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會報告指出中國大陸競爭法恐有違反WTO之虞

  美國商會在今(2014)年本9月8日提出報告,報告名為「中國大陸競爭法施行所帶來的競爭利益:中國大陸反壟斷法適用及產業政策所扮演之角色」(Competing Interests in China's Competition Law Enforcement: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Application and the Role of Industrial Policy.),該報告中指出中國大陸《2008年反壟斷法》(2008 Anti-Monopoly Law, AML)雖然表明將依據入會時之承諾鼓勵市場進行公平競爭,但實際上的執行方式卻與官方聲明有所出入,並且對於外國公司存在歧視性待遇。

  該報告係由美國商會大中華區資深主任王傑(Jeremie Waterman)及美國商會全球監管合作副總裁肖恩希瑟(Sean Heather)共同主筆。報告指出,儘管《2008年反壟斷法》是以競爭法的名義施行,如果中國大陸以違反WTO義務方式適用該法,無疑違反WTO規範。原因在於,中國大陸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China's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NDRC)多以反壟斷法調查為手段,迫使外國公司降低消費品價格,此舉等同於要求外國公司限制貨品進口的價格,因此,極可能違反GATT 1994第11條,關於貨物進口限制禁止之規定。

  報告中並引述許多中國大陸高層欲對跨國公司適用反壟斷法的發言,表示《2008年反壟斷法》的施行背後隱藏了許多目的。此外,該報告亦針對涉及兼併、調查、處罰及依法強制執行等適用反壟斷法之案例進行檢討,將結果著眼於救濟措施、從中受益者、外國及本國公司、國內消費者等部分。王傑以涉及併購的案件為例表示,中國大陸雖聲稱批准《2008年反壟斷法》係為促進經濟效率及保護消費者權利,然而,從可取得的公開紀錄中可以發現,其在實踐上卻有保護中國大陸策略產業,如鐵、鋁、農業及其他產業的相關趨勢。

  王傑進一步表示,中國大陸商務部自2008年年底起,即開始著手反壟斷法企業併購調查,一直到2014年7月,已經有26件企業併購相關案件得到救濟補償,大部分案件涉及外國公司間交易,或外國對中國大陸國內交易,並以前者佔多數;報告顯示,26件案子中有4件涉及外國對中國大陸國內交易,且當事方多為大型跨國公司,如可口可樂、Google、沃爾瑪(Wal-Mart)及微軟。而中國大陸雖然已經針對國內部分企業做調查,但目前並未發現任何國內對國內的企業併購獲得救濟補償,且由於所有的調查並非以相同程序進行,中國大陸在調查程序的公正性及透明性上亦受到質疑。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發言人於9月8日表示,美國政府正密切關注中國大陸在反壟斷法的實行,並且針對一系列可能影響中國大陸商業環境之議題,與美國公司定期進行商討,期望能確保並避免外國公司成為中國大陸反壟斷法調查的唯一對象,並可在中國大陸執法過程中獲得公平待遇。目前,美國與中國大陸已經就反壟斷法開啟長期討論,且預計將持續進行。

  中國大陸官方已針對前述情況提出反駁,表明反壟斷法在外國公司與國內公司之適用上並無差別,中國大陸國家新華通訊社引述9月3日中國大陸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反壟斷局局長許昆林之發言,表明中國大陸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的部分反壟斷調查中確實包含海外跨國公司,但並不代表中國大陸將該等公司設為反壟斷調查之唯一標的,作為執法機構,中國大陸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係以平等對待海內外公司之方式來確保全體正義,而這正是中國大陸競爭法之精神,亦為執法過程中所堅持之原則。

  中美商務理事會(The US-China Business Council ,USCBC)於9月3日亦針對中國大陸反壟斷法之執行提出報告,認為中國大陸反壟斷法制所帶來的影響弊多於利,中美商務理事會主席傅強恩(John Frisbie)提出質疑,認為中國大陸係利用反壟斷迫使外國企業價格壓低,而非由市場扮演決定性角色,雖然目前尚未證實,但中美商務理事會已經在部分案例中找到必須密切關注此議題之理由。

【由蔡美儀報導,取材自WTO Reporter,2014年9月9日】