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藥物專利談判陷入僵局

  《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於今(2015)年5月15日~25日在關島展開正式談判會議,其中關於智慧財產權方面,各國談判代表選擇暫緩討論「藥物專利保護」議題,而轉為關注「影響藥物專利之技術議題」,亦即「博勒例外」(Bolar exemption)規定。「博勒例外」規定不僅放寬藥物上市審查程序,亦進一步規範藥物專利侵害的安全港條款。

  「博勒例外」係指一國得明定其學名藥(generic drug)於合作開發廠之品牌藥(brand name drug)專利到期前,應進行上市所須的實驗或臨床試驗。因此,廠商如遵守法定上市規範,而對其他開發廠品牌藥採取合理使用或提出資料,便不構成專利侵害。若干TPP談判國定有「博勒例外」,包括美國、加拿大和紐西蘭。此項規定源於美國案例,當時羅氏藥廠(Roche Products)對博勒製藥公司(Bolar Pharmaceutical Company)提出控告,主張博勒製藥公司為通過上市批准,而於實驗中使用其專利藥物成分(patented substance)。此案為實驗免責的首例,美國國會隨後將此案例外加以明文化,於《藥品價格競爭及專利回復法》(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第271(e)(1)條明定:「在美國境內製造、使用、要約販售、銷售或輸入他人的專利發明…若僅基於發展,以及規範藥物和獸醫生物產品的製造、使用或銷售之聯邦法規下而提交合理相關資訊,即不構成侵權行為。」

  目前,TPP談判各國對於「博勒例外」的適用範圍仍未有定論,其主要爭議在於是否擴大其適用範圍至出口產品。一旦談判通過,此規定將允許藥商在地主國、TPP締約國,甚至是其他出口國市場,均可迅速引入其旗下學名藥產品。有鑑於此,談判各國意見紛紛,日前TPP外流的談判文件,即揭露了有關「博勒例外」的兩項不同提案:

  其一,由紐西蘭、加拿大、新加坡、智利、馬來西亞、越南和汶萊共同支持,而澳洲有條件支持的提案,主張應允許出口藥物適用「博勒例外」,明定「每一締約國得規定:為符合締約國或其他國家之法規,包含上市及安全衛生批准規範,第三人所收集和提交資料之行為,不構成侵權。」澳洲則對部分用語提出反對,認為應修改為:「為符合締約國或其他國家之上市、批准規範、或是符合衛生標準。」

  另一項提案則表示不同意見,認為除非係用於締約國境內申請藥物上市前批准,否則應明文禁止使用專利藥物成分;此提案明顯未將出口產品納入規範。此外流文件顯示談判國對於是否擴大「博勒例外」的適用範圍,仍未達成一致意見。至於美國立場,其談判代表的意見通常將和其國內法規一致,但美國是否積極反對擴大TPP「博勒例外」之範圍,則有待釐清。除此之外,雖然美國開發廠品牌藥業者尚未公開表態,但學名藥業者已普遍支持擴大適用範圍。

  TPP原訂於5月26~28日在關島展開部長談判會議,但因當時美國貿易促進授權(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TPA)法案遲遲未能通過,部長會議最終只得宣告延遲,改於關島繼續進行非正式談判回合。工作小組保證盡力催促談判各國針對重要議題達成二至三項決議,以待日後的部長會議決斷。儘管部分談判代表將此回合視為「最後回合」,但其餘代表則對談判進展有所懷疑,認為難以在本回合達成決議。因此,TPP談判是否持續進行,仍有待本次談判結果出爐方能知曉。

【由鄭昀欣報導,取材自World Trade Online,2015年5月23、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