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未開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次項目;ECFA承諾開放項目有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作、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安裝和組裝工作、建築物竣工和修整工作、其他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但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2%,且不具控制力。
中國大陸在ECFA下對臺灣承諾開放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次項目,是在WTO承諾基礎上再增加,涉及設立建築業企業可聘用臺灣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企業經理、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申報企業資質按大陸規定辦理,取得資質可參加工程投標;獨資建築業企業承攬合營建設項目不受合營方投資比例限制;臺灣人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受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至少3個月的限制。
(四)配銷服務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配銷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為80.0%和66.7%,其中中國大陸在其他配銷服務承諾不在一固定地點之批發及零售貿易服務高於臺灣,臺灣在經紀商服務、批發交易服務、零售服務高於中國大陸。
表4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配銷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
|
|
臺灣承諾開放程度(%)
|
中國大陸承諾開放程度(%)
|
配銷服務
|
|
80.0
|
66.7
|
|
經紀商服務
|
100.0
|
50.0
|
|
批發交易服務
|
100.0
|
66.7
|
|
零售服務
|
100.0
|
66.7
|
|
特許權授予
|
100.0
|
100.0
|
|
其他
|
0.0
|
50.0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計算。
|
臺灣已開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配銷服務次項目有經紀商服務、批發交易服務、零售服務;ECFA承諾開放項目有經紀商服務、批發交易服務、零售服務。
中國大陸在ECFA下對臺灣承諾開放配銷服務次項目,是在WTO承諾基礎上再增加,批發交易服務和零售服務涉及同一臺灣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65%以內可經營店鋪超過30家交易不同品牌及不同供應商的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設立出版物分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五)教育服務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教育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為60.0%和50.0%,其中中國大陸在初等教育服務高於臺灣;在高等、成人及其他教育方面,臺灣開放程度高於中國大陸。
表5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教育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
|
|
臺灣承諾開放程度(%)
|
中國大陸承諾開放程度(%)
|
教育服務
|
|
60.0
|
50.0
|
|
初等教育服務
|
0.0
|
50.0
|
|
中等教育服務
|
50.0
|
50.0
|
|
高等教育服務
|
83.3
|
50.0
|
|
成人教育
|
83.3
|
50.0
|
|
其他教育服務
|
83.3
|
50.0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計算。
|
臺灣未開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教育服務次項目;ECFA未承諾開放教育服務服務次項目。中國大陸在ECFA下未對臺灣承諾開放教育服務次項目。
(六)環境服務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環境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為62.5%和66.7%,其中中國大陸在其他環境服務服務高於臺灣,污水處理服務、廢棄物處理服務、衛生和類似服務三項臺灣與中國大陸開放程度相同。
表6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環境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
|
|
臺灣承諾開放程度(%)
|
中國大陸承諾開放程度(%)
|
環境服務
|
|
62.5
|
66.7
|
|
污水處理服務
|
66.7
|
66.7
|
|
廢棄物處理服務
|
66.7
|
66.7
|
|
衛生和類似服務
|
66.7
|
66.7
|
|
其他
|
50.0
|
66.7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計算。
|
臺灣已開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環境服務次項目有廢(污)水處理、有(無)害廢棄物清除、有(無)害廢棄物處理、資源回收服務;ECFA承諾開放項目有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廢氣清理、噪音與振動防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服務。
中國大陸在ECFA下對臺灣承諾開放環境服務次項目,是在WTO承諾基礎上再增加,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納入臺灣運營業務部分;允許設立獨資企業提供環保服務。
(七)金融服務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金融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為40.3%和33.3%,其中中國大陸在銀行和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務高於臺灣,臺灣在保險及相關保險服務高於中國大陸。
表7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金融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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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承諾開放程度(%)
|
中國大陸承諾開放程度(%)
|
金融服務
|
|
40.3
|
33.3
|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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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
33.3
|
|
銀行和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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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
66.7
|
|
其他
|
0.0
|
0.0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計算。
|
臺灣已開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金融服務次項目有人身保險業、財產保險業、再保險業、證券商、其他證券業、期貨商、其他期貨業、投資顧問業、信託服務、基金管理業,依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辦理;ECFA承諾開放項目有積極審慎修正有關大陸保險業在臺灣設立代表處及參股評等之規定、儘速取消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的OECD
[2]條件、已設有分行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增設分行;單一大陸銀行得投資上市公司持股比率至10%(如加計中國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為15%)、投資未上市公司持股比率至15%、參股投資金控公司子銀行的持股比率20%;中國大陸銀聯公司得設立分支機構;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機構按規定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投資臺灣證券之限額提高至10億美元、研議放寬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投資、研議中國大陸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投資。
