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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A/各國情勢分析:RCEP談判最新進展

發展動態

東協各國以及正與東協進行貿易談判的六個FTA夥伴國(中國大陸、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印度)之貿易部長,於824日宣布東協各國已與其他六國達成共識,將在未來十年內削減東協與六個貿易夥伴彼此間80%的關稅,並在協定生效後立即降稅65%。但考量部分國家情況特殊,在彼此間並無現存有效FTA之國家間,可給予有條件的彈性。例如印度以及中國大陸之間就屬於此種情形。

東協十國與澳洲、中國大陸、印度、日本、南韓以及紐西蘭等國代表,於824日會後,發表聲明表示已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談判的重大突破,可加速進行市場進入方面的實質談判。

馬來西亞貿工部長穆斯塔發(Datuk Seri Mustapa Mohamed)說明,進一步的細節有待下周(8/31~9/6)繼續處理,後續並將在次回的RCEP會議中繼續加以討論,預定該會議將於10月在南韓召開,與會成員將提出完整的貨品降稅清單進行協商。而RCEP之談判內容,亦將在11月大致完成,其他細節性的問題也會在2016年盡速完成談判,較樂觀的預期是,該等談判將在2016年年中完成。

【主要資料來源: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5831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20158RCEP3屆部長會議情形摘要】

重點評析

RCEP20135月展開第一回合談判以來,迄至目前共計已召開九回合談判及三屆部長會議,雖然東協國家在談判啟動之初,曾宣示將以完成一個高標準自由化的FTA為談判目標,不過因遭到印度、中國大陸等成員反對,再加上今年以來全球經濟動盪,尤其東南亞經濟表現不如預期,以致部分東協國家如印尼等對進一步在RCEP架構下自由化的態度轉趨消極,進而在RCEP談判採取「守成」態度,以避免開放市場對國內經濟與企業帶來更大的打擊。

RCEP係以五個「東協加一」FTA為基礎,依據智庫ERIA2012年發布的研究報告,曾建議RCEP應以9095%關稅減讓涵蓋率作為自由化的目標,然而RCEP在歷經16個會員數回合談判中針對最終降稅承諾目標的不同立場與堅持下,最終決定大幅調降自由化目標,雖然這樣的結果可謂「幾家歡喜幾家愁」,卻無可避免將使RCEP未來能夠增加的經濟效益大打折扣。

RCEP第三屆部長會議於本(2015)年824日在馬來西亞舉行時,各成員就貨品減讓模式(modality)達成共識,其中東協國家與其他六國同意將在RCEP協定生效時,立即互相調降65%的貨品關稅至零,10年內互相調降80%的貨品關稅至零,降稅細節將再行研商。同時,各國亦同意部分國家間因尚未簽署FTA,因此可例外容許較大的彈性,如印度與中國大陸未來僅需互相調降42.5%的貨品關稅至零即可,日本與大陸亦僅需互相調降72.5%(日對陸)、52.5%(陸對日)的貨品關稅至零。此種因國家別而分歧的降稅模式,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採取各國原則一視同仁的降稅模式不同,也彰顯RCEP在東協國家主導(ASEAN-centered)的談判進展下,尊重不同國家發展程度與政經情勢差異的特性。

RCEP在第一回合談判時,16國即已原則同意在貨品貿易談判將採取「共同減讓」(Common concession)模式,訂定「單一關稅減讓表」(One Schedule For All),惟仍容許各談判參與國之間存在有限度的彈性(Limited Flexibility)。隨後,在20141月舉行的第三回合談判中,各國進一步釐清立場,允許排除項目及提出敏感產品清單,但仍採「共同減讓」模式,惟當時韓國、中國大陸及印度即要求給予彈性,建議由東協向6FTA夥伴國提出「單一關稅減讓表」,並由6個東協FTA夥伴國向東協提出「單一關稅減讓表」,但該減讓表適用於其他FTA夥伴國時可做不同程度之保留,亦即各國決定朝向「單一關稅減讓表」的目標前進,但允許各會員國之間「有限度的彈性」。

此一原則後來歷經數回合談判,演變成為RCEP最終決議採取的三層次減讓模式:第一層次為東協與六個FTA夥伴國間:將以80%為降稅目標,其中RCEP協定生效時立即調降65%貨品關稅至零,其餘15%將在10年後降至零;第二層次為六個FTA夥伴國間:如已簽署FTA或正在談判FTA,將在10年內調降80%貨品關稅至零,此原則適用於陸-韓、陸-紐、陸-澳、紐-澳、韓-紐、韓-澳、以及日-澳之間,但不適用日-印度、韓-印度間之降稅模式。日-印度雖已簽署FTA,但涵蓋貨品自由化範圍有限,因此未來RCEP下日僅承諾將對印度調降80%貨品關稅,印度僅將對日調降65%貨品關稅的情形,與現行日-印度相差不多。韓-印度FTA降稅情形亦與日-印度FTA相似,未來RCEP下仍將維持大致降稅承諾,不會開放更多貨品自由化。

