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調和與否之間擺盪:從國內偏好檢視臺灣食安法制與國際貿易法規之相容性(上)

一、前言

  推動貿易自由化(trade liberalization)幾乎是當前各國一致追求的經濟政策,多數國家不僅積極爭取加入區域或跨區域性的貿易聯盟,也同時積極嘗試與它國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面對此一趨勢,長期仰賴進出口貿易以維繫經濟發展的臺灣,是否須將本國貿易相關規範與國際貿易規範進行調和,遂成為一項重要議題。然而,門戶開放與全球貿易接軌的同時,大量因貿易自由化而進入本國的產品,尤其是食品,也同時帶來健康風險,並且會因政府如何判定和回應這樣的風險,而引發臺灣與出口國間的利益衝突,或國內不同利益團體的政治紛爭。

  何以如此?蓋原本以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之各種國內法規或行政命令之施行,有可能會對外國進口食品構成不必要之限制或歧視。對出口國來說,此種限制或歧視是一種進口國刻意形成的非關稅貿易障礙。為減少此種貿易爭端發生,WTO設有規範,促使食品進口國與出口國透過「調和化」(harmonization)方式,即以相關國際性專業組織所研訂之安全標準為基礎,讓跨國食品貿易得以順利進行[1]。除了進口國與出口國的規範是否調和外,在純粹的國內層次中,至少有三種不同身分的行為者在食品安全這個賽局裡存有利益偏好(preference)之分歧,這也導致食品安全註定要成為一個政治問題。基本上,業者是以「獲利」為最主要目標,而消費者卻是以「健康」為首要顧念,政府則必須要在食安管理上發揮平衡者(balancer)的功能,做好類似比例分配的工作。倘若為維護消費者健康,而要求業者承擔過度責任,可能會招致危害國家經濟發展的風險。反之,若為了提供業者可獲利的市場環境,而過度犧牲消費者權益時,民間不滿情緒可能會衝擊政治穩定,或減損政府的合法性。這也就是「調和化」看似屬於WTO會員在追求貿易自由化時應遵循之義務,但實踐上是否調和化、何時調和化、什麼食品可以與國際標準調和、什麼食品又必須堅守國內標準,將高度取決於進口國的國內政治[2]

  本文關注臺灣在追求貿易自由化的同時,所面臨之食安法制調和化問題。研究內容聚焦於臺灣在肉品及蔬果的食安政策抉擇,以及由此衍生的法益衝突。除前言外,第二部分說明「食品安全標準」在食品管理中的意義,第三部分針對我國動植物用藥之管理進行個案研究,第四部分則以目前初步研究發現為基礎,評估當前食安法制及未來政策走向的利弊得失,最後第五部分為結論。

二、食品安全標準


  原則上一種食品能不能被消費者食用,端賴其製程中有無逾越基於科學證據所制定的安全標準,但這些所謂的科學標準是「誰」在制定,又是「如何」制定,多半是不易為人所窺見的技術政治(technopolitics)或寧靜政治(quiet politics)[3],並且背後又連繫著複雜的政經因素。

(一)國際標準與國內標準

  國家間貿易與其說是各取所需,或基於比較利益的互惠分工,倒不如說是一場進口國與出口國的賽局;並且,這個賽局與每個國家內部的利害當事方(stakeholders)有著極為密切的互動。以食品貿易為例,出口國的首要目標必然是透過跨國交易賺取利潤,而不是去顧及進口國消費者的衛生安全。當然,在未來陰影(the shadow of future)的限制下,出口國不會希望進口國的消費者出現任何健康問題,否則日後的貿易往來將面臨阻礙[4]。不過,如果食品本身與不健康或不安全的因果關係很難確定時,出口國或其食品業者就未必要對進口國及其人民食用後的生命或健康負責。詳言之,當食品供需鏈與個別國家、區域和國際市場串聯後,就導致以全球為範圍的食品供應或消費現象普遍化。然而,當食品供應的能量因全球化而大幅提升之際,也同時增加了食品安全的脆弱性。因此,進口國必然較出口國更關切食品安全問題,甚至為防止輸入對人類生命或健康有害之食品而制定若干法律,像是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5]

