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農產品與食品進口檢驗檢疫體制初探

一、前言

  加強農產品與食品輸銷新南向市場為我國推動新南向政策重點項目之一,臺灣農產品的品質優良又具有特色,加上距離亞洲主要農產品市場很近,造就了拓展新南向國家市場的機會和空間。2013~2015年,臺灣農產品、食品出口前10大國家市場中,即有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等4個東協國家。其中,馬來西亞過往即為我國農產品重要出口市場,且其具備快速的經濟發展以及龐大的穆斯林人口,具體而微地呈現出新南向國家的市場特質。

  在協助我國農產品輸銷的面向上,進口國檢驗檢疫法規亦為農產品、食品輸銷當地市場的重要環節。為消除相關法規可能對我國產品出口造成的貿易障礙,我國政府應對於新南向國家檢驗檢疫法規具有基本認識。據此,本文以馬來西亞作為研究對象,簡要說明馬來西亞進口農產品與食品之基本規範架構,並分別介紹農產品與食品相關法規之核心規範。

二、進口農產品與食品之基本規範架構

  1985年前,馬來西亞係透過《1952年食品及藥物銷售法規》(Sale of Food and Drugs Ordinance 1952)管制其境內食品之生產、銷售及儲存。隨著食品技術之發展及相關國際食品安全標準的出爐,為了進一步保障其境內消費者利益及改善食安問題,馬來西亞政府遂於1983年頒布了《1983年食品法》(Food Act 1983)取代《1952年食品及藥物銷售法規》,作為該國主要的食品安全法規;另以《1985年食品法規》(Food Regulations 1985)加以補充及完善,以建立從食品生產至消費的全面性監管機制。

  馬來西亞的食品安全主管機關,為隸屬於衛生部(Ministry of Health, DOH)的「食品安全及品質局」(Food Safety and Quality Division, FSQD)。該部門主要依據相關法規,規劃、執行及監督馬來西亞食品安全計劃和活動,以及監督特定食品添加物或包裝是否符合標準和規格等。同時,FSQD亦負責核發衛生證書(Health Certificates)、「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s, HACCP)證書及自由銷售證書(Free Sale Certificates)予符合標準之業者或食品[1]

  至於食品檢驗檢疫主管機關方面,在2008年「馬來西亞檢疫檢驗局」(Department of Malaysia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Service, MAQIS)成立之前,各類食品原本係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責執行檢驗檢疫;但在2008年MAQIS成立後,該機關整合了馬來西亞之檢疫及檢驗服務,現已統一由其對進口食品進行食品抽樣及檢驗,以確保該產品符合馬來西亞產品標準。除此之外,馬來西亞於2001年另成立「國家食品安全及營養委員會」(National Food Safety and Nutrition Council, NFSNC),以作為該國政府食品安全最高諮詢單位。

  馬來西亞有關農產品與食品進口涉及SPS及其他管理措施之程序,主要係依據以下之法律:
  • 《2011年馬來西亞檢疫檢驗服務法》(Malaysian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Services Act 2011):本法旨在整合馬來西亞政府檢疫及檢驗服務,以及政府相關執法的規範[2]
  • 《1983年食品法》:本法旨在規範馬來西亞之食品安全及品質控管,包含食品標準、食品衛生、食品進出口、食品廣告及實驗室認證等標準及程序[3]
  • 《1976年植物檢疫法》(Plant Quarantine Act 1976):《1976年植物檢疫法》旨在控制、防止及消滅馬來西亞境內之有害昆蟲、有毒植物及植物疫病,並進行國際合作以管制昆蟲透過國際貿易而移動[4]
  • 《1953年動物法》(Animals Act 1953):本法在2006年進行修訂,旨在規範馬來西亞肉類及動物產品之進出口條件,以及其他相關獸醫及清真要求。
  • 《1985年漁業法》(Fisheries Act 1985):該法主要管制馬來西亞水產養殖漁業;其中第40條則為魚類產品之進口許可規範。
  馬國主要以《1983年食品法》、《1976年植物檢疫法》作為食品與農產品進口時最為相關之檢驗檢疫法規,至於《2011年馬來西亞檢疫檢驗服務法》對於政府進行檢驗檢疫服務亦有相關要求,茲進一步分析規範重點如下。

三、進口食品檢驗制度

(一)主管機關與法源

  馬來西亞對於進口食品之管制係由食品安全主管機關衛生部食品安全及品質局(FSQD),根據《1983年食品法》(Food Act 1983)與《1985年食品法規》(Food Regulations 1985)所訂之內容與標準加以控管,以確保進口食品之安全,以及符合前述食品法令之規定。

  在實施食品檢驗方面,按《2011年馬來西亞檢疫檢驗法》第9條(b)款規定,進口食品之檢驗係由馬來西亞檢驗與檢疫局(Malaysian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Services, MAQIS)負責,以確認其是否符合相關食品法規之標準與要求。

