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解密揭露TPP智財權專章之談判結果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 TPP)歷經多回合談判後,終於今(2015)年10月5日達成協定,儘管美國方面曾表示將於30天內公佈協定全文,維基解密(WikiLeaks)已提早於10月9日揭露TPP最具爭議的智慧財產權專章草案內容。其中,尤以專利權、著作權、地理標示與商標權、生物資料專屬保護等規範特別受到關注,以下分別摘要說明各項議題之談判結果。

  依據揭露文件所揭示之協定文本,美國與11個TPP成員國在專利權部分達成共識之範圍包含:12個月的預先申請寬限期(pre-application grace period)、先申請者優先取得專利權原則(first-inventor-to-file priority)、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起18個月後公開、針對受理申請時之行政遲延調整專利期間(patent term)等。此外,若專利權人因取得查驗登記(regulatory approval)而有遭遇遲延之情況,TPP要求締約國必須延長專利保護期間。不過,與8月份揭露的版本相比,本(10)月9日所揭露的草案並未明確納入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ing)以及基於政策理由撤回專利許可兩項條款。

  就著作權部分,10月9日所揭露的草案內容大致上與8月揭露之版本相同。在著作權限制與例外部分,協定規定類似美國合理使用例外之規定,允許締約國納入限制及例外,但並未設訂具體的強制性例外(mandatory exceptions)規定。在著作權期間部分,9日所揭露的版本規定著作權期間以作者過世後70年為最低標準,若該期間並非以作者生命存續期間計算,則自該作品首次授權出版年度之年底起算70年,若該作品並非於創作後25年內出版,則自該作品創作年度之年底起算70年。在侵權認定之部分,協定中規定,締約國必須針對具有商業規模(on a commercial scale)的著作權侵害課以刑事責任,對此,「商業規模」一詞同時包含具有商業目的之侵權及非具商業意圖侵權兩種情況,TPP協定並未進一步釐清是否涵蓋非具商業意圖之侵權行為。此外,協定亦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獲著作權人通知後,須立即撤除涉嫌侵權之內容。

  至於在地理標示部分,締約國可選擇以商標保護制度或透過國內法專門規定對地理標示進行保護,9日所揭露的版本針對地理標示專屬權之申請、授予及反對或取消該權利之程序進行了規定,但排除葡萄酒及烈酒之適用。在商標部分,協定要求締約國針對非可視性商標(non-visual trademarks),如聲音及氣味之註冊進行規定,並要求締約國在商標權人判定商標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時,應給予禁令性救濟(injunctive relief),當相同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標誌的情況下,應推定具有混淆可能性。此外,並針對商標專用權之描述性詞語之合理使用及有限例外進行規定,而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s)即便於有關國家或其他國家未經註冊,仍須受保護。

  9日所揭露的版本在藥品及既存藥物之新適應症(new indication)、新組成(formation)或新用法(method of use)之資料專屬權規定,均與美國資料專屬權規定相同,前者為5年,後者為3年。唯於品牌生物藥資料專屬權部分,TPP協定之規定為5年,與美國12年之規定有別。TPP第QQ.E.20條規定各締約國可選擇生技仿製藥(Biosimilar product)開始利用品牌藥製造商資料之間隔期間:8年,或5年再加上於市場上可達到與8年期間相同結果(comparable outcome)的措施;締約國可透過其他措施或承認市場環境(market circumstances)有助於市場保護,影響該相同結果。此外,由於「市場環境」之判定仍具有極大空間,締約國可能會依據其政策偏好將個別產品之資訊專屬權限為5年。在新農業化學品資訊專屬權部分,TPP協定則規定至少10年之保護期。

【由蔡美儀報導,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