  顯而易見,食品貿易的出口國與進口國在偏好上各有所重。在此情況下,貿易活動的自由度必然受到限縮,而強大的出口國(或進口國)往往可以憑藉自己相對優勢的權力向進口國(或出口國)施壓,使之不得不開放食品進口(或放棄食品出口)。為避免此一現象發生,WTO設有《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協定),用以處理會員間涉及食品貿易的利益衝突。此外,SPS協定在其附件A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協調各會員的食品安全措施。

  依據SPS第3條第1項,WTO的會員應根據既有的國際標準、指導方針或建議來進行彼此內國法的調和化。當會員國內食品安全措施是依據相關國際標準訂定時,同條第2項就把會員所採措施視為與SPS協定要求相符,且無違WTO有關貿易自由化之規範。此外,同條第3項清楚指出,會員若具有科學上的正當理由,或確定其依據第5條第1項至第8項而實施之檢驗和檢疫保護水準係屬允當,則其可在自身國內的食品安全措施上引用或維持比既有相關國際標準「更為嚴格的」規定。上述三項條文已將會員國內標準和WTO委託特定國際組織設立的國際標準做了一定程度的調和,實質效果是促使會員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採取食品安全措施的正當性基礎,而不是任由會員援引本國標準。值得注意的是,若不存在所謂的國際標準,則SPS第3條就幾乎沒有適用餘地[6]

(二)標準背後的非科學因素:以萊克多巴胺為例

  從無標準到有標準的過程,有時並非因為純粹科學上證明了什麼事,而是因為某項食品沒有標準,或有標準的背後伴隨複雜的政治考量與龐大的經貿利益。以萊克多巴胺為例,在2012年以前,Codex一直未能就萊克多巴胺的使用標準達成決議,因為國際肉品市場上的主要進口國與出口國在此問題的立場十分分歧[7]。僵局延燒到2012年的7月6日終於有了轉變,Codex在羅馬召開的會議中達成協議,通過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值劑量。該項食品安全標準在理論上應是經過嚴謹的科學評估過程,確定採用的殘留值標準不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然而,當理論上的科學專業評估與實踐上的政治投票結合時,食品安全標準的制訂就容易受到政治力的干擾。以萊克多巴胺在2012年得到Codex認可的殘留值標準來看,投票結果是69票贊成,但67票認為此一標準可能有害於人體,7個與會成員國代表棄權未投票。最終,萊克多巴胺的安全標準便在贊成與反對之間以極微小的差距獲得通過,Codex決定每公斤豬肉或牛肉中可以含有10 ppb,而肝臟中可以容許每公斤中有40 ppb,腎臟則是允許殘留值到90 ppb[8]。簡言之,2012年通過的標準是一個形式上勉強過關的政治結果,而不是實質上以科學作為共識基礎的安全標準。此項萊克多巴胺殘留值標準的制定反映出特定幾個肉品出口國家(特別是美國)的貿易需求與市場利益,而不是全球肉品貿易活動多數參與者的真正共識與國際食品衛生的真切需要[9]

三、我國對於動植物用藥之管理:個案檢視

  本部分分別就我國對於規範動物用藥檢出之標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和農藥檢出之標準《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進行檢視;方法上從兩規範中各挑選一種用於動物和植物之藥品,分別為:「萊克多巴胺」和「賜派芬」,再挑選兩項肉品(牛肉和豬肉)和蔬果(蘋果、櫻桃)作為觀察個案,分析我國食安管理之現況,作為利弊得失分析的依據。