(二)進口條件與檢驗程序

  原則上,衛生部並未要求進口食品必須具備進口許可(import permit),但有部分特定食品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能允許其入境,例如蝦子與明蝦等須檢附健康證書、乳酪應具備分析證書,以及進口銷售非營養甜味物質則須依《1985年食品法規》取得進口與銷售證照等。



  雖然進口食品大多無須取得進口許可,但MAQIS之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仍會於進口入關處,對所有進口食品進行隨機檢驗與抽樣檢查,以確保進口食品符合所有馬來西亞相關食品法規之規定。惟MAQIS所採取之查驗方式會針對食品種類之不同而有所改變。若該等進口食品查驗結果顯示不適合人類消費使用或有害人類健康,MAQIS有權將該食品銷毀。MAQIS所採取之查驗方式主要可分為下列三大方式:
  • 物理查驗(Physical Inspection)由MAQIS執法人員在各個入口處、檢疫站或檢疫所等進行檢驗,主要是確保進口食品符合相關法規與標準。基此,MAQIS在進行物理查驗時,將會針對以下項目加以檢驗所有進口條件都可能會因情況不同而時有改變,而物理查驗之實施方式並不限於隨機或整體。
  • 文件查驗(Document Inspection):由MAQIS執法人員在入關處利用海關查緝走私情報系統(Customs Information System, CIS)採取線上查驗,或親自手動查驗之方式進行。若進口貨物未具備相關進口要件中應備之文件時,該貨物將被暫停放行以便採取進一步行動。
  • 抽樣查驗(sampling):根據馬來西亞《1985年食品法規》有關抽樣程序之規定,其抽樣之目的可分為供物理與化學分析之抽樣,以及供微生物分析之抽樣。
(三)產品標示與食品添加物

  進口食品進口至馬來西亞時,除了須符合以上進口檢驗規定之外,馬來西亞對於產品標示與食品添加物,制定相關規範。

  1. 產品標示

  進口食品之產品標示,應符合《1985年食品法規》第4部分中有關產品標示之規定。原則上產品標示所採用之語言應以馬來語(Malaysia Bahasa)呈現,但進口食品亦得選擇以英文作為產品標示之語言。除此前述標示語言與方式之規定外,馬國對於產品是否含有豬肉或牛肉、酒精、營養補充劑等物質,要求必須特別標註加以說明。

  針對穀物食品、各種麵包、牛奶與奶粉、罐頭、各種無酒精飲料與植物性飲品等食品,馬來西亞要求應在產品標示上以特定之方式說明其營養成份之組成。此外,特定營養成份如膽固醇、膳食纖維、鈉、礦物質與維生素等亦必須以特定之方式呈現。另外,針對營養比較聲明(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s)、營養功能聲明(Nutrient function claim)與營養參考價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s)等亦有特定之標示要求。

  2. 食品添加劑

  進口食品之食品添加物亦必須符合《1985年食品法規》第五部份(食品添加物)之規定。原則上,馬來西亞禁止在進口食物中使用食物添加劑,除非是使用《1985年食品法規》第五部份所允許之食物添加劑,並以符合相關要求之方式與比例使用於食品中者,始允許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另外,馬來西亞亦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之目的係為了掩蓋任何食品添加劑所產生之不良效果或損害。

(四)清真認證

  馬來西亞自2013年開始,對以穆斯林為銷售對象之進口食品要求清真認證與相關清真標示。換言之,清真食品必須具備特定機構核發之清真認證與產品清真標示,始能進入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對清真食品之要求相當嚴謹,無論是食品原料、添加物、製程以及相關服務,都必須確切遵循回教法令之規定。依《2011年商品說明規則》(Trade Descriptions (Definition of Halal) Order 2011)與《2012年商品說明規則》(Trade Descriptions (Definition of Halal), Order 2012),所謂的清真食品乃指能被回教徒所使用或消費之食物,且須符合下列規定[5]
  • 不包含或非由任何回教法中所禁止消費使用之動物,或未依回教法令宰殺之動物所組成;
  • 不含有任何回教法令所視為不潔或不純之物;
  • 非回教法令認為有毒之物;
  • 不包含人類身體之任何部位或依回教法令所不允許來自人類身體任何部分之產物;
  • 非有毒或危害健康之物;
  • 其用以加工製造之機器設備,並未受到依回教法令所認定之不潔所汙染者;
  • 在製造或加工過程中,沒有與前述不潔之物或禁止消費之動物所製成之食物加以接觸、混和或靠近者;
  • 與清真食物或商品相關之服務,包括原物料、餐飲與零售食品之之運輸、儲存或加工等,皆符合回教法令之規定者。
  至於主管清真認證事務之機關為伊斯蘭事務發展部(Department of Islamic Development Malaysia, JAKIM),所有進口到馬來西亞的清真食品都必須有出口國之清真認證[6],而作成該清真認證之機關亦必須受到JAKIM之認可,始能對出口至馬來西亞之食品進行清真認證[7]。JAKIM不僅要求其認證機構對於食品本身之認證,更要求認證中心應對食品來源之工廠或屠宰場進行監測與審核,認證中心對於符合清真標準之貨物核發清真認證。此外,JAKIM亦要求各國之認證機構應記錄相關工廠之監測與審核活動,並在JAKIM要求時提交該等記錄[8]