中國大陸在ECFA下對臺灣承諾開放金融服務次項目,是在WTO承諾基礎上再增加,允許臺灣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經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申請設立獨資銀行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申請大陸中西部-東北部地區開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盈利性資格採多家分行整體考核方式、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給予適當便利、將臺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列入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所名單、簡化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和取得執業資格的相關程序。中國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的臺灣金融產品;申請設立村鎮銀行;福建省申請設立異地支行;支持兩岸銀行業進行相關股權投資合作;經批准經營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之服務對象可包括視同臺灣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大陸設立的企業;ECFA服貿-允許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QFII)方式投資大陸;申請大陸QFII資格可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計算;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在上海市、福建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岸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持股比例不超過49%;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49%;若干改革試驗區內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持股比例達50%以上;設立合資期貨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49%。
(八)健康及社會服務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健康及社會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為54.2%和0.0%,其中臺灣在醫院服務、其他人類衛生服務活動、其他健康及社會服務高於中國大陸。
表8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健康及社會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
|
|
臺灣承諾開放程度(%)
|
中國大陸承諾開放程度(%)
|
健康及社會服務
|
|
54.2
|
0.0
|
|
醫院服務
|
83.3
|
0.0
|
|
其他人類衛生服務活動
|
83.3
|
0.0
|
|
社會服務
|
0.0
|
0.0
|
|
其他
|
50.0
|
0.0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計算。
|
臺灣未開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健康及社會服務次項目;ECFA承諾開放醫院服務、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出資比例須低於50%且不具控制力)、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
中國大陸在ECFA下對臺灣承諾開放健康及社會服務次項目,是在WTO承諾基礎上再增加,允許設立合資、合作醫院;允許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獨資醫院;可以獨資形式設置醫療機構;由大陸審批設置獨資醫院、療養院於省會城市和直轄市;設置標準和要求按照大陸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由大陸省級部門審批設置療養院外其他獨資醫療機構;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社會福利、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在福建省-廣東省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舉辦殘疾人福利機構。
(九)觀光旅遊服務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觀光旅遊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為50.0%和41.7%,其中中國大陸在旅館與餐館服務高於臺灣,臺灣在旅行社及旅遊服務、導遊服務高於中國大陸。
表9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觀光旅遊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
|
|
臺灣承諾開放程度(%)
|
中國大陸承諾開放程度(%)
|
觀光旅遊服務
|
|
50.0
|
41.7
|
|
旅館與餐館
|
50.0
|
83.3
|
|
旅行社及旅遊服務
|
100.0
|
83.3
|
|
導遊服務
|
50.0
|
0.0
|
|
其他
|
0.0
|
0.0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計算。
|
臺灣已開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觀光旅遊服務次項目有觀光旅館、餐館業、非酒精飲料店業、酒精飲料店業;ECFA承諾開放項目有觀光旅館、提供食物服務、旅行社及旅遊服務設立商業據點總計以3家為限及經營範圍限居住於臺灣的自然人在臺灣的旅遊活動。
中國大陸在ECFA下對臺灣承諾開放觀光旅遊服務次項目,是在WTO承諾基礎上再增加,投資設立旅行社無年旅遊經營總額的限制、設立旅行社的經營場所要求-營業設施要求和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
(十)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為30.0%和1.3%,其中臺灣在通訊社服務、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高於中國大陸。
表10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
|
|
臺灣承諾開放程度(%)
|
中國大陸承諾開放程度(%)
|
休閒文化及
運動服務
|
|
30.0
|
1.3
|
|
娛樂服務
|
0.0
|
0.0
|
|
通訊社服務
|
100.0
|
0.0
|
|
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
|
0.0
|
0.0
|
|
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
|
50.0
|
6.3
|
|
其他
|
0.0
|
0.0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計算。
|
臺灣已開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次項目有其他運動服務業設立商業據點;遊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遊樂區;ECFA承諾開放項目有演出場所經營(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且不具控制力)、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運動休閒服務、高爾夫球場除外之運動場館營運。
中國大陸在ECFA下對臺灣承諾開放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次項目,是在WTO承諾基礎上再增加,設立由臺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合資、合作音樂廳、劇場等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獨資企業提供體育活動的推廣、組織和體育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的經營服務。
(十一)運輸服務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運輸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為21.7%和24.5%,其中中國大陸在內水運輸、鐵運和路運服務高於臺灣,臺灣在海運、空運和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高於中國大陸。