(一)萊克多巴胺之管理


1. 牛豬分離

  因美牛含有萊克多巴胺所引發的朝野對峙,從2012年Codex通過標準後至今,一直在國內政治上存有爭議。當時行政院雖提出「安全容許、牛豬分離、強制標示、排除內臟」的政策,並保證會負起把關責任,但實際上缺乏有效積極的配套措施,令多數民眾無法放心[10]。2012年3月3日,「食品藥品安全專案會報」技術諮詢小組第三次會議召開[11],與會人員確認第二次會議紀錄內容及檢視第一次會議紀錄後,認為依現有國外文獻,萊克多巴胺要引起健康副作用是在消費者直接口服5,000微克(ug)以上。根據專家和學者的看法,查閱目前可能之所有文獻,尚未有關於食用含萊克多巴胺肉品的大樣本流行病學之研究,也沒有確切個案報告指出消費者食用萊克多巴胺而中毒。但應注意的是,專家與學者也表示沒有研究文獻證明萊克多巴胺是絕對安全。因此,上述第三次會議最後做出對解禁「沒有共識」的結論。

  由於臺灣消費者對豬內臟的消費量偏高,此點與美加等國的肉品消費情況十分不同,若貿然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對國人健康法益的風險一定會比開放牛肉來得高。立法委員因此提案要求政府應嚴禁美豬進口。農委會則從經濟面進行評估,指出解禁美豬將使國內養豬業每年產值損失約143億元[12]

  2016年5月20日新政府接手管理之後,表示在無完整風險評估報告與科學證據被提出之前,採取「國內外豬肉」皆不可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立場[13]。值得注意的是,早在政府開放美牛進口前,一項針對2005到2008年國人尿液的檢驗報告結果顯示,萊克多巴胺含量最多者達7種以上,表示臺灣消費者在政府明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肉品進口前,早就食用過含有此種動物用藥但來源不明的肉品[14]

2. 現行規範情況

  我國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上述第五款提及之「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之安全容許量,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訂定;而現行我國關於動物用藥之安全容許量之規範即為《動物用藥殘留標準》[15],於2005年4月15日制訂公布,期間歷經了22次修正,2015年10月16日後的版本為現行最新內容,其中第3條規定:「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依上述規定,萊克多巴胺明列於表中(參見表1),因此並非不得檢出之動物用藥。但行政院農委會對於萊克多巴胺的核准是配合2012年7月25日《食品衛生管理法》之修正,在動物用藥禁藥公告中開放萊克多巴胺作為「牛」隻飼料中的添加物,但仍不准使用於「豬隻及其他畜禽」,以落實「牛豬分離」政策[16]。因此,萊克多巴胺在我國食安管理規範中的情況是:並非不得檢出之動物用藥,但檢出之情形僅限於進口之牛肉(且限肌肉部分)[17]。非牛肉之其它肉品,若來源為本國,則禁止使用;若來源為外國,則不在開放進口之列。





3. 政策分析

  本部分從三個面向來分析我國管理萊克多巴胺之規範;每個面向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和其他面向有所交集,此現象恰好反映出食安管理政策在抉擇上的進退維谷,以及如何在不同利益或價值間做出權衡之困難。

(1)國民健康法益的維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民國95年10月11日農防字第0951473111號公告中將乙型受體素列為動物用禁藥。公告內文中明確指出這些受體素包括萊克多巴胺在內,是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給動物使用之毒害藥品。民國98年11月2日,我國同意開放美國30個月以下帶骨牛肉及相關產品進口,但基於食品安全之需求,同步訂定《進口牛肉檢疫及查驗管理辦法》,也就是一般所謂的三管五卡指施。不過,衛生署在民國100年以前執行三管五卡措施時從未檢驗各種萊克多巴胺項目,與上述農防字第0951473111號公告內容不符,是行政管理上的疏失[18]。由此來看,儘管開放美牛進口前,政府將萊克多巴胺列為動物用禁藥,但檢驗工作的執行不確實;而美牛開放進口後,三管五卡措施的頒布主要是為了消除國民對美牛具有狂牛症的疑慮,減少政治上的反彈,而不是為了國人健康法益而嚴格把關檢驗萊克多巴胺[19]