四、進口植物檢驗檢疫制度

(一)主管機關與法源

  馬來西亞植物產品之主管機關係「農業及農基工業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Agro-based Industry)下之「農業署」(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至於檢驗檢疫主管機關,自2008年MAQIS成立後,亦已由該機構統一負責對植物產品進行檢驗檢疫程序,並在必要時核發進口許可。

  為確保國內或進口之植物產品之安全,馬來西亞前後制定了《1976年植物檢疫法》及《1981年植物檢疫法規》 (Plant Quarantine Regulation 1981),作為該等產品檢驗檢疫之主要規定。

(二)進口條件及程序

  原則上,凡符合上述主管機關所定義之進口植物產品,均應符合、適用《1976年植物檢疫法》及《1981年植物檢疫法規》之規定。此外,馬來西亞植物檢疫法規更進一步將進口植物產品區分為「禁止進口產品」、「限制進口產品」及「不須取得進口許可之產品」等三類,而分別適用不同之規定及進口程序。

  凡是被馬來西亞列為禁止之進口植物產品,一律不得進入馬來西亞市場;對於被列為限制進口產品者,進口商在進口前必須事先取得《2011年馬來西亞檢疫檢驗法》所規定之進口許可,並依《1981年植物檢疫法規》第5條第2項之規定,一併提交出口國所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書(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方可進口至馬來西亞。

  至於不須取得進口許可之產品,主要係指《1981年植物檢疫法規》第4條第1項規定之「任何進口以供消費、醫學、加工或製造之植物;任何加工植物;作為包裝或是包裝材料之任何植物或其部分」。雖然《1981年植物檢疫法規》第4條第1項僅規定該等產品不適用本法,而未明文規定應適用食品法規定,但按照《1983年食品法》對食品之定義、《1985年食品法規》針對水果、蔬菜與茶葉等多項植物產品之包裝與食品標示皆訂有詳細之食品標準與要求,故可推論此類無須進口許可之產品,應回歸適用食品法之規定。



  1. 禁止進口產品

  根據馬來西亞海關網站公布,凡是來自菲律賓及印尼之可可豆莢、紅毛丹、山荔枝、龍眼及南南果(nam nam fruits)一概不允許輸入馬來西亞[9]

  2. 限制進口產品

  凡屬於限制進口產品者,原則上不允許進口,但若取得主管機關之進口許可時,得例外允許其進口。而進口商除須取得MAQIS核發之進口許可以外,亦須於進口時一併提交出口國所需之植物檢疫證書或衛生證書,方得向馬來西亞輸入特定植物及植物產品。

  (1)取得進口許可之程序

  一般而言,進口商可直接向馬來西亞E-Permit網站(http://epermit.dagangnet.com)提交申請書,待產品資訊檢查屬實後,即可取得產品之進口許可。另一方面,MAQIS在核發進口許可時,亦可對進口商或進口產品課以額外要求,例如必要產品待遇、有關特定害蟲及疫病之聲明,或是要求產品於入關後須進行隔離檢疫(Post Entry Quarantine)。此外,如該項申請未通過,申請人另可向農業署署長提出抗辯[10]

  (2)出口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書

  按《1981年植物檢疫法規》第5條第2項之規定,限制進口產品在進口時,須一併提交植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係指由出口國核發之植物健康證書,旨在證明或確認該產品已符合進口許可所要求之產品待遇或其他必要條件[11]。一般而言,進口商在進口植物、種苗(planting material)及檢疫物(ruglated articles)時,均須進口許可以外,尚須取得出口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書(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12]

  3. 不須取得進口許可之產品

  基本上,除以上限制進口產品所列示之各項蔬果產品須事先取得進口許可才可進口以外,其餘蔬菜、水果及茶葉等農產品均屬於食品法下之食品。因此,此類進口產品在進口前不須取得進口許可,僅需適用並符合《1983年食品法》之規定,並在入關時接受MAQIS之檢驗即可。

