告中納入數位議題

C. 透過WTO委員會的電子商務議程交換資訊

 

  建議會員後續應更有效地利用電子商務工作方案,以彰顯WTO與現代經濟具有持續相關性。此外,提出幾項後續思考方向:應考量是否有其他電子商務相關貿易政策元素應該納入?以及會員希望在服務貿易理事會、智慧財產權理事會、貨品貿易理事會及貿易與發展委員會中主要進行討論的元素為何?

 

(十)汶萊、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香港、中國大陸、以色列、馬來西亞、墨西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巴拿馬、卡達、塞席爾、新加坡和土耳其電子商務與發展提案

 

  1. 電子商務對於開發中國家發展具有巨大潛力

 

  電子商務可被運用以支持發展,使消費者和企業間的互動更容易。電子商務為開發中國家的企業,特別是微中小企業,開闢了新機遇,降低經營成本,使其能夠進入更多市場。過去幾年裡,消費者經驗由於電子商務而有所改變,無論是在媒體和娛樂領域、航空和旅遊,甚至是包車。在企業之間,數位連結使經營和供應鏈更具效率,所產生的數據也可以在其商業模式中進行最佳化和創新。這一切均展現了電子商務促進開發中國家經濟成長和發展的巨大潛力。

 

  電子商務是當今企業的新體現,即使在開發中國家的企業也同樣如此。企業和消費者間的電子商務正迅速擴大,特別是在亞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中東地區。對於微中小型企業,電子商務提供了超越自家後院的擴張機會,降低過去在拓展國外市場所需的高成本,使得諸如個體戶和和小型提供者等非傳統業者進入市場並在全球市場上販售。eBay報告顯示,與傳統中小企業相比,技術型(technology-enabled)中小企業的貿易活動成長較多,且與已開發國家類似規模的技術型中小企業相比,開發中國家的技術型中小企業也表現較好。

 

  2. 與開發中國家有關的電子商務議題

 

  汶萊、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香港、中國大陸、以色列、馬來西亞、墨西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巴拿馬、卡達、塞席爾、新加坡和土耳其15國在2017214日提交「電子商務與發展」文件(JOB/GC/117),開始討論並確定與開發中國家有關的電子商務議題,提出潛在的討論領域包括以下四類:

 

  (1)貿易便捷化和電子商務

 

  跨境電子商務通常涉及低價值的出貨和/或網際網路上的數位傳輸。在一國境內,物流業者在確保產品順利交付上發揮重要作用。對於中小企業使用電子商務降低開展貿易的成本,還有哪些進一步的措施?

 

  (2)縮小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差距

 

  開發中國家基礎設施的差距帶來了挑戰,但也為企業提供了創新機會。是否有更好的辦法以技術援助解決此一關鍵差距?

 

  (3)近用支付解決方案

 

   擁有支付解決方案與否,是企業往線上發展的關鍵,在沒有安全線上支付服務的情況下,目前企業已經透過手機付款或貨到付款解決此一問題。如何增加企業和消費者近用更多付款方式的機會,使其順利進行和進入跨境電子商務?

 

  (4)線上安全

 

  信任是消費者是否願意從事電子商務的關鍵因素,包括對線上支付服務的信任度、線上商家的聲譽,以及在交易失敗時是否有足夠的法律保護等。如何建立線上交易和電子商務的信任度,並改善對消費者之保護?對於國家間網路犯罪合作是否有改善空間?

 

(十一)新加坡代表東協會員國之電子商務貿易規則能否幫助開發中國家的微中小型企業提案

 

  新加坡代表東協會員國在201762日提出JOB/GC/126電子商務貿易規則能否幫助開發中國家的微中小型企業提案。對於電子商務貿易規則能否幫助開發中國家的微中小型企業,東協於2017427日在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電子商務週間進行討論。

 

  討論內容包含:1. 電子商務屬於現行WTO協定的範圍;2. WTO在電子商務方面還有進一步工作的空間,包括釐清新概念;3. 電子商務可促使開發中國家微中小型企業發展業務和增加對全球貿易參與度;4. 開發中國家微中小型企業仍然面臨電子商務的挑戰,包含基礎建設和知識不足、規範障礙和不確定性、電子支付選擇有限、可近用的資訊加值服務(enabling services)有限、線上隱私安全問題、消費者信心、獲取知識之數位差距;5. 制定支持微中小型企業進入電子商務的促進性貿易規則,以減少規範不確定性;6. 國際組織和捐助夥伴可以透過幫助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改善電子商務整備度以發揮作用;7. 東協正努力推動電子商務作為促進數位通用性和擴大貿易機會的手段。