(2)國內同類產業的保護

  有關萊克多巴胺的食安管理,我國其實早在2001年起便開始進行此種動物用藥作為飼料添加物之檢驗、登記和審查。前後歷經約5年,已完成萊克多巴胺安全性、影響性及安定性等方面的審核。但2006年因中國發生克倫特羅(另一種毒性較高的瘦肉精)事件,且當年國內也有查獲業者違法使用克倫特羅,導致政府臨時調整政策方向,行政院農委會遂將所有乙型受體素公告為動物用禁藥。不過根據農委會事後公布的資料,當時的措施是屬於「高規格的緊急應變方案」,事後政府其實有意解除對萊克多巴胺的使用禁令,並訂定殘留容許量的草案規範。2007年8月16日,政府主動通報WTO,表示該草案將於同年8月22日生效(請參見表3),但立即引起國內養豬業者的強烈反彈,導致同年9月4日政府只好通知WTO草案生效延期,但此舉卻導致美國認為臺灣刻意禁止美豬(有施打萊克多巴胺)進口,造成《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 TIFA)談判中斷長達5年之久。




  政府之後雖然規劃對含萊克多巴胺牛肉有條件解禁,但在豬肉部分還是無法不保護國內豬農。官方資料顯示,因93%的國人牛肉消費量係來自於進口,本國牛肉產業規模較小,且以供應生鮮溫體牛肉為主,與進口牛肉有明顯市場區隔,故即使開放飼料中添加萊克多巴胺的外國牛肉進口,對本國同類產業也不致造成重大影響。相較之下,國人豬肉消費約有92%是本土生產和飼養,只有少量為國外進口,為照顧國內養豬產業,政府不擬開放使用萊克多巴胺的外國豬肉進口。衛生署便在這個政策前提下,訂定牛肉之萊克多巴胺MRLs,但豬肉部分則維持「不得檢出」[20]

(3)國內外壓力的排除

  經由前面關於國民健康與產業保護的分析,可在國內層次看出政府所面對的壓力來自消費者和業者。只不過,在健康法益維護的部分,因為科學上還沒有確切資料指出食用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肉品會導致健康上的損害,政府行政上便明顯有執法怠惰的現象。法律與相關行政命令上雖然禁用,但無論是本土肉品還是進口肉品都或多或少都曾出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事實。有別於健康法益具有科學上不確定性的特徵,經濟利益有無受到衝擊往往立即可見,且因果關係的判斷較為明確。因此,政府一直以來都以不得罪本國豬農,採行一定程度的保護措施來限制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進口,也因此承受不小的美方壓力,同時可能間接妨害我國加入TPP的談判進程。事實上,根據政府部會多次討論,已有越來越多宣導式資訊釋出,強調動物飼料添加萊克多巴胺所產出的肉品在安全性上無虞,衡酌其他重要的國家利益,包括貿易自由化、區域經濟整合與對外關係等等,未來政策上預期將會對動物飼料添加萊克多巴胺漸漸鬆綁。

4. 小結:萊克多巴胺的研究發現與啟示

  根據表2所示,世界各國針對萊克多巴胺的MRLs有不同的國內標準。其中日本雖然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牛肉與豬肉進口,但國內卻禁止使用;韓國則是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牛肉與豬肉進口,但國內業者也同樣可以使用。這兩個地理上及飲食習慣上與臺灣較近似的國家都接受了Codex的國際標準,但在國內標準方面,日本的管理方式與我國相同,而韓國則否。此點值得未來進一步研究,目前可以確定的是,日韓對於美豬或美牛是「完全的開放」,而臺灣則是「十分有限度的開放」美牛,對於美豬則是完全禁止。因此以貿易爭端的風險來說,臺灣一定比這兩個國家面臨更高被美國以違反SPS規定控訴之風險。