第三層次為六個FTA夥伴國間,如尚未簽署FTA,亦未談判FTA,則將原則僅開放有限的貨品降至零關稅。此一例外性之減讓模式適用於以下國家之間:陸(42.5%-印度(42.5%);陸(52.5%-日(72.5%);日-韓(62.5%)、紐(65%-印度(42.5%)、澳(80%-印度(42.5%)、日-紐。此外,紐西蘭另要求印度對紐國產品撤除之42.5%關稅項數應涵括其對印度出口值之55%

事實上,如觀察東協各國在五個「東協加一」FTA下所做貨品貿易關稅減讓「共同減讓」,在各國貨品關稅減讓承諾表中,新加坡在五個「東協加一」FTA下「對所有FTA夥伴國減讓」的降稅產品占所有產品比重平均已達100%,自由化標準冠於各國,其次為汶萊,平均占比亦達到84.1%,亦即未來RCEP付諸實施時,新加坡與汶萊將不需再對其他FTA夥伴國降稅。至於其餘八個東協國家,在五個「東協加一」FTA下「對所有FTA夥伴國減讓」之占比多介於60%80%之間,而印尼「對所有FTA夥伴國減讓」之產品占比更僅約46%,為所有東協國家最低。這些國家則上未來在RCEP下應在10年後將降稅產品涵蓋率提高至80%。不過須注意者,根據《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RCEP同意給予發展程度較落後的四個東協後進國家(柬埔寨、寮國、緬甸、越南,四國合稱CLMV國家)彈性的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因此未來這四國對六個FTA夥伴國亦可適用較優惠之降稅模式。

另觀察六個FTA夥伴國在五個「東協加一」FTA下「對所有FTA夥伴國減讓」降稅產品,可發現印度對東協國家之貨品關稅減讓平均值僅約78%,尚不到80%,亦即未來印度應在RCEP生效十年內,將對東協國家之降稅產品涵蓋率提高至80%

至於六個FTA夥伴國家間,如兩國間已簽署FTA,則不須在RCEP下進行更多貨品關稅之調降;然如兩國間尚未簽署FTA,則將在RCEP協定生效後互相開啟自由化的大門。此處最重要者,係將促使中國大陸與印度間、中國大陸與日本、以及日本與韓國間,開啟相互開放市場的自由化行動。其中,中國大陸與印度在2006年即已完成洽簽雙邊FTA可行性研究,惟其後因印度擔心FTA將使中國產品大量進入印度,一直不願推動FTA。去(2014)年5月印度總理莫迪(Narendra Modi)就任以後,印度與中國大陸雙邊關係持續升溫,對於在RCEP提供的區域架構下開啟對中國大陸之自由化,遂一改過去立場,惟印、陸最終僅同意在RCEP下互相調降42.5%的貨品關稅至零,實甚保守,因此未來兩國是否仍有可能進一步洽簽雙邊FTA,仍待時間觀察。

中國大陸與日本的情形亦同,日本與中國因歷史等眾多因素,以致洽簽雙邊FTA無望,中日韓三國之FTA談判進展亦遲滯不前。日本在中韓率先簽署FTA後,深感進入大陸市場恐將滯後於其競爭對手韓國,因此RCEP提供其迎頭趕上的機會。不過,由於大陸與日本在RCEP下僅同意互相調降52.5%72.5%的產品關稅,顯示大陸對日本開放市場仍有疑慮。至於日、韓兩國亦將在RCEP下首開降稅承諾,但兩國僅同意互相調降62.5%的貨品至零關稅,範圍保守,惟日、韓未來仍有可能在TPP架構下擴大市場開放程度,或另外洽簽雙邊FTA

需特別說明者,RCEP未來降稅期程亦將與其他FTA重疊,包括五個「東協加一」FTA,以及16RCEP成員間雙邊簽署FTA,原本外界期待RCEP談判能夠調和現存不同FTA降稅機制,以降低區域內FTA林立所造成的「義大利麵碗效應」,可惜RCEP最終屈就現狀,決議調降自由化目標,因此未來「義大利麵碗效應」恐將更形惡化。

對於我國而言,由於RCEP降稅承諾大幅調降,談判時程亦從原訂之2015年底,延後至2016年,因此在此相對保守自由化目標與談判時間表下,我國參與RCEP所獲得的經濟效益將可能隨之下降,但亦意味加入RCEP對我國造成的產業衝擊也可能相對較低。基此,為爭取我國未來進入RCEP市場及提高參與區域整合可能獲得的出口效益,我政府未來在尋求加入RCEP的同時,仍應積極與東協國家及其他RCEP成員,尤其市場潛力最大的印度,積極爭取洽簽雙邊FTAECA,以取得較RCEP更積極、開放的市場進入條件。(徐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