 

三、WTO杜哈回合談判電子商務議題

 

(一)歐盟便捷線上交易的有利環境提案

 

  歐盟在2017523日向杜哈談判機構服務部門提交便捷線上交易的有利環境提案,希望WTO立即進行電子商務談判,著重於消費者保護、非應邀訊息(unsolicited messages,如未經請求之行銷電話或電子訊息)、電子認證和信賴服務,包括簽章和電子契約。歐盟希望在201712月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的第11WTO部長會議上達成電子商務協議。為求時效,歐盟係向杜哈談判機構服務部門提出建議,而非在目前WTO電子商務工作方案下處理此問題。歐盟表示WTO執行成果會達成電子商務交易成長上之四個主要目標,包括:

 

  1. 確保消費者安心,以促進使用線上交易,增加服務貿易量。此外,機關跨境合作打擊非法商業行為亦會促使各國措施依據同一原則;

 

  2. 在防範非應邀訊息成果上,消費者將因此受保護,提升消費者信賴;

 

  3. 談判結果將鼓勵更多成員國採取國內措施和立法,促進認證和信賴服務使用與電子契約認可,從而近用電子支付,為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均帶來法律確定性;

 

  4. 確保公司安心,特別是對於中小企業,使電子契約認可,以鼓勵其投資線上解決方案。

 

  歐盟希望進行GATS18條談判,亦即會員得就影響服務貿易,但不屬第16條市場開放或第17條國民待遇須列入承諾表之措施進行談判承諾,包括與資格、標準或核照有關之事宜。此等承諾應列於會員之承諾表內。

 

  此提案6月初在杜哈談判機構會議進行討論,亦在巴黎召開的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非正式部長級會議上提出,韓國和南非表達支持,但印度、南非、ACP國家(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國家)認為在考量新議題前,應先處理杜哈工作計畫下待決之既定議題。

 

(二)電子商務納入服務貿易便捷化協定

 

  印度於2016106日向國家規章工作小組(Working Party on Domestic Regulation, WPDR)會議提交了關於服務貿易便捷化倡議概念說明(S/WPDR/W/55)的建議,目的是簡要概述服務貿易便捷化協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for Services, TFS)的概念。20111125日,印度在WPDR會議上提交了一份要素文件(S/WPDR/W/57),以更詳細的方式提出印度所設想的TFS協定的可能要素。印度2017223日提出(S/WPDR/W/58)一項關於服務貿易便捷化協定的法律文本草案供成員討論。該草案包含有關促進服務貿易、發展和機構規定之規定。

 

  加拿大支持將電子商務納入服務貿易便捷化協定,但印度堅持認為沒有這樣做的義務。南非表示如果農業優先考慮的領域未能取得進展,則不願就TFS等新的非杜哈議題進行討論。南非瞭解印度對模式一和模式四的興趣,但是在提案中列入模式二、模式三及電子商務的內容,對南非而言是一大難題,例如促進跨境資訊流動將對現有市場開放承諾範圍有所影響。南非認為GATS要求技術中立,雖然TFS中的模式四要素可能被認為是發展成果,但印度之建議擴大了模式一、二和三下的承諾,包括新議題、新且繁重的透明化義務,且大多數條款缺乏談判授權。韓國則表示重要的是要為TFS提供服務對象,但必須注意服務貿易便捷化協定和貿易便捷化協定之間的區別。非洲集團、最低度開發國家集團、南非、喀麥隆、古巴、委內瑞拉、肯亞、辛巴威和玻利維亞對跨境數據流動問題表示擔憂,該問題正在電子商務討論中進行分析,但並不屬於談判任務議題。

 

 

[1] B. 消費者信心強化措施(a. 消費者保護監管架構;b. 隱私保護監管架構);C. 貿易促進措施(d. 近用和使用電信網絡;f.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

 

[2] A. 自由化承諾(a. 服務承諾);B. 確保措施透明度(a. 確保跨境數據流通規則;c. 處理轉移和/或近用原始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