  同樣值得觀察的國家還有紐澳,此兩國因為牛肉消費量大,因而在牛肉部分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但消費量較少的豬肉則同意含有萊克多巴胺。有趣的是,紐西蘭是依據Codex的國際標準,而澳洲卻採取比國際標準更為寬鬆的MRLs。這一點同樣也值得進一步研究,惟受限篇幅,暫不討論。然而,值得臺灣思考的是,紐澳因為是在牛肉部分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因此理論上有可能對美國牛肉的出口構成限制,但美國目前為止卻沒有對這兩國提出與SPS有關之貿易訴訟,背後的原因若能釐清,將可作為臺灣降低被美國控訴風險之參考。

  至於美國方面,在豬肉與牛肉有訂定標準之部分,皆採取比國際標準寬鬆的MRLs,但像腎與脂肪部分則沒有採取標準(或是禁止使用)。由於美國是以消費牛肉為主的國家,因此在含萊克多巴胺牛肉的安全標準上,採取了比豬肉更為嚴格的標準。足以顯見美國在制定本國萊克多巴胺MRLs的標準時,有考量與評估其人民的消費型態,並在風險較高的部分選擇使用較嚴謹的安全標準來保障其國人健康法益。只不過,美國國內法在有採取標準的部分,皆未牴觸當前Codex標準。

  總體而言,上述提及的5個國家有4個(除了韓國)在萊克多巴胺安全標準的管理上值得進一步討論。這4個國家要不(1)在肉品進口的貿易規範上完全依據Codex的國際標準,但對於本國肉品採取一定程度的限制;要不(2)選擇性的遵守國際標準,並且依據本身國內的消費情況或產業特性,採取符合國際標準或較國際標更為寬鬆的MRLs。這個現象反映出一個十分重要的訊息,就是在出口國的國內,政府-業者-消費者的三方賽局中,不必考慮食品的衛生安全問題,故而消費者(嚴格來說應僅指人民)基本上沒有明顯的政策偏好,這也是其與食品進口國最大之差異。在此情況下,出口國的消費者通常不會強烈反對與出口有關的貿易政策。相較之下,食品進口國的國內政治因素比出口國的國內政治因素複雜,至少消費者在進口國會以衛生安全法益為優先考量,而這個法益價值通常就足以讓進口國面對出口國的政治壓力。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我們進一步考量進口國特定的條件(例如:國家實力大小),那麼食品進口國能不能為了保障國民的食品安全,而對肉品進口加以限制,就會有不同的結果。不過,如果進口國存在與出口國相類似的產業,且因為食品貿易而發生競爭關係時,進口國的消費者可能會和進口國的業者出現立場上的一致(儘管兩者的利益偏好不同),這會強化進口國政府對抗出口國壓力的決心與時間。當然,如果進口國實力明顯落於出口國太多時,決心的強度與時間的長度都會被限縮。

下集內容
  • 續三,(二)賜派芬之管理
  • 四、結論

[1] 「法規調和化」即是為了促進貿易自由化,而促進貿易自由化之目的,根據我國政府之說法,其益處包含強化我產品在國際市場之競爭優勢、促進國內經貿體制改革及與國際接軌、參與區域經濟整合以提升國際地位、改善投資環境以吸引外商來台投資、促進產業在國內深耕以創造就業機會等。臺灣 ECA | FTA 總入口網站,「推動洽簽FTA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為何?」,http://fta.trade.gov.tw/qalist.asp?k=0&n=18#qa18(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8月29日)。

[2] Helen Milner and Benjamin Judkins, “Partisanship, Trade Policy, and Globalization: Is There a Left–Right Divide on Trade Policy?”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 48, No. 1 (2004): 95-120.

