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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專章剖析:第25章 法規調和

25 法規調和

由於TPP會員目前共有12個國家,各國之間除了經濟發展程度不一,法規制度亦不相同。因此,具有相當落差的法規制度與不透明公開的監管措施,便容易成為阻礙自由貿易之非關稅障礙。故在TPP進行談判協商的過程中,去除不必要的監管障礙與法規調和,自然成為談判目標之一,而TPP也才會在第25章中納入「法規調和」專章。事實上,法規制度的落差不僅只存在於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之間,即便是已開發國家之間,仍有可能面臨因法規不一致而造成貿易障礙之情形。例如,日本對於新藥之審核時間就比歐美國家更長。

一、TPP重要條文規範

TPP25章「法規調和」專章共計11條條文,主要納入TPP會員應有促進法規調和之共識、建立檢視與協調機制或程序、核心良好法規實務之實施、建立法規調和委員會、利害關係人之參與、強化公開透明程序以及合作機制等條款。該章之重要規定如下:

1. TPP會員應有促進法規調和之共識

TPP認為TPP會員應該對法規調和之促進形成共識,並藉由跨部門協商與合作等國內機制達成法規調和之效果。為此,TPP會員應確保在其國內法制度中,應具備相關機制或程序,以提供跨部門合作對法規措施草案進行檢視,最佳方式則是建立全國性或中央協調機關,以專責運作執行法規調和與跨部門協商之事宜。

2. 建立檢視與協調機制或程序

由於TPP會員各自政治環境、法制架構與發展程度皆不相同,考量到此種個別差異情況,TPP要求會員應依據國內情形建立具有同等功能之機制或程序,且至少應具備四項基本功能:(1)檢視法規草案,並確定何種程度內,該法規措施之發展過程遵循良好法規實務,並提出建議;(2)強化國內機關部門間協商與協調,辨認潛在重複措施與避免造成機關間不一致之要求;(3)對整體性法規之改善提出建議;(4)就法規措施檢視、任何整體性之法規改善提案、任何法規檢視程序或機制之修正更新等,為公開之報告。

3. 強化公開透明

TPP要求會員應就其檢視與協調機制或程序製作一般性說明文件,並將這些文件公開讓公眾得以知悉。換言之,TPP會員建立法規調和檢視機制或程序,該等機制或程序之內容、組成、主管機關、法律效果等相關事項皆應製作成一般性說明文件,並讓大眾能知悉,以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使大眾對於法規立法過程能產生信任感並具備預期可能性。

4. 良好法規實務之執行:

TPP鼓勵會員採取良好法規實務運用原則,透過對預計採用的法規措施進行法規影響評估(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 RIA),了解可行性替代方案的必要性及範圍,並就選擇之理由及替代方案之本質進行溝通。TPP會員進行RIA時,須依據合理取得之既有資訊,評估法規提案之必要性並檢視可行方案,包含檢視風險與分配影響之成本效益,以及說明其選擇方案可有效達成政策目標之理由。除了法規制定前的RIA之外,TPP亦要求會員應自訂合理週期檢視已執行的適用法規措施,是否有修正、簡化、擴大或廢止之必要。

二、對臺灣之意涵

TPP法規調和專章之規範核心在於鼓勵各締約國建立法規草案檢視程序,透過跨機關協調以達成法規一致性。同時,亦強調法規之制定與修正應遵循良好法規實務以及進行法規影響評估。對此,我國近年間不斷致力於推動管制革新,並透過強化跨部會協調機制等工作,藉此提升法規制定品質與改善監管效能。此外,為了將管制影響評估導入我國法規制定程序之中,目前亦由國發會主導管制影響評估制度之推動,並完成「推動法規政策影響評估制度行動方案(草案)」之規劃,且積極研擬相關作業手冊、推展RIA教育訓練及相關能力建構。從此看來,我國法規調和之政策目標與推動方向,應可符合TPP25章之規範目標,惟後續仍須密切注意如何落實相關行動方案,以及規劃RIA之人力配置等議題。

除了法案制定前應進行RIA之外,TPP更要求各國應定期檢視已實施之法規措施是否有修正、簡化、擴大或廢止之必要。對此,我國目前法規實務上係由各個法規主管機關自行訂定檢視機制與期間,中央法規並未針對法規定期檢視之機制與期間作出明確規定,因此在具體實踐上,不同機關進行法規檢視之情況存在相當差異。基此,有關法規實施後之監督檢討機制,我國則有強化完善之空間。(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