(三)有害生物風險分析

  承前所述,馬來西亞為保護該國農業及生物多樣性不受外國有害生物影響,已設有特別之植物檢疫條件,或是依據科學證據對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加以進口限制或直接禁止進口。然而,馬來西亞亦會在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進口前,對其施以「有害生物風險分析」(Pest Risk Analysis, PRA),以確認該項產品符合馬來西亞之植物檢疫標準。原則上,馬來西亞向下列產品核發進口許可之前,將另先進行有害生物風險分析:
  • 第一次申請馬來西亞進口許可之任何新產品或產品新型態;
  • 來自新原產品之植物產品提出進口申請書時;
  • 原已批准進口之產品,其原產國植物檢疫狀態發生改變及產品進口時發生害蟲攔截事件(pest interception incidences)[13]
(四)馬來西亞農藥殘留值管理制度

  原則上,職掌馬來西亞農藥殘留值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係「食品安全及品質局」(FSQD);該機構指派之授權人員可進入任何準備、保存、包裝、儲藏、運送、配銷或銷售食品之廠房,檢查食品並進行抽樣。依據馬來西亞《1985年食品法規》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農藥」(pesticide)係指可用於或旨在預防或消滅下列有害生物之製品,或是任何具有農藥效果之物質:
  • 任何影響或損害植物、水果、穀類、動物或財產之真菌、寄生植物或細菌;
  • 有毒動物、鳥類、雜草或其他有毒植物。
  由於考量到農藥可能對人體產生危害,故馬來西亞明令禁止使用若干農藥,同時針對其他農藥設有適用標準。按《1985年食品法規》第41條第2項規定,特定食品必須符合該法「附件16」(Sixteenth Schedule)所訂定之「最高殘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s)。詳言之,任何人均不得進口、準備銷售或銷售含有超過附件16所列MRLs之食品;如附件16未有相關規定,則該食品應符合「國際食品標準」(Codex Alimentarius)之MRLs上限;如附件16或國際食品標準均未有規範,則該食品之農藥含量,每公斤應不可超過0.01毫克[14]

  以茶葉來說,馬來西亞《1985年食品法規》附件16共列示了茶葉可含16項農藥之MRLs。舉例而言,每公斤茶葉所含之草殺淨(Ametryn)及嘉磷塞(Glyphosate)均應不可超過0.2毫克、達有龍(Diuron)不可超過1毫克、蓋普丹(Captan)則是不可超過10毫克[15]。關於馬來西亞詳細各項農藥MRLs標準,可參照馬來西亞《1985年食品法規》之附件16。

[1] See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Malaysia Food and Agricultural Impor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 NarrativeFAIRS Country Report 2016”, November 16, 2016, p.3.

[2] 參閱《2011年馬來西亞檢疫檢驗法》前言,網址:http://www.federalgazette.agc.gov.my/outputaktap/20110818_728_BI_AKTA%20728%20(BI).pdf(最後瀏覽日期:2017/2/14)。

[3] See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Malaysia Food and Agricultural Impor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 Narrative FAIRS Country Report 2016”, November 16, 2016, p.3.

[4] See WTO“REPLIES TO QUESTIONNAIRE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 MALAYSIA”, G/LIC/N/3/MYS/12, December5, 2016, p.5.

[5] http://www.halal.gov.my/v4/index.php?data=bW9kdWxlcy9uZXdzOzs7Ow==&utama=panduan&ids=gp8(最後瀏覽日期:2017/02/19)。

[6]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Malaysia: Food and Agricultural Impor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2006/11/16, P. 5.

[7] 各國得作成清真認證之機關須取得馬來西亞JAKIM之認可,其認可機關亦公布於官網,詳見:http://www.halal.gov.my/150216.pdf(最後瀏覽任期:2017/2/18)。

[8]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Malaysia: Food and Agricultural Impor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2006/11/16, P. 21.

[9] 關於禁止進口之植物及植物產品,請參閱馬來西亞海關網站:http://www.customs.gov.my/en/tp/Pages/tp_ie.aspx(最後瀏覽日期:2017/2/15)。

[10] See WTO“REPLIES TO QUESTIONNAIRE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 MALAYSIA”, G/LIC/N/3/MYS/12, December5, 2016, p.7.

[11] 參閱馬來西亞農業署網站: http://www.doa.gov.my/index.php/pages/view/405?mid=109 (最後瀏覽日期: 2017/2/18)。

[12] See WTO“REPLIES TO QUESTIONNAIRE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 MALAYSIA”, G/LIC/N/3/MYS/12, December5, 2016, p.8.

[13] See WTO“REPLIES TO QUESTIONNAIRE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 MALAYSIA”, G/LIC/N/3/MYS/12, December 5, 2016, p.9.

[14] See USDA Foreign Agricultural Service, “Malaysia Food and Agricultural Impor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 Narrative FAIRS Country Report 2016”, November 16, 2016, p.19.

[15] 參照馬來西亞《1985年食品法規》附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