[3] 譚偉恩、蔡育岱,「食品政治:『誰』左右了國際食品安全的標準?」,政治科學論叢,第42期(2009年12月),頁1-42。

[4] "James Fearon, “Bargaining, Enforcement,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2, No. 2 (Spring 1998): 269-305."

[5] 第1條開宗明義陳述此法之目的,而整部法律對於境外輸入之食品要求可簡化為兩項: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與衛生標準、要通過邊境食品輸入查驗。

[6] "林彩瑜,「從歐體生技產品爭端之裁決論SPS協定對GMO規範之影響」,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6卷4期(2007年12月),頁257-323。另請參考:European Communities-Measures Affecting the Approval and Marketing of Biotech Products (DS291), available at: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291_e.htm (last visited: 2016/08/15)."

[7] Alberto Alemanno and Giuseppe Capodieci, “Testing the Limits of Global Food Governance: The Case of Ractopamine,” European Journal of Risk Regulation, Vol. 3 (2012), pp. 403-404.

[8] 十億分率:簡稱 ppb(parts per billion)。ppb可以用在質量上,1公斤(kg)的物質中有1微克(μg)某物質,某物質含量即為1 ppb。所以10 ppb標準就是每1公斤的美國牛肉中不能有超過10微克的萊克多巴胺殘留量。也可以說1公噸的美國牛肉中不能有超過0.01公克(10毫克)的萊克多巴胺殘留量。

[9] 譚偉恩、許耀明,「論WTO《SPS協定》與Codex瘦肉精安全標準之適當性」,科技法學評論,第12卷1期(2015年6月),頁1-55。

[10] 汪文豪,「美牛瘦肉精風暴,監委程仁宏:16字箴言乏配套,民眾難放心」,上下游,2012年 6月18日,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9366/(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8月16日)。

[11] 樓乃潔,「美牛風險爭議大 第三次專家會議改寫結論」,苦勞網,2012年3月4日,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985;行政院農委會,「第三次技術諮詢小組會議專家學者充分討論 基於科學事實提供外界正確資訊」,2012年3月4日,http://www.coa.gov.tw/show_news.php?cat=show_news&serial=coa_diamond_20120305110711(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8月16日)

[12] 該會副主委黃國青說:「寧可向美國說抱歉,也要保護國內豬農。」參考:張家瑀,「立院通過提案 要求牛豬分離、嚴禁美豬進口」,風傳媒,2016年5月2日,http://www.storm.mg/article/112210(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8月16日)。

[13] 賴于榛,「520後進口美豬?童振源出面滅火:談判應該不會那麼快」,《ETtoday》,2016年04月25日,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425/686670.htm(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8月20日)。

[14] 鄧桂芬,「不關美牛的事,你早就吃到瘦肉精了」,《聯合報》,2016年5月2日,http://a.udn.com/focus/2016/05/03/20696/index.html(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8月16日)。

[15]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1:「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6] 農委會在民國95年10月11日將瘦肉精(含萊克多巴胺)公告為禁藥。http://www.coa.gov.tw/show_news.php?cat=show_news&serial=coa_diamond_20120725184310&print=1(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8月15日)。

[17] 國內養牛業者要使用萊克多巴胺,仍必須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提出檢驗登記申請,並經防檢局審查通過,核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後,才准予養牛業者使用。在未核准檢驗登記前,萊克多巴胺仍屬動物用禁藥,養牛業者仍不得使用,國產牛肉亦不得檢出。詳見:https://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6795(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8月15日)。

[18] 詳見:監察院全球資訊網,網址:_http://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asp&ctNode=903&msg_id=3453(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10月3日)。

[19]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三管五卡攏是假!瘦肉精管不了卡不住!」,網址:http://www.huf.org.tw/essay/content/709(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10月3日)。

[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確保食品安全及養豬產業發展 政府堅持不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2015年12月30日,http://m.coa.gov.tw/draft/news/View.aspx?id=35266(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