表11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運輸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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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承諾開放程度(%)
|
中國大陸承諾開放程度(%)
|
運輸服務
|
|
21.7
|
24.5
|
|
海運
|
33.3
|
19.0
|
|
內水運輸
|
0.0
|
8.3
|
|
空運
|
23.3
|
16.7
|
|
太空運輸
|
0.0
|
0.0
|
|
鐵運
|
46.7
|
70.0
|
|
路運
|
33.3
|
67.3
|
|
管線運輸
|
0.0
|
0.0
|
|
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業
|
58.3
|
39.6
|
|
其他運輸服務
|
0.0
|
0.0
|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計算。
|
臺灣已開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運輸服務次項目有海運、民用航空器維修、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務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不得具有控制能力)、汽車貨運、汽車路線貨運、汽車貨櫃貨運、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空中纜車運輸服務、停車場、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外資持股比率須低於50%且不得超過臺灣地區最大股東之持股比率)、公路客運之轉運站、車站、調度站、港埠業及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和其他運輸輔助業(持股比率須低於50%且不具控制力)、普通倉儲業和冷凍冷藏倉儲業非屬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持股比率須低於50%且不具控制力);ECFA承諾開放項目有電腦訂位系統、航空器租賃、空運服務之銷售及行銷、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持股比例不超過10%)、自用小客車租賃、電信設備及電力設備租賃除外之其它機器與設備租賃、旅客運輸(限於小客車租賃業)、貨物運輸、公路運輸設備維修、公路客運的轉運站/車站/調度站、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持股比例須低於50%且不具控制力)、停車場、空中纜車運輸、港埠-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貨櫃集散站經營-船舶理貨-船舶小修之海運輔助性服務業-倉儲服務(持股比例須低於50%)。
中國大陸在ECFA下對臺灣承諾開放運輸服務次項目,是在WTO承諾基礎上再增加,貨物裝卸和集裝箱堆場服務允許在福建省設立獨資企業經營港口裝卸-堆場業務、投資建設港埠設施並經營港口裝卸-堆場和倉儲業務者之資本額和設立分公司條件比照大陸企業實行、飛機的維修和保養、獨資形式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實行)、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服務、在福建省-廣東省從事貨運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由地方政府進行審核或審批、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服務、設立合資(臺資股權比例不超過49%)或合作道路客貨運站(場)和獨資貨運站(場)、在福建省-廣東省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由地方政府進行審核或審批、設立獨資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在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後設立分公司。
(十二)其他服務
臺灣與中國大陸在WTO其他服務承諾平均開放程度為0.0%和0.0%。臺灣已開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其他服務次項目有能源技術服務;ECFA承諾開放項目有洗衣及染色服務、美髮和其他美容服務、殯儀館及火化場、線上遊戲之製作與研發服務。
中國大陸在ECFA下對臺灣承諾開放其他服務次項目,是在WTO承諾基礎上再增加,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取得法定經營主體資格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以獨資方式投資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
另外,我國開放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非承攬)民用航空站與其設施、港埠與其設施、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交通建設、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污水下水道、重大商業設施、重大工業設施、社會福利設施、文教設施、公園綠地設施,以及新市鎮開發等12類公共建設項目。
二、兩岸服務業核准投資現況 我國核准對中國大陸投資在2007至2013年間達787.7億美元,72.7%集中在製造業,25.7%是在服務業,其他產業僅占1.6%。其中,核准投資在服務業之結構中,以批發及零售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業占最大宗,占比重達75.9%;資訊及通訊傳播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占比次之,一共達13.1%。住宿及餐飲業、支援服務業、運輸及倉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占比再次之,一共達7.8%。
表12 我國核准臺灣對中國大陸投資服務業結構
|
我國對中國大陸核准投資
服務業結構(%)
|
批發及零售業
|
31.2%
|
運輸及倉儲業
|
1.6%
|
住宿及餐飲業
|
2.7%
|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
7.6%
|
金融及保險業
|
28.7%
|
不動產業
|
16.0%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
5.5%
|
支援服務業
|
2.0%
|
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
|
0.2%
|
教育服務業
|
0.1%
|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
1.5%
|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
0.9%
|
其他服務業
|
2.0%
|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作者自行計算。
|
臺灣在2009至2013年五年中,核准陸資來臺投資8.6億美元,其中79.6%來自於2012和2013年。陸資來臺投資以服務業5.7億美元為主,占整體投資金額65.7%;製造業2.9億美元次之占34.1%,兩產業合計占99.8%。製造業投資主要項目有電子零組件製造業(13.0%)、金屬製品製造業(13.0%)、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6.9%)、機械設備製造業(3.0%)、食品製造業(1.6%);服務業投資主要項目有批發及零售業(17.9%)、港埠業(16.1%)、銀行業(16.0%)、住宿服務業(7.5%)、資訊軟體服務業(4.7%)。
表13 我國核准中國大陸對臺灣投資主要項目
|
件數
|
金額(千美元)
|
比重(%)
|
批發及零售業
|
277
|
154,581
|
17.9
|
港埠業
|
1
|
139,108
|
16.1
|
銀行業
|
3
|
138,335
|
16.0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37
|
112,492
|
13.0
|
住宿服務業
|
3
|
64,913
|
7.5
|
金屬製品製造業
|
3
|
59,663
|
6.9
|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
|
18
|
57,129
|
6.6
|
資訊軟體服務業
|
26
|
40,328
|
4.7
|
機械設備製造業
|
23
|
25,779
|
3.0
|
食品製造業
|
2
|
13,775
|
1.6
|
餐館業
|
20
|
10,878
|
1.3
|
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業
|
3
|
9,183
|
1.1
|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作者自行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