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夏威夷部長會議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中之談判進展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部長會議於今(2015)年7月28~31日在夏威夷完成最新回合談判,並就智慧財產權專章之多數內容,如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之責任、執行、合作、商標等方面達成基本共識。惟地理標示、藥品製造及著作權保障期間等議題,依然懸而未決。

  針對歐盟有意將地理標示保護擴大至起司及其他食品名稱之主張,部長會議上已初步達成一項原則性協議,即要求TPP各國對於新申請的地理標示,應先進行國內諮商程序,同時利害關係人或政府機關亦可藉此對該等申請提出反對意見。然而,對於已受到其他已生效或完成談判之國際協定所保障的地理標示,則不適用此項國內諮商程序之要求。此外,若干已與歐盟訂有FTA之TPP國家,如墨西哥、智利、加拿大與越南,亦可主張已受到其與歐盟之間的FTA所保障的地理標示,例外排除國內諮商程序的適用。

  事實上,得以排除適用國內諮商程序的國際協定,應以TPP完成談判後或正式生效後的時間點作為基凖?TPP各國間仍然存有諸多爭議。按「知識生態國際組織」(Knowledge Ecology International, KEI)所揭露之文件顯示,部長會議中關於截止日期(cut off date)之設定提出三種方案。其一,2013年12月31日前所有已締結或達成原則性共識之協定得納入例外範圍,惟此項主張僅有美國贊成,而日本、越南、馬來西亞、墨西哥與智利均表示反對;其二,在TPP生效前締結之所有國際協定均屬例外範圍,此項方案是部長會議上的多數共識;其三,則係放寬期限至TPP生效後3年內,所締結之任何國際協定,均可例外排除適用國內諮商程序之要求。

  除此之外,根據談判外流文件顯示,TPP談判各方對於反對或取消地理標示保障之情形,仍無法達成共識。依據TPP智慧財產權專章第QQ.D.3條規定,TPP國家得在若干特定情形下拒絕地理標示保障之申請,例如新申請的地理標示有引起與現存地理標示或商標混淆之可能,或為締約國境內慣用於相關產品之通用名稱時,締約國均可拒絕其申請。另根據第QQ.D.3條註腳規定所示,紅酒與烈酒產品應排除適用該條規定。

  另一方面,藥品製造和著作權保障期間仍為此次部長會議中未決的議題。製藥方面,最主要的爭議為生物藥品的資料專屬保護期間。對此,美國改變先前生物製藥應享有12年保護期間之主張,在部長會議上初步與其他談判國達成妥協,改採8年的保護期間。至於著作權保障期間方面,美國主張按其國內法之保障強度,個人著作採取作者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75年,聯合著作則是公開發表後95年。惟多數TPP國家均表示反對,而希望採取較短的保障期間。關於此等尚未獲取各方共識的議題,將有待下一回合之部長會議中再行討論。

【由彭文君報導,取材自World Trade Online,2015